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制度

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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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制度1

  為規範分公司公章的嚴格管理和使用,嚴肅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現公章違規使用導致的法律後果,結合總公司規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為便於經營相關業務需要,分公司製作印章,必須由分公司負責人向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配備印章。分公司負責人須向總公司簽定用章承諾書,保證不違規用章,並承諾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負責管理的專案部印章)由總公司按相關要求統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製作公安備案編碼章,專案章根據字數多少結合專案要求,製作不同形狀、不同材質的專案章,總公司檔案室備案留存印模後由分公司負責人辦理印章領取手續,並負責保管,保管人向總公司簽定印章保管承諾書,承諾保管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專案章,只能用於與相關監理專案或代建專案相關的技術資料、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驗收等方面工作專用,由(專案經理部或專案負責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負責,專案完工竣工驗收後項目章交回總公司檔案室保管,並登記造冊。

  三、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只能用於經總公司稽核批准的投標檔案、經濟合同、工程技術報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嚴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協議;

  2、承包人私自簽定的機械裝置租賃合同;

  3、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人工資支付協議;

  4、其他違背國家法規和總公司相關規定、未經總公司允許的事由或檔案。

  五、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應獨立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和用章登記本,用章登記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為蓋章負責人。 檔案需蓋章時,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記本上明確用章事由、用章人、蓋章時間等內容,蓋章人向分公司負責人確認總公司對擬蓋章的檔案資料是否已獲得總公司稽核批准,未經總公司稽核批准的檔案資料禁止蓋章。經總公司稽核批准的檔案資料,經分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後,蓋章人可以蓋章,並在蓋章人一欄簽名。總公司應對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印章情況進行核實,並同步做好用章記錄備查。

  六、分公司專案部檔案需總公司蓋章時,由專案部寫明申請並登記,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按總公司用意程式辦理。用章登記本必須明確用章事由、用章申請人、批准人(分公司負責人)

  七、一切與分公司業務無關的、屬承包人個人行為的事由或檔案,若擅自私蓋分公司公章,由當事人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 總公司因業務需要使用分公司執有的印章時,分公司應予同意,並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記備查。

  八、嚴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違規使用公章,違者,由總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或撤銷分公司負責人的承包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九、分公司經營承包期滿或撤銷時,由管理員將公章和用章登記本到總公司公章領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分公司管理制度2

  1.開會準備:

  1〉擬定會議內容、目的、歸納會議事項與要點;

  2〉決定會議的方式,如出席人員、會場、時間等;

  3〉會場準備。如會議橫幅、擴音裝置、桌椅等。

  2.主持會議須知。

  3.參加會議人員需知。

  4.列席參加公司的例會或行政領導辦公會時應做好會議的記錄,需形成會議紀要的做好有關覆行手續。

分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七十二健康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總公司和各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分公司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和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總公司所屬分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分公司包括由總公司與其他投資人共同投資、且由總公司或分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雖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

  第四條:總公司作為分公司的股東,按公司投入分公司的資本額享有對分公司的資產收益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高階管理人員的選取權和財務審計監督權等。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下屬機構,總公司對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權。

  第五條:總公司分公司實行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對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重大投資決策(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重大專案投資等)、年度經營預算及考核等將充分行使管理和表決權利,同時將對各分公司經營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授權,確保各分公司有序、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條:加強總公司對分公司資本投入、運營和收益的監管,監控財務風險,提高總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資本運營效益。各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經營,在總公司的統一調控、協調下,按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努力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經濟效益,提高員工的勞動效率。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七條:總公司將根據發展需要,對各分公司的經營、籌資、投資、費用開支等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總公司根據市場及企業自身狀況核定並下發各分公司的年度經營、投資、籌資及財務預算,並將年度預算按月、季分解下達實施。各分公司應確保各項預算指標的實施和完成。

  第八條: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股權處置權、資產處置權、對外籌資權、管理制度權和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權。分公司處置資產須事先向總公司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經總公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如為經營活動需要,確需增加籌資、對外投資和自身經營專案開發投資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的,務必在事先完成投資可行性分析論證後,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查後提請總公司董事會批准方可實施。

  需增加籌資,實施時事先向總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並明確說明所需資金數量、用途、投向、用款進度,經總公司董事長批准後由財務部協調解決。

  第九條:各分公司務必依法經營,規範日常經營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定從事經營工作。

  第十條:各分公司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管理和經營部門的職責,根據總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統而全面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並上報總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總公司建立資訊管理系統,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統都應納入本系統管理,務必按照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反饋經營、財務、人事、資產、投(融)資等資訊,為總公司的經營決策帶給科學的依據。

  第三章: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二條:各分公司應依法設立董事會,總公司安排人員協助管理。

  第十三條:子公司的經理(包括經理、副經理)由總公司提名並提請分公司的董事會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經理由總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經理務必對任職公司高度負責,務必具備充分行使職責和正確行使權力的潛力,確保分公司經營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被聘用的子公司部門經理應與子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被聘用的分公司部門經理應與總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職責、權利、義務及應享受的待遇和違約的處理等條款。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總公司委派制,並由總公司財務部對其直接負責。

  第十五條:在總公司定員範圍內,各分公司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需報總公司審查備案,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人員、及設立新崗位等。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錄用員工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應制定員工的招聘錄用、辭退及人事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建立各分公司經理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定期報告制度。分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的經理務必每季度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一次全面詳實的經營狀況報告,每年向總公司董事會進行一次述職報告。

  第十八條:分公司應制訂薪酬管理和獎懲制度,報總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總經理的薪酬由總公司確定。分公司副經理的薪酬由分公司、子公司總經理擬定報總公司審查確認。分公司部門員工的薪酬由分公司總經理確定。分公司全體員工的薪酬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發放確定併發放。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分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及總公司規定製定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報經總公司審查確認之後執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式執行。

  分公司經理在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活動中理解總公司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

  2、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採購、銷售計劃;

  3、組織制定所在公司的財務管理、採購、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總公司審批、並由總公司統一購買分配;

  4、支援並保障所在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條:各分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固定資產購買、建造、重大改造及裝修和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3、預算管理制度;

  4、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未經總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業和個人借支資金以及帶給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

  第二十二條:各分公司的財務會計核算務必依法、真實、準確、及時、規範,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虛攤、不攤或少攤成本、費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申報繳納。分公司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各項稅費、分公司的所有稅費均由各單位財務自行申報繳納。

  分公司下述會計事項按照總公司的會計政策執行:

  1、分公司、子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構成的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2、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資訊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帶給會計資料。其會計報表同時理解總公司委託的註冊會計師的審分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制度計。

