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通用7篇)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通用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並定期演練。

  二、採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並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採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並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2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3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鬥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於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並按所造成後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並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並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後,要採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並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幹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範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幹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鑽研業務技術,瞭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效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於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並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採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准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准,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黴爛變質,溫溼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稜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籤齊全,一目瞭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牆距不少於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於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牆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4

  一、經理安全職責

  1、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准、釋出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xxx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xxx%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稽核引進技術(裝置)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xxx全公司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經理在副經理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安全員職責

  1、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4、制定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5、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經理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裝置改造以變動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三、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並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裝置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四、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

  1、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患、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了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並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並按“三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並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6、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並向上級主管領導彙報。

  7、深入庫房,監督並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經理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5

  由於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菸;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後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准,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控靜電接地裝置,匯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築記憶體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範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於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現象。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燬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於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築。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幹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乾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6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專案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誌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範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菸、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專案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裝置、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生產裝置、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佈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託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託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燬、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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