《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後感範文

《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後感範文

  當賞讀完一本名著後,你有什麼總結呢?需要回過頭來寫一寫讀後感了。你想知道讀後感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後感範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後感1

  《尼各馬可倫理學》是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創作的倫理學著作,約公元前330年左右成書。是我國的春秋戰國時期,正好也是我喜歡的莊子生活的年代,看來在這個年代東西方同一時期都出現了著名的哲學家,這真的是很有趣的研究課題。這本書是李柘遠推薦的書單,接下來的時間裡,我將會閱讀這位耶魯哈佛畢業生所推薦的書來讀,並且寫心得。

  書中闡述:“人生最高目的是求得至善,至善就是幸福。”我覺得與我的理念相類似,我希望餘生能夠擁有純淨的靈魂活著!

  “認為人只有依靠理性的指導,慎思明辨才能判斷是非善惡。”這一點我覺得與老莊的道家思想類似,擁有理性的道,就能活得超脫!

  何為“玄思”?指不著實際的空想。我覺得人有時候應該具有空想的念頭,好像那些發明多數就是如此誕生的!

  我只看了該書的前四卷,看得有一點出戲、不能夠很好的看進去,覺得老莊的思想更能讓我看進去,因為他們所講述的小故事有趣、又有道理,而看該書就有些乏味,勉強看過之後覺得跟老莊的思想都是差不多的,人研究哲學,我認為就是為了讓人能夠認識自然規律、現實規律,然後更好的活下去也便是了!

  讀了該書我感覺亞里士多德的思想是:人只有在多學習思考的基礎之上,然後具有理性思維,這樣才能更好的具有感性思維處理自己的一切事情,所以以後的我要多學習,讓自己多具備理性的思維,餘生能夠幸福健康的活著就可以了!

  《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後感2

  《尼各馬可倫理學》其實是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畢竟它只是尼各馬可根據父親——亞里士多德的授課講義整理而成的。所以亞里士多德才是這本堪稱西方倫理學開山之作的真正作者,而尼各馬可只能算是編者。

  亞里士多德其人履歷驚人、師從名師、桃李滿園,其中不乏當時雅典最有權勢的人。他是柏拉圖的學生,亞歷山大大帝的師傅。他還是最偉大、最博學的科學家,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人物,幾乎對每個學科都做出了貢獻。他才華橫溢、知識淵博、學富五車,寫作涉及到倫理學、形而上學、心理學、經濟學、神學、政治學、修辭學、自然科學、教育學、詩歌、風俗,以及雅典憲法等多個方面,是西方哲學第一個廣泛系統。

  那這樣的一個亞里士多德,講義中的倫理學究竟是怎樣的呢?很多評議不是說“這本書探討了道德行為發展的各個環節和道德關係的各種規定等問題,是西方倫理學史上第一部倫理學專著,書中系統闡述的德性在於合乎理性的活動等觀點,成為西方近現代倫理與思想的主要淵源之一。”就是說“在書中,作者系統地闡述了善、道德德性、行為、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樂、友愛、幸福等概念,其中不乏精闢的思想和精彩的論述。”但我覺得,雖然思想精闢、論述精彩但亞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實在令人不喜,使人讀之無味,理解起來也稍顯困難。可能是因為這是他授課講義的緣故,很多思想不顯於表,需要深入探討和詳細講解。這也是他所創的一種特殊文體——亞里士多德式論說文體。然而,亞里士多德既非我們的講師,又已逝去多年,卻是不能為我們傳道授業解惑了。

  再講《尼各馬可倫理學》一書本身吧,其中的幸福觀最令我有所感觸。首先亞里士多德就在這本書中向我們提出了一個極端重要的問題:什麼是人的善?這個問題在經過考察展開後變成了:什麼是幸福?