  第二十三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月編報會計報表並在次月5日前上報、按季編報完整的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報表說明)並在季末次月10日前報送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向總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務必經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查確認後上報。分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要對本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分公司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式,及時向總公司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等重要檔案,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資訊,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或股東大會審議;分公司對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在發生後一小時內報告總公司董事會: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重要合同(借貸、委託經營、受託經營、委託理財、贈予、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3、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4、遭受重大損失(包括產品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5、重大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是所在公司的資訊報告第一職責人,同時各分公司、子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作為指定聯絡人,負責向總公司報告資訊。

  第二十六條:內幕知情人員對總公司及分公司未公開資訊負有保密職責,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洩露尚未公開披露的資訊。

  第六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總公司設立審計部,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各分公司應理解總公司的審計監督,用心配合總公司審計部門完成總公司指令的各項審計工作,任何單位分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制度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總公司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審計任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總公司審計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分公司、子公司進行審計。以便於總公司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經營者的工作業績做出全面評估,並及時瞭解分、分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離任,務必由總公司對離任的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工作狀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三十條:各分公司、子公司對外簽訂的重大經濟合同務必報備總公司審計後實施,未經審計確認的重大經濟合同不得實施。重大經濟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購買、建造和裝修改造合同及預算和決算書;

  2、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合同;

  3、與其他投資人合作專案開發合同;

  4、任何形式的對外承諾、擔保、財產抵押和質押合同;

  5、重大資產處置合同,包括股權轉讓、重大財產轉讓、租賃等合同。

  第七章:個性審批事項

  第三十一條:分公司發生下列事項,應事先徵得總公司批准: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帶給財務資助;

  4、租入或租出資產;

  5、重大經濟合同;

  6、債券或債務重組;

  7、研究和開發專案的轉移;

  8、總公司認定的其它事項。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本制度規定認真履行有關事項的申請和報告職能,切實完善經營管理工作,並理解總公司的監督檢查。總公司制定的各項制度規定,分公司應當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牴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董事會制訂並修改;由總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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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日在點火前挪開鐵鍋,去除鐵鍋煙灰、灶腔雜物及燃燒器內的類灰積炭。

  二、準備點火時,開啟油閥,當燃燒器內出現少許柴油後,立即關掉油閥。

  用明火點燃浸有柴油的碎紙,放入燃燒器,緩慢調節油、風閥,使燃燒器預熱。當風與霧化柴油充份燃燒後加大風閥和油閥,將火焰調至所需要的程度,放入鐵鍋進行操作。

  三、如果停燒,先將油閥關閉,調小風量,做燃燒器內的柴油燃盡,再關閉風機。

  四、每餐操作完畢,清洗油灶外表及味品車。

  沖洗灶下地面,不準將水流衝向風機。

  五、在操作過程中,發現電機有異聲或油路不正常,應及時向組長反映。

分公司管理制度5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分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總公司和各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分公司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總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經營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分公司是指由總公司投資註冊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三條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下屬機構,總公司對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權。

  第四條總公司對分公司實行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對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重大投資決策(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重大專案投資等)、年度經營預算及考核等將充分行使管理權利,同時將對各分公司經營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授權,確保各分公司有序、規範、健康發展。

  第五條加強總公司對分公司資本投入、運營和收益的監管,監控財務風險,提高總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資本運營效益。各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經營,自計盈虧。在總公司的統一調控、協調下,按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努力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經濟效益,提高員工的勞動效率。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六條總公司負責對分公司經營層的考核。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七條總公司將根據發展需要,對各分公司的經營、籌資、投資、費用開支等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總公司根據市場及企業自身狀況核定下發各分公司,並將分公司的年度預算按月、季分解下達實施。預算在執行中如遇外部市場和企業內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各分公司每半年能夠提出年度預算的調整申請,經總公司稽核確認後適當修改其相關預算指標。各分公司應確保各項預算指標的實施和完成。

  第八條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重大股權處置權、重大資產處置權、對外籌資權、對外擔保權和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權。各分公司處置資產須事先向總公司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經總公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如為經營活動需要,確需增加籌資、對外投資和自身經營專案開發投資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的,務必在事先完成投資可行性分析論證後,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查後提請總公司執行董事批准方可實施。

  需增加籌資,實施時事先向總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並明確說明所需資金數量、用途、投向、用款進度,經總公司執行董事批准後由財務部協調解決。資金拆借務必遵循資金有償使用原則,收取資金使用費。

  第九條各分公司務必依法經營,規範日常經營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定從事經營工作。

  第十條各分公司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管理和經營部門的職責,根據總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統而全面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並上報總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總公司建立資訊管理系統,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統都應納入本系統管理,務必按照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反饋經營、財務、人事、資產、投(融)資等資訊,為總公司的經營決策帶給科學的依據。

  第四章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二條合作開辦的分公司,總公司依據合作開辦的分公司合同協議,委派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重要崗位人員,被委派人員,承擔相應的職責,並按總公司授權行使權力。

  第十三條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重要崗位人員由總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總經理務必對任職公司高度負責,務必具備充分行使職責和正確行使權力的潛力,確保分公司經營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被聘用人員和總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職責、權利、義務及應享受的待遇和違約的處理等條款。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總公司委派制。

  第十五條在總公司定員範圍內,各分公司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需報總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錄用員工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應制定員工的招聘錄用、辭退及日常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建立各分公司總經理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定期報告制度。分公司的總經理務必每季度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一次全面詳實的經營狀況報告,每年向總公司執行董事或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一次述職報告。

  第十八條分公司應制訂薪酬管理和獎懲制度,報總公司批准。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重要崗位人員的薪酬由總公司確定。分公司部門經理及其他員工的薪酬由分公司總經理確定。分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薪酬由總公司確定併發放。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分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及總公司規定製定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報經總公司審查確認之後執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式執行。

  分公司總經理在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活動中理解總公司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所在分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

  2、組織實施所在分公司的採購、銷售計劃;

  3、組織制定所在分公司的財務管理、採購、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總公司審批;

  4、支援並保障所在分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5、在許可權範圍內所在分公司日常財務收支及重大財務收支的審批;

  第二十條各分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固定資產購買、建造、重大改造及裝修和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3、貸款及其他形式籌資管理制度;

  4、預算管理制度;

  5、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未經總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業和個人借支資金以及帶給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

  第二十二條各分公司的財務會計核算務必依法、真實、準確、及時、規範,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虛攤、不攤或少攤成本、費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申報繳納。分公司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各項稅費均由各分公司財務自行申報繳納。

  分公司下述會計事項按照總公司的會計政策執行:

  1、分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構成的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2、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資訊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帶給會計資料。其會計報表同時理解總公司委託的註冊會計師的審計。

  第二十三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月編報會計報表並在次月7日前上報、按季編報完整的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報表說明)並在季末次月15日前報送總公司。

  分公司向總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務必經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查確認後上報。分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要對本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分公司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式,及時向總公司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層辦公會決議等重要檔案,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資訊,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執行董事審議或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分公司對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在發生後及時報告總公司執行董事: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重要合同(借貸、委託經營、受託經營、委託理財、贈予、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3、大額銀行退票;

