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

湖南理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管理機構,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湖南理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歡迎閱讀。

  湖南理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持續健康地發展,加強學位授權學科建設,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湖南理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範圍內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職責與許可權、統籌協調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學位點建設的專門機構。

  二、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9到25人組成,任期一般為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到3人。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相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學科專家組成。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一般由校長擔任;學校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等為學位評定委員會副主席。

  (三)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為常務議事機構,主席會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工作處、教務處主要負責人組成。

  (四)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為日常辦事機構,掛靠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各項日常工作。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委託教務處辦理。

  (五)其他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確定

  1、研究生工作處和教務處主要負責人為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2、各相關學院推薦學位評定委員會候選人,一般應是相關學科具有正高職稱、學術水平高、治學嚴謹、業績突出、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熟悉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人員的專業特長應充分覆蓋我校授予學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

  3、校學位辦彙總候選人情況後上報學校批准。

  第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原則上按學院設立,組成人員7 到15人,任期一般為3年。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由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人員組成,須兼顧培養碩士研究生的學科、專業。有碩士研究生培養任務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符合條件的應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至少應配備1名兼職秘書。

  三、各級組織機構職能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能

  (一)制訂本校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受理有關人員對相應學位的申請,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決定;

  (三)透過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透過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作出是否撤銷已授予學士、碩士學位的決定;

  (六)審議本校擬規劃建設及擬申報的新增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七)審批新增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作出撤銷不稱職人員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八)研究和處理有關學位的申訴、異議;

  (九)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十)審議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十一)履行有關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能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所屬學院履行以下職能:

  (一)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二)審查有關人員申請相應學位的資格;

  (三)審議接受申請學士、碩士學位人員名單,提出授予相應學位的建議;

  (四)審定分委員會所屬學科專業的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及開設的課程,審定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

  (五)審查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組織碩士研究生學位(畢業)論文答辯工作;

  (六)提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

  (七)受理有關學位的申訴、異議;

  (八)審議具備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名單;

  (九)稽核上報當年上崗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十)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研究和處理其他有關學位事項;

  第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一)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准,組織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議和全體會議;

  (二)負責學位授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上報;

  (三)負責學位點(含專業學位)申報和建設的組織工作;

  (四)受理新增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申報工作;

  (五)定期進行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六)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事宜。

  四、議事方式

  第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學位授予等事宜。

  第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或主席會處理有關緊急事項,並向其後舉行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為有效。重大的會議決定以不記名或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透過。不能採用通訊、委託投票的方式。表決結果由主席或副主席當場宣佈。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和紀要;會議的紀要、表決票、表決統計結果(經主席簽字)等材料要存檔、備查;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會議紀要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五、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湖南理工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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