  亞里士多德告訴我們:“幸福是靈魂的一種合於現實的德性活動”,並在第一卷和最後一卷都對其有所論述。他先用蘇格拉底的“善”來引入,並用其作為自己研究幸福的邏輯起點。蘇格拉底的“善”是具體多樣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而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中,以研究人的善為主要內容,並從人的行為著手。在他看來,“善”分為外在的善、身體的善、靈魂的善三類,而“至善”則是這三類“善”的有機結合,是善的頂點。這些善的行為品質本身就是一種幸福的體現,所以只有達到了至善的境界,人們才能擁有完滿的幸福,而每一次善的行為,就是靠近幸福的機會。

  行為是一種實踐性的現實活動,所以幸福又是一種合乎德性的現實活動。所謂“德性”,既有後天教育培養出的理性德性,又有後天風俗習慣薰陶而來的倫理德性。人透過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生活才是最持久、最具榮耀的,也是最為鞏固的。所以,只有養成並實踐良好德性的人才謂是達到了人的善,才能獲得真實而非虛妄的幸福。

  那通往幸福的途徑除了至善和德性外還有哪些呢?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個的德性。”這句話雖然有點矛盾,有點奇怪,甚至在邏輯上也有概念的包含錯誤,但卻明明白白的展現出了亞里士多德對公正的重視。沒有公正,人們就沒有了獲得幸福的前提保障,其重要性可見一斑。然後是快樂,幸福不等同於快樂但絕不排斥快樂。快樂的人能感到幸福,但前提是這種快樂是高尚的,融合了德性、理性的本性上的快樂。還有一個途徑是中庸。中庸,是中國傳統思想,這個翻譯頗有內涵,但說白了就是要懂得適度原則。感受和行為中有不及、中間、過度三種情況,不及會造成失誤且破壞規範,而過猶不及。那麼,只有保持適度的理性,才能獲得幸福。因此中庸也成為了亞里士多德辛福觀的重要原理。

  至善、德性、公正、快樂、中庸,這五個通往幸福的途徑加上其對幸福的理解構成了亞里士多德的幸福觀,也構成了《尼各馬可倫理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公正的環境下,做一個至善之人,持中庸的人生態度,行合乎德性的行為,知足常樂,你就會是那最幸福的人。然喜怒哀樂愁,愛恨嗔痴怨,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我們的平凡人生,有著小煩惱卻也因這五味俱全而有平凡的幸福。

  《尼各馬可倫理學》讀後感3

  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選擇”一節主要隸屬於第三卷“行為”這一章中。雖然亞里士多德對“選擇”這一章節的文字描述並不多,但是筆者看來“選擇”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還是應予以其應得的地位與必要的重視。筆者認為亞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節制等美德品質都要落實到具體行為中來體現,而快樂與幸福也最終將歸宿到人的現實生命與實踐活動中。由此看來,“行為”這一卷不可忽視。雖然亞里士多德強調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動中的作用,認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動,完善的幸福是某種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亞里士多德的青睞,但關乎選擇所引發的一系列具體活動,不管是心理活動也好,還是身體力行的行為也罷,我們同樣不可忽視。所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基於選擇所體現的行為活動是筆者所關注的,而由此引發的“選擇與意願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的關係也是筆者試圖從《尼克馬可倫理學》中對此加以捋清與說明的。

  一、選擇與意願行為

  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一書中,首頁便出現了“選擇”一詞,即“每種技藝與研究,同樣的,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其譯者在註釋中說道:“選擇的意義為自由選擇的、有目的的活動。”由此我們可知,亞里士多德的選擇概念同時包含著意圖與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實踐。但值得強調的是,在這種實踐活動中,選擇主要是對手段和方法的選擇,即在行為的時刻、在可能的範圍中,對最能實現目的的手段和使用這種手段方式的選擇。這種選擇,由於不是直接對於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對於目的的,而選擇並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圖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從屬性的目的性意圖。