  4、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5、遭受重大損失(包括產品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6、重大行政處罰;

  7、關聯交易。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總公司設立審計部,對執行董事負責。各分公司理解總公司的審計監督,用心配合總公司審計部門完成總公司指令的各項審計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總公司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審計任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審計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分公司進行審計。以便於總公司對各分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經營者的工作業績做出全面評估,並及時瞭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各分公司的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離任,務必由總公司對離任的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工作狀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三十一條各分公司對外洽談重大經濟合同務必報備總公司審計後實施,未經確認的重大經濟合同不得實施洽談,所有合同的簽署由總公司執行。重大經濟合同的洽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購買、建造和裝修改造合同及預算和決算書;

  2、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合同;

  3、與其他投資人合作專案開發合同;

  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資合同;

  5、任何形式的對外承諾、擔保、財產抵押和質押合同;

  6、重大資產處置合同,包括重大財產轉讓、租賃等合同。

  第八章個性審批事項

  第三十二條分公司發生下列事項須預先工作計劃的,事先務必徵得總公司批准: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帶給財務資助;

  4、租入或租出資產;

  5、重大經濟合同;

  6、債券或債務重組;

  7、研究和開發專案的轉移;

  8、總公司認定的其它事項。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本制度規定認真履行有關事項的申請和報告職能,切實完善經營管理工作,並理解總公司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牴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總公司制訂並修改,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總公司審議透過之日起執行。

  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總公司制訂並修改,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總公司審議透過之日起執行。

分公司管理制度6

  為規範安徽分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在努力增加銷售收入的同時更好地提高效率和效益,針對安徽分公司的實際情況,經分公司會議討論決定製定本制度,具體如下:

  一、借款的有關規定

  1:出差人員暫支差旅費款,必須先到財務部門領取“領款憑證”,填好該憑證後先經財務稽核,再由分公司經理或經理授權人簽字後,方可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三天無故未報銷者,每延遲一天扣其所報差旅費金額的1%並不得再借款。

  2:公司員工一般不允許因私借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需註明理由和還款期限,1000元以內由財務稽核、分公司經理審批,1000元以上報總部由財務副總審批。還款期限內不還清欠款,財務部門有權在當月工資中扣回。並視具體情況對當事人處以所借款額10%—30%的罰款。

  3:試用人員借支差旅費,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由分公司經理或其委託人負連帶責任。

  4: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後,三天內應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後結欠部分金額或三天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人員欠款,財務部門有權在當月工資中扣回。並視具體情況對當事人進行其所欠款項的10%—30%的罰款。

  二、費用管理制度

  1、手機費

  因本年度業務拓展的需要,各辦事處主任常出差在外,相互聯絡的費用較高,分公司會議決定其報銷額度:徐州、阜陽、安慶為300/月,蚌埠400元/月,合肥、蕪湖為500元/月,正副經理每月各為800元與700元,若每月實際開支金額少於其額度內按實際報銷,超額度的超額部分自負。另外分公司原則上不允許辦事處人員向專賣店(商場)營業員借身份證辦理手機卡事宜,如果雙方同意則後果自負,外銷員每月定額補貼50元,不得報銷相關支出。

  2、辦公及日用品

  各辦事處設採購員一名,負責採購日用品和辦公用品。辦事處可統一購買報銷的日用品為香皂、洗衣粉、衛生紙等。不得報銷的日用品為護膚品、牙刷、牙膏、洗髮水、毛巾等,為此分公司發給每人每月10元補貼自購。

  3、差旅費

  原則上要求出差晚上回辦事處住宿,如要在外留宿須向經理請示,如無特殊情況,出差不得報銷誤餐補助,交通費憑車票報銷,票面上註明何日去何地,不得隨意打白條。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餐費、招待費、雜費,其最高報銷額度如下:

  職位經理副經理主任主任以下

  費用

  交通費實支

  每日住宿費每日早餐中晚餐每日雜費

  分公司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得乘坐飛機,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需經主管副總審批,除分公司經理和副經理外其他人不得乘坐軟臥,如乘坐者則由乘坐者自行負擔軟臥票面金額的30%。;餐費在標準內以符合要求的票據報銷,超標準的自付,由公司,代理商或其他個人供應餐飲或已報銷招待費的不得報銷餐費。如無符合規定票據則改為補貼方式,分別為早餐5元、中晚餐各15元。雜費憑正規票據報銷,無補貼。已報銷手機費人員不得報銷電話費。

  4、業務招待費

  招待工商、稅務、商場經理等相關人員要先電話或書面向經理上報批准,因各辦都已聘保姆,代理商一般在家裡就餐,如未準備而在外招待的要有兩人以上簽字證明,客人留宿也需要兩人以上簽字證明。報銷必須提供正規的單據,同時寫清事由、請客物件、人數等,否則不允許報銷。

  5、伙食費

  各辦按原總部標準加保姆工資為最高伙食費額度,不得超出,否則自負,合肥分公司因人數較多,月標準為3000元。

  6、促銷費

  商場的促銷費要根據與商場簽訂的合同來付款,各辦人員不得隨意向代理商許諾給促銷費,否則後果自負。

  7、運費

  倉庫收發貨由倉管員付款後取得對方收據(註明件數、金額),市內運雜費由送貨員付款開單報銷(註明次數、金額)

  8、費用報銷程式

  各辦費用單據要分類貼上,由經手人簽字,主任預審簽字後先行報銷,經財務部門稽核並經分公司經理簽字後確認,如有不合理支出,分公司有權追回所報金額並予以批評,開拓

分公司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維護公司印章的嚴肅性、權威性,明確印章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合同審查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等。

  第三條各類印章的管理涉及範疇:刻印、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印章管理的歸口部門為綜合辦公室。

  第三章刻印與啟用

  第五條刻制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及更換,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綜合辦公室報公司領導批准後由機要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公司相關證照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備案、稽核、辦理刻印證明,併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單位統一刻制。

  第六條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及駐站、分公司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經理核准後由綜合辦公室刻制。

  第七條公司印章刻制後,綜合辦公室下發檔案予以正式啟用後,方可使用。

  第四章保管與使用

  第八條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的合同、重要檔案、一般性檔案等需要蓋章,經辦人須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並由分管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負責《印章使用登記薄》的保管、留存。

  第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分別由財務資產部、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財務資產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於幹部職工職稱聘任、勞動合同簽署、工資發放等業務,經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意後方可蓋章。

  第十條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

  第十一條合同專用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適用於公司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的經濟合同審批、簽署。合同專用章使用時,必須稽核相關審批手續的完備性。

  第十二條各部門專用章的使用。主要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需由部門負責人(或專人)進行保管並參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五章廢止與更換

  第十三條廢止印章,根據相關檔案直接辦理廢止手續。

  第十四條更換印章應由印章使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更換申請,並呈主管領導、經理核准後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燬,並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並呈公司經理籤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經核准後,交由綜合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同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六章保管人權利和責任

  第十六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範疇:對於公司主要印章管理,採取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具體劃分如下:

  (一)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二)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權力。經辦稽核中經理、分管領導、部門經理、經手人則負相應責任。對於未經經理籤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經手人負主要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資產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取匯款憑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四)各類印章因工作需要獨立帶離公司使用的,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帶離。

  (五)如遇個人需開具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籤批後方能使用,若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

  (六)蓋印要標準規範,端正、清晰、美觀、便於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加蓋印章位置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於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八)印章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放入保險櫃存放,防止被盜。

  (九)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分公司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准、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並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准;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檔案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檔案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係,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程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築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裝置、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裝置、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並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合同訂立的程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式

  對方資信情況稽核—→要約邀請—→要約資訊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3、透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式

  市場調查—→標書製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准—→簽章。

  4、裝置、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諮詢(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字—→審查—→批准—→簽章。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範、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範;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資料電文合同資訊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資訊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資訊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託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託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許可權;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衝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儘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並視情況提出防範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准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併報送,根據批准人的要求對採納部分和不採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併存檔。

  第二十條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採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併儲存。

  第二十一條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託,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裝置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稽核總造價後,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透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註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後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後報班子會透過。

  3、採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裝置及其配件的採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後,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透過),最後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准程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後,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透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並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後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後,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後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解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檔案、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並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鑑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以公司名義鑑訂的一切合同,如採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檔案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於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許可權執行,屬於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託,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各授權委託人在被授權的範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透過,總經理簽字批准,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改進;由於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檔案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分公司管理制度9

  為了規範公司的費用報銷、付款和借款管理,公司執行先申請、再執行、後報銷或請款的管理模式及公司各項費用額度控制和例外支出申請審批制度。

  一、費用管理原則

  1、費用報銷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理,任何人報銷費用必須手續齊全,符合程式;

  2、報銷費用的票據必須有經辦人簽字,註明時間和用途,並附有原始單據、入出庫等相關單據;

  3、不得報銷與工作無直接關係的個人用品及工作無直接關係的費用支出,如特殊原因購買的辦公用品,個人離職時應收回,無法收回的應按新舊程度按購買價折價扣回;

  4、當期費用須當期報銷;

  5、費用在一定的合理額度範圍內控制使用,額度的依據是工作量、銷售額、工作職務、員工人數等。

  二、費用報銷、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

  1、公司的支出審批根據'適當授權、分級分項控制'的原則進行管理;

  2、公司的費用報銷、借款、工資發放、付款等支出由被總公司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超過授權範圍的,由被總公司授權人稽核後,報送總公司審批;

  3、各部門所發生的費用等各項支出必須由部門主管進行稽核後,送到財務部稽核後,方可送到被授權人及總公司進行逐級審批;

  4、公司被授權人的借款、報銷、請款的審批人為上一級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或總公司總裁;

  5、有稽核、審批許可權的被授權人、應在財務部門籤留字樣備案。

  三、費用報銷、請款、借款流程

  (一)費用報銷流程及規定

  1、公司員工因公借款或報銷,經辦人統一填制、整理好借款單、費用報銷單、車票、採購申請單、驗收單、發票等單據(要求單據按照類別及時間順序整理分類),並在全部原始憑證後簽名,先由各部門主管簽署稽核意見後送到公司財務部稽核,然後送往被授權人、總公司審批後,出納方可給予辦理借款或報銷;

  2、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可據此辦理借款申請及辦理機票、客房等事項預訂工作,借款申請經審批後,方可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3、員工出差返回、採購、招待完畢後,須及時整理好有關費用單據,填寫'費用報銷單',並附上相關單據,並於出差返回或事務辦理完畢後3日內將報銷單據交部門主管稽核,再送財務部,延期遞交的,財務有權拒絕受理,一切費用由經辦人自行承擔。

  (二)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1、本地差旅

  (1)報銷市內交通車(船)費時,應在報銷報告附件上註明每次行程的事由、起迄點及費用;

  (2)嚴格控制市內的計程車費報銷。市內辦事搭乘計程車,應說明事由並事先取得分公司負責人的批准,方予報銷。如沒有分公司負責人的批准,凡搭乘'計程車'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將從嚴處理;

  (3)本地出差員工派用公司車輛的,不再報銷相關的交通費;

  (4)現金報銷實行週報制度,即上週發生的各項現金報銷費用,應及時整理並於本週星期三前辦理報銷手續。一般不允許跨月報銷;

  (5)本地出差,無法在用餐時間(參照公司的作息時間表)前趕回的,每人每餐補助10元,不再報銷其他餐費。如無經審批的出差申請單,不發補助,也不報銷相關費用。

  2、外地差旅

  (1)出差審批

  所有需要到外地出差的員工,必須填寫'出差申請單'經部門主管稽核後,由分公司經理批准,方可出差;'出差申請單':在出差前必須把手續完備的申請表存根聯交給考勤部門考勤,而保留財務聯直到報銷為止;

  (2)出差交通費報銷標準

  分公司要求各出差員工儘可能選擇最經濟的交通工具,限制員工隨意乘坐飛機、火車軟臥。分公司負責人以下的出差員工需要乘坐飛機、火車軟臥,應事先經總公司總裁的批准。

  a、機場至市區往返應乘坐大巴,並根據發票報銷;

  b、公司到外地及返回,應乘坐大巴或火車,如需要乘坐飛機,應在出差申請單上註明從哪裡到哪裡需要乘坐飛機,報送總公司總裁審批;

  c、外地出差的市內交通費報銷額度:

  各出差人員,應提供外地出差的市內交通車票,車票總額在每日市內交通限額與實際在外出差天數的乘積範圍之內,據實報銷,超過部分由個人承擔。

  兩人或兩人以上一同出行的,乘坐公交車的,交通費可以按同行人數計算;同坐計程車的,只能按照較高級別的一人額度計算,超過部分,由同行人員共同分擔;同行人,分開乘坐的,按照各自的額度報銷。

  d、外地出差人員住宿費用報銷額度:

  一般員工住宿條件為公寓、招待所、普通飯店、賓館,部門主管級別住宿條件不超過三星級酒店,分公司負責人可以據實選擇。如果開會需要,由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住宿,造成超出標準的,須說明原因,經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報銷。

  如果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人員出差同一地區,應儘量安排至少兩人住同一房間。不同級別的員工合住房間,適用其中較高級別員工的住宿標準。不論是否合住房間,儘可能按人分別付款,分別開具住宿發票,以便準確核算部門費用。

  公司將外地出差區域劃分以下三類地區:

  一類地區: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重慶等。

  二類地區:上述一類地區之外的省會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包括國家規定的十四個經濟開放城市)。

  三類地區:其他地區。

  各地區,各級別員工的住宿費報銷限額如下:

  出差員工儘可能入住公司指定的代理訂房或與公司有優惠協議的酒店,住宿費在限額內據實報銷,到外地參加會議、培訓等活動,統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費可以據實報銷。

  3、出差人員伙食補貼標準

  補貼天數的計算辦法:出發當天,以機票/車票時間為準,在12點前出發的算1天,12點半後出發的算半天,返程到達當天不計算補貼天數,即算頭不算尾。

  出差人員趁出差之便,經上級主管批准並通知考勤部門就近回家探親、辦事,其間的交通費自理,並且該期間視同請假,不享受出差補貼。

  除以上規定外,出差人員不享受任何其他出差補貼。

  4、出差分公司所在地區以外的員工移動話費,享有話費報銷額度的,按照額度範圍內報銷,並提供正式發票,不享有話費報銷額度的,按每人每天10元進行補貼;

  5、特殊情況

  若有特殊情況而不能按照公司差旅報銷管理規定或者公司差旅報銷管理規定沒有涉及的事項進行的費用報銷的情形,應以合理為原則,事先取得分公司負責人的批准,方可辦理相關報銷手續。

  (三)員工差旅費報銷具體規定:

  1、住宿費及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超標自付(如有特殊情況需總裁批准方可報銷);

  2、伙食補貼按規定標準和出行時間計算領取,不得報銷與此相關的費用。如果出差參會,由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膳食並已包含在會務費中報支的,不得享受伙食補貼;

  3、差旅期間發生的日常交際應酬費用須事先告知分公司負責人,事後報銷交際應酬費用時,須註明應酬原因與事由等相關內容,並單獨填寫費用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應酬發生在用餐時間,也不得享受伙食補貼;

  4、本地出差不享受住宿補助;

  5、員工出差返回後應於7個工作日內報銷,未按規定時間報銷的,財務部門應於當月工資中直接扣回該員工預借的差旅費;逾期報銷的(在1個月內),須書面註明原因,經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報銷;

  6、超過1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有關人員偏離正常出差行駛路線或擅自改變出差申請單上批准的方式與路線造成的費用,一律由本人自行承擔;

  7、財務部有權對有疑問的出差費用報銷單據向員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核實,如有虛假行為,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及公司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8、報銷外地差旅費者,必須在費用報銷單附上相應的出差申請表'財務聯、'出差工作總結'、考勤部門出具的出勤情況表及按照時間順序分門別類整理好的相關原始單證,並用附表詳列每天行程及出差期間工作內容,送部門主管稽核後,轉送財務部稽核,最後由財務統一呈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四)員工借款管理規定

  公司員工因工作、生活原因需要借款,履行以下規定:

  1、員工生活費借款

  員工因家庭、生活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借款單',報部門主管稽核後,送工資核算員稽核後送被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出納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出納將在借款當月或次月發放該員工的工資時扣回。借款原則不超過未發工資60%,特殊原因借款數額超過員工未發放工資時,借款人應找擔保人,並要求擔保人在借款單上簽字確認。

  2、員工差旅借款

  (1)員工差旅借款執行'前款不清,後款不借'的原則;

  (2)員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款時,必須根據審批後的出差申請單,填寫'借款單',報部門主管稽核後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批,財務方可給予辦理借款手續;

  (3)員工出差返回公司後,應在7天內根據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沖銷差旅費借款,否則,財務部門將先行從出行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借款。

  3、其他事項借款

  (1)允許分公司各專職司機借用備用金1000元,原則上要求各司機每週彙總報銷一次,若經常跑長途,發生費用超過備用金額,也可在累計發生費用超過備用金時,及時辦理費用報銷手續,並年底或離職前結清備用金借款。若車輛需要進行較全面的保養、維護所需金額超過備用金時,單獨辦理借款手續,執行'專款專用'原則,若車輛在屬於公司定點維護,按月結算的維修單位維護,不得另行辦理借款手續;

  (2)因工傷需要,由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借款及報銷結算手續;

  (3)因應酬需要,根據審批後的費用申請辦理借款手續;

  (4)各營業終端需要交納的各種稅費,由經辦人員根據有關的合同協議的規定事先辦理借款,接著辦理各營業終端的支付事宜,然後按費用報銷流程辦理報銷手續;

  (5)各營業終端,由各收銀員借款人民幣500元,作為各營業終端流通備用金;

  (6)因其他事項需要借款的,以有審批許可權公司領導的審批手續辦理借款事宜;

  (7)、各項借款和備用金在春節放假前全部結清,未結清者不予發放工資,合理的備用金春節完上班後再辦理備用金借款手續予與付款;

  (六)領用公司物資,各部門應先向公司物資保管部門查詢相關辦公用品庫存情況,若有庫存,各部門需要填寫領料申請單,報部門主管審批後到物資保管部門領用。物資保管應根據領料申請單或生產指令單,填寫領料單(存根聯、倉庫聯、財務聯),並要求領料人簽字後發料;若無庫存,應填寫物資採購申請表,送公司領導審批,轉交給採購部進行採購。採購部參照公司採購管理規定執行;

  (七)關於通訊,分公司將根據各部門各人員崗位特點給每個員工制定通訊費報銷額度。員工申請話費報銷,應填寫費用報銷單,並附上話費發票,送部門主管和財務稽核後送公司領導審批,在額度範圍內,分公司據實給予報銷;超出額度的,分公司原則上不給予報銷,情況特殊需要報銷的,員工還應填寫費用支出申請表,送給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後,分公司方可據實給予報銷,否則分公司將按額度給予報銷;

  (八)關於公司車輛使用,對於日常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等費用,要求公司司機一週填寫一次費用報銷單,並附上派車單、發票等相關單據,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給予報銷;對於需要支付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維修費,公司司機應事先填寫費用支出申請單,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辦理借款手續,出納方可付款。借款之日起一週內,經辦人員應填寫費用報銷單,並附上發票等相關單據,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出納方可給予報銷;

  (九)關於郵寄費,分公司原則上長期與一家快遞公司合作,按月結算,各部門收到上述快遞公司送來或要求快遞分公司送出的郵件時應及時填寫郵件接收發送單,月末彙總後三日內將彙總表、郵件接收發送單送到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與快遞公司進行結算;對於其他零星的郵寄,經辦人員應在郵寄後三天內,填寫費用報銷單,並附上發票等相關單據,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給予報銷。

  (十)工資結算

  1、對於新招聘人員,人事部門,應將該員工的待遇情況,及時書面通知工資結算人員;

  2、提成人員工資,各營業終端主管應及時上報各員工的提成計算表上報給公司工資結算人員;