  另一方面,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明確的說道:“選擇顯然是出於意願的行為,但並非所有出於意願的行為都是選擇。”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們願意去做的`事成為我們的選擇,但選擇並不完全等同於意願行為。選擇雖出於意願,但又不能被自我意願所奴役,因為選擇仍需考慮到德性,德性意味著選擇,好的選擇同實踐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離。因此,選擇不能簡單等同於慾望、怒氣、希望以及某種意見。選擇體現於有所取捨,正如孟子所說“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魚與熊掌”、“生與義”都是我們出於意願想要獲得的,但是我們在兩者之間必須要有所判斷,有所抉擇,有所割捨。哪種選項更符合我們的願望,更合於我們內在的德性,我們便由衷的傾向於這種選項,並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訴諸於我們自身的行為,這便是一種體現於現實的選擇活動。同時,亞里士多德也承認“選擇包含了邏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於別的而選取某一事物。”即選擇就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

  二、選擇與考慮

  選擇不僅像知識與意見一樣包含著邏各斯與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著預先的考慮,所以,選擇也是包含了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首先,何為考慮?考慮即是考量、思慮。而亞里士多德在“考慮”一節中主要是對考慮的題材作出規定,即我們能夠考慮的是對我們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慮,這是行為的始因。漢語裡常說的“三思而後行”,其實這也體現出在先考慮對於自身行為的重要性。與此同時,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也說道:“考慮的物件也就是選擇的物件,除非是選擇的物件已經確定的……一個人如果已經把行為的始因歸於自身,歸於自身的那個主導的部分(邏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慮該怎麼做的問題了。因為,我們自身中作選擇的也就是這個部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考慮其實是邏各斯或理性在我們思維中的外化形式,沒有考慮其實也無邏各斯可言,我們的任何行為(包括選擇)其實都離不開邏各斯的參與,我們的任何選擇都要經過考慮的反覆篩選,選擇就是一種包含著在先考慮的意願行為。

  三、選擇與責任

  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惡與能力”這一節中出現了“責任”或“負責”一詞,即“私人與立法者都懲罰和報復做壞事的人——除非那個人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於他不能負責的無知的。”“所以在身體的惡之中,受到譴責的是由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惡,而不是我們不能對之負責任的那些惡。”由此可知,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談論“選擇與責任”的關係首先關乎選擇的性質問題,即選擇是否是真正的出於意願,違反意願的行為是被迫的或出於無知的,被迫選擇就無所謂責任可言,而自我主動選擇的就有責任需要承擔。而在亞里士多德看來“無知”對於選擇來說也是一種惡,“無知”在一定場合也要受到譴責,例如亞里士多德所舉的“醉酒”之例,“如果一個人是應當對於他的無知負責任的,我們還要因這種無知本身而懲罰他。對於醉酒後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無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無知在一定情況下也不能免去責任的擔當,那種因疏忽的無知也是有罪的,我們也應當為之承擔起我們的應有之責。

  其實,涉及選擇與責任的關係,我想我們更多要探討的是選擇與德性的關係,德性意味著以選擇為條件或者做選擇,按亞里士多德的看法,選擇對於德性的獲得,對於使活動完成得好至關重要。選擇意味著在當下顯得令我們愉悅而總體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於善的事物之間作出決定。在此意義下,選擇常是一種困難的決定,但由此也凸顯出“責任”之於“選擇”的重要性。雖然我們可以出於自我意願自覺能動的選擇,但與此同時,我們更應在選擇之前經過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慮,作出合乎我們自身德性的選擇,由此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選擇,才能更好地承擔起我們人之為人的責任。

  在此,筆者只是圍繞著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談一談對“選擇”的淺顯之見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三卷中圍繞著“選擇”而展開的“選擇與意願行為”、“選擇與考慮”、“選擇與責任”之間的關係。文末關於“選擇與責任”的梳理,由於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並沒有詳細論述“責任”這一概念,所以筆者只是略微聯絡“選擇與德性”從而試圖給以“選擇與責任”更好的說明,但至於其聯絡是否合理,以及“責任”到底在何種維度下得以展開,基於筆者的能力也難以論述清楚,所以這也是筆者讀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所留下的一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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