  3、考勤部門和各營業終端主管應及時將各員工的出勤情況及時報送給工資結算員;

  4、根據公司規定對於員工進行的獎懲,由各部門主管上報給行政主管審批後進行公告,並報送給工資結算員;

  5、工資結算員,應按照規定的期限上報工資彙總表及明細表,並附上新增人員待遇通知書、獎懲單據,交給財務稽核,再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出納再根據審批後的工資表,按規定時間發放工資。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工資結算人員工作,及時做好各自的資料報送工作,不要隨意找藉口搪塞,影響公司員工工資的按時發放;

  6、對於開除的員工,由行政部門安排相關部門及時辦理好該人員的離廠手續,並通知工資結算人員結算該人員工資,並交給出納簽字,並註明該員工的借款情況,並交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出納再給予結算工資;

  7、對於擅自離職的員工,相關部門應及時向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彙報。行政部門應進行查證,屬實的,應及時安排相關部門辦理該人員的離廠手續,並通知工資結算員,結該員工未結算工資,後轉交財務進行賬務處理;

  8、員工因合同到期或者辭職獲批准後,辦理了辭職和離廠手續。行政部門,應通知工資結算人員結算該人員工資,並交給出納簽字,並註明該員工的借款情況,並交給財務稽核和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出納再給予結算工資;

  9、分公司核算員計算工資後,報給財務稽核,然後報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10、公司部門主管及以上級別人員的待遇,應上報總公司人力中心稽核,並報總公司財務中心備案;

  11、其他合同和公司制度未規定的員工過節費、各種補貼、津貼、獎金等福利待遇,由分公司擬定申請,並上報總公司總裁審批後實施。

  (十一)其他報銷事項

  分公司臨時發生的需要支付的無法預測的財務制度沒有規定的其他事務,公司要求各部門執行'先申請,後執行'的審批制度,由經辦人員事先填寫費用申請單,報送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執行。執行之後,在財務規定的報銷時間內,經辦人員應填寫費用報銷單、附上發票、送貨單、驗收單、收款收據、審批後的費用申請單等有關單據,報部門主管和財務稽核後,送公司領導審批,出納方可給予辦理報銷手續。若經辦人需要借款,按照財務規定借款流程實施。

  四、付款申請

  (一)現金採購

  採購員根據審批後的採購申請單以採購備用金或借款進行採購後,交給公司指定人員進行驗收,填寫費用報銷單,附上採購申請單、供應商送貨單、發票、驗收單等,在採購完成後一週內送部門主管和財務稽核及公司領導審批。

  (二)預付及月結采購

  1、需要預付的採購,採購員根據審批後的採購申請和採購合同、協議等條款填寫付款申請單,並附上審批後的合同、協議、採購申請單影印件、收款賬戶、付款委託書(收款單位與合同簽署單位不一致時提供),送部門主管和財務稽核後,送審批許可權的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轉給出納付款。採購物資驗收合格後,採購員根據合同協議的要求及與供應商的對賬單,填寫付款申請單,參照預付款辦理流程執行,並負責催討稅務發票;

  2、月結或先發貨後付款的採購,採購員根據合同、協議的要求及與供應商對賬情況,填寫付款申請單,參照預付款流程辦理付款手續,並負責催討稅務發票。

  五、報銷手續及要求

  1、各分公司經營發生的各項對外資金支付,包括原材料、存貨採購,支付的貨款及運雜費,按合同規定支付的預付貨款款等支出,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經部門主管簽字後,送財務部門稽核用款的,屬正常用款的由主辦會計簽字後,報分公司負責人審批使用。對有問題的開支,財務部門有權拒絕支付;

  特別提示:不能用收到的銷售款(包括承兌匯票等)直接支付費用。收到的貨款應先交存入貨款戶,支付的費用款等按規定辦理。否則按違規處理!

  2、一般財務事項報銷,要有經手人(申請人)、部門主管簽字;採購物品,除經手人(申請人)、部門主管簽字外,還要有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字;日常辦公物品、低值易耗品、各類業務推廣、業務宣傳、企業宣傳專案等的採購或者維修申請固定資產的物品,金額較大的(超過20xx元或it電子裝置超過1000元),必須附上經總公司董事長或總裁審批的請購單'或經批准的報價單'、'合同'(批准檔案必須作為報銷附件,為必要條件),辦理完入庫手續後有經手人(申請人)、驗收人、部門主管及分公司領導簽字,方可報銷;

  3、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主管的簽字批准許可權,根據公司統一的授權政策執行;

  4、新開店必須嚴格按先申請後開支原則。裝修、房租、購買固定資產必須事先申請,經總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書面批准的裝修預算、合同、固定資產購買預算作為支出申請必備附件,特殊情況電話等口頭申請的,應及時補辦書面手續,沒有書面批准檔案的不得開支,已開支的責任人負相應經濟責任;

  5、分公司單次費用超過20xx元的應事先申請,經總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書面批准後方可列支,批准檔案作為開支必備附件之一;

  6、報銷購物發票,如果未能在發票上列明物品明細,則無論金額大小,都要有購物清單。如對方單位確實不能提供清單的,需由經手人(申請人)根據購物單價、購物數量等補列購物清單,經驗收人、部門主管核對無誤並簽字後憑正式發票、送貨單和自制購物清單報銷;

  7、各部門報銷招待餐費,須列明用餐的人員、時間和事由,嚴格執行先申請後招待的流程,報銷單據應為正式發票並附詳細選單;

  8 、因公出差的,必須附上經總經理批准的出差申請單',本地出差,由部門主管批准,嚴格執行先申請後出差的流程。交通費用憑乘車人、部門主管簽字報銷,每次報銷的車票要求在背後寫清楚起止地點和時間,經手人(申請人)須將車票按金額整理、貼上彙總,填寫總金額。報銷住宿費用,應提供正式的酒店住宿發票和清單。市內交通費不得超過報銷限額。未經批准改變行程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差旅費報支應嚴格按公司標準列支;

  9、嚴禁報支非公務活動產生的費用,分公司為個人充值的電話費、交通卡等限公務活動中使用,發現非公務活動中使用的,一律按違規金額5倍扣回;

  10、公務活動中個人違法、違章、違規等罰款不得報銷;

  11、合理的費用支出應取得對方的手續完整(包括對方公章、經辦人、收款人、收款人聯絡方式、聯絡電話等)正式發票,不得用自己填寫的收據或白條代替,特殊原因不能取得票據的僅限於低於100元並寫明原因,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報銷;高於100元的未取得對方的手續完整的發票無論何種原因都不能報銷列支;

  12、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等經濟活動文書應全部報一份分公司主辦會計,作為費用支出稽核依據,未將手續完備的合同、協議未報主辦會計備案的主辦會計有權拒絕退回處理;分公司主辦會計應妥善保管相關文書,定期交總公司財務留檔,作為總公司審計公公司費用合理性的依據,不得擅自丟棄、銷燬等;

  13、分公司財務負責人應認真稽核財務開支的必要性、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

  14、分公司財務負責人應認真稽核支出手續的完整性(包括支出憑證、經批准的預算、申請單、合同、協議書面依據等);

  19、情況特殊需要特別處理的費用報銷單或付款申請,必須經常董事長或總裁書面簽字認可。任何口頭通知都不得作為財務部執行的依據。

  六、費用報銷單填列規範。

  1、費用報銷單必須用藍、黑水筆或藍、黑書鋼筆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等,用膠水貼上附件,不得使訂書針、大頭釘、回形針串別。不符合規定的,財務部門作退回處理;

  2、報銷的原始發票原則要求是正規發票,除定額票據外,其餘票據都必須是經複寫紙一次性套寫清楚的票據,收據(財政票據除外)及白條不予報銷;特殊原因無法取得,需寫明原因,領導審批;發票級次: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正式收據;特別提示:能索取正式發票(增值稅發票、普通正式發票)不索取用小票、收據等不規範發票報銷的,財務部門有權退回;

  3、原始單據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單據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4、票據背後寫明經辦事由、經手人、證明人、經辦日期;

  5、費用報銷申請單隻能用公司統一印製的規範的單據填寫,不得用影印件填寫;

  6、借款原則:前款不清,後款不借;

  7、報銷單據使用說明

  單據名稱

  使用說明

  出差申請單

  外地出差申請

  差旅費報銷單

  差旅費報銷(車、船、飛機票、住宿費等)。

  費用報銷單

  非差旅費的日常費用的報銷。

  原始憑證貼上單

  對小票較多,按類別分層次貼上。

  付款申請單

  原輔材料付款申請;外協加工付款申請;服裝、配件加工付款申請等;

  借款單

分公司管理制度10

  一、餐具、飲具、菜具、熟食容器應在餐後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二、負責餐具消毒工作的專職人員應身體健康,工作認真、仔細。

  三、餐具清洗消毒程式:熱力消毒必須嚴格按一刮、二洗、三衝、四消毒、五保潔的程式操作;藥物消毒必須嚴格按一刮、二洗、三消毒、四衝、五保潔的程式操作。

  四、消毒時間控制:

  1、用具浸泡水中煮沸5分鐘;

  2、流動蒸氣持續10分鐘;

  3、藥物浸泡5分鐘到達光滑、不油膩、無味為標準。

  五、消毒完畢的用具、茶具應立即放於清潔的櫥、櫃內保潔,防止再汙染。

  六、泔水、剩飯菜應密封存放,日產日清。

分公司管理制度11

  一、食堂效勞物件是本公司員工。

  二、食堂工作人員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操作。

  三、食堂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和烹調技術,不斷提高飯菜質量和效勞水平,確保員工按時用餐。

  四、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從原料到成品實行“四不〞制度,成品實物“四隔離〞。

  五、食堂環境衛生採取“四定〞方法:定人、定物、定時、定質量,劃片分工,包乾負責。

  六、食堂工作人員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七、員工要自覺遵守食堂秩序,購置飯菜按序排隊,文明用餐。

  八、保持餐廳清潔、枯燥。剩飯剩菜應倒入指定桶內,不得隨地亂吐。

  九、食堂工作人員用餐必須與員工相同,不得另做飯菜。

  十、實行民主管理,自覺接受員工監督。

分公司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為進一步理順總公司、分公司之間的合作、投資關係和關聯交易、內部往來,加強總公司對各分支的管理和控制,提高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財務監管力度,規範分公司經濟行為,維護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銀行賬戶管理工作

  1、原則:必須在總公司的監管和批准下從事銀行方面相關的所有事宜。否則總公司有權撤銷該分公司。

  2、賬戶分設的原則。分公司原則只開設基本賬戶和保證金專用賬戶。

  3、堅持事前申報、事後報備的原則。在當地設立了銀行賬戶的分公司,發生銀行賬戶變動,包括新增、變更或撤銷賬戶,都須事前向總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銀行賬戶開戶申請表》或《銀行賬戶銷戶申請表》,經總公司批准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如分公司賬戶變動後一週內須向總公司財部報備變更後的賬戶資料。各機構經總公司財務部批准後的變動申請,必須在三個月內辦理;未及時辦理的,該批覆自動失效,以後辦理,須重新申請。

  4、在當地設立了銀行賬戶的分公司開戶完成後,向總公司報備並上交總公司銀行開戶資料(包括銀行印鑑章、印鑑卡、開戶許可證、機構信用程式碼證、

  各銀行開戶申批表、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核實,總公司根據情況可留影印件,原件存分公司,其中銀行預留印鑑的法人章在總公司保管)。

  5、分公司銀行賬戶必須為網銀的形式(設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系統),支付密碼由總公司財務部人員掌握,確保支付每一筆錢,總公司財務部均能監管到位。

  6、禁止事項。設定賬外銀行賬戶以及用公款開立儲蓄存款賬戶;未經批准,嚴禁在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戶等。

  第三章財務人員管理辦法

  1、分公司財務負責人、關鍵崗位會計人員報備總公司財務部,分公司寫明委派書,並在總公司留存個人的承諾書,負責組織分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確保分公司會計業務真實、合規、合法。

  2、設有銀行賬戶或在當地申請納稅的分公司,財務人員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分公司財務人員基本情況、聯絡方式、個人資料必須報備到總公司財務部。

  3、分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合理設定會計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培訓通過後方能上崗,分公司財務人員離職時必須有新的財務人員到崗才能辦理,離職時報總公司財務部,必須在總公司財務部委派財務人員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並且透過培訓後方能上崗。

  5、總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分公司會計專業職務的設定和會計人員配備提出建議。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援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6、分公司財務部人員有監督分公司財產安全的責任,對分公司超出制度、許可權的行為拒絕執行,並報告總公司。

  7、設有銀行賬戶或在當地申請納稅的分公司,其財務人員的工資由總公司發放,並且總公司財務部有權根據公司相應的財務制度考核該財務人員,並且其養老保險在總公司購買,費用由分公司承擔,相應金額於發工資和購買養老保險前2日打到總公司賬上,否則總公司將停止該分公司的財務結算工作。

  第四章資金管理辦法

  1、原則:必須在總公司的監管和批准下從事資金方面相關的事宜。否則總公司有權撤銷該分公司。

  2、有獨立賬戶的分公司:每天下午三點前分公司上報總公司第二天要付款的資金計劃明細表,並在網銀上做好付款,待總公司財務部稽核後,再確認付款。

  3、有獨立賬戶的分公司: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對每筆現金的收支及時登記,各分公司財務做好每天現金收入臺賬或者現金流水登記簿,每日現金日清月結。

  4、有獨立賬戶的分公司:每月憑證、各類賬本、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等均要裝訂成冊。

  5、有獨立賬戶的分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各項現金支出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嚴禁"坐支"現金。不得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不得收款不入賬。

  6、分公司在實施資金管理中要嚴格遵守銀行的結算紀律,不得對外出借銀行賬戶,不得對外出藉資金,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7、沒有獨立設定賬戶的分公司,每月10日前提報上月收入情況。

  第五章財務管理辦法

  1、分公司財務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基礎工作,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依法計算、繳納各種稅金,維護國家及投資者權益。除法定的會計賬冊、賬戶外,分公司不得另立會計賬冊、賬戶,不得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不得將公司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2、分公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一切經濟業務,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總公司財務管理要求,及時填制真實、完整的原始記錄,確保會計核算準確、有效、合法。

  3、建立和完善預算管理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基礎工作,嚴格控制成本、費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4、建立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核算及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產物資清查盤點(每年年底前必須對全部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確保賬賬、賬物、賬卡三相符。

  5、建立財務機構內部稽核制度,以明確經濟責任,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完整、規範、正確。

  6、分公司無獨自對內、對外投資、融資、擔保的權力,需要時,經總公司批准。分公司發生重大及異常會計核算事項時,須提前向財務部報告,財務部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協助處理,分公司及時將處理結果報財務部備案。

  第六章會計核算辦法

  分公司應按照總公司規定的報表報送時間按時編制並報送財務報表和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分公司報送總公司的財務報表時間如下:

  1、未設立銀行賬戶和未在當地納稅的分公司,每月10前上月收入明細表送達總公司財務部。

  2、設立了銀行賬戶並在當地納稅的分公司,月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各往來賬餘額明細表、現金賬、銀行賬明細表、銀行對賬單(必須有銀行蓋章),納稅申報表或銀行完稅憑證均於下月18日前,以快遞方式報送達總公司財務部,並且相應資料均由分公司財務人員、分公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分公司行政章,納稅表應有稅務局出具的已申報章,或提供完稅的銀行憑證影印件。

  3、年底彙算清繳的所有資料必須在次年4月10前送達總公司財務部,如財務部認為有問題,總公司財務部將參與彙算清繳工作。

  第七章檢查與考核

  一、檢查

  1、公司財務人員發現損害總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為,應及時向總公司報告;分公司其他人員對財務人員違反制度的問題應及時向總公司財務部報告。

  2、總公司財務部按照業務歸口的原則,由財務部相應崗位人員對分公司財務進行日常監督;分公司財務配合總公司財務檢查並準備好憑證、財務報表、會計賬簿等其他總公司財務部需要檢查的相關資料。

  3、總公司財務部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分公司會計業務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總公司報告,並制定整改措施,監督分公司限期改正。

  二、考核

  1、未設立銀行賬戶和未在當地納稅的分公司,未在每月10日前報送月收入明細表的,考核分公司負責人200元/次。

  2、上報給總公司的收入明細表弄虛作假或漏報的,一經查實考核分公司負責人500元/次。並且總公司有權撤銷該分公司。

  3、設立了銀行賬戶並在當地納稅的分公司,應在每月18日前把上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納稅申報表及收入明細表送達總公司,報送資料不完整的,考核分公司負責人500元/次,完全不報的,考核支機構負責人1000元/次,並且總公司有權撤銷該分公司。

  4、年底彙算清繳的所有資料必須在次年4月10前送達總公司財務部,報送不完整的,考核分公司負責人500元/次,完全不報的,考核支機構負責人1000元/次,並且總公司有權撤銷該分公司。

  5、總公司要求提報的以上資料如果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一經查實,總公司有權直接撤銷該分公司。

  6、設立了銀行賬戶的分公司,發生銀行賬戶變動,包括新增、變更或撤銷賬戶,都須事前向總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否則總公司有權直接撤銷該分公司。

  7、銀行賬戶或稅務方面所有事宜的變動均應報總公司批准,未經批准而擅自處理的,根據事情嚴重程度考核分公司負責人20xx至5000元,如有名譽或經濟損失,沒有風險保證金,並且總公司有權直接撤銷該分公司。

  8、對外以本公司分公司名義:出借資金、出借銀行賬戶、對外投資和對外擔保的,一經核實直接撤銷該分公司,沒收風險保證金。

分公司管理制度13

  一、不得在綜合管理部高峰期間開會,管理人員必須服務於賣場。

  二、重大的節假日、週末,超市不召開超過30分鐘的會議。

  三、會議上所有人員的手機必須關機或靜音。

  四、主持會議的人員必須事先準備好會議議題和規定會議時間,嚴格控制會議時間和主題,不得隨意延長會議時間。

  五、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作會議記錄。

  六、主持會議的人員委託人員作會議記錄,整理後參會人員簽字。

  七、不能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提前向主持人請假,經同意後方可不參加會議,但事後必須認真閱讀會議記錄並簽字。

  八、會議遲到罰款10元,無故缺席會議罰款20元。

  九、超市例會應包含顧客服務、提高銷售、降低損耗等內容。

  十、會上的決議,會後必須嚴格執行。對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執行較差的,給予罰款50——100元。

  十一、每次會議內容,應明確傳達級別。

  十二、會議上的討論,應等別人講完後再講,不能武斷的打斷別人的談話和發言。

分公司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七十二健康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總公司和各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分公司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和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總公司所屬分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分公司包括由總公司與其他投資人共同投資、且由總公司或分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雖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

  第四條總公司作為分公司的股東,按公司投入分公司的資本額享有對分公司的資產收益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高階管理人員的選擇權和財務審計監督權等。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下屬機構,總公司對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權。

  第五條總公司分公司實行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對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重大投資決策(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重大專案投資等)、年度經營預算及考核等將充分行使管理和表決權利,同時將對各分公司經營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授權,確保各分公司有序、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條加強總公司對分公司資本投入、運營和收益的監管,監控財務風險,提高總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資本運營效益。各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經營,在總公司的統一調控、協調下,按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努力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經濟效益,提高員工的勞動效率。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七條總公司將根據發展需要,對各分公司的經營、籌資、投資、費用開支等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總公司根據市場及企業自身情況核定並下發各分公司的年度經營、投資、籌資及財務預算,並將年度預算按月、季分解下達實施。各分公司應確保各項預算指標的實施和完成。

  第八條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股權處置權、資產處置權、對外籌資權、管理制度權和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權。分公司處置資產須事先向總公司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經總公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如為經營活動需要,確需增加籌資、對外投資和自身經營專案開發投資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在事先完成投資可行性分析論證後,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查後提請總公司董事會批准方可實施。

  需增加籌資,實施時事先向總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並明確說明所需資金數量、用途、投向、用款進度,經總公司董事長批准後由財務部協調解決。

  各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分公司必須依法經營,規範日常經營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定從事經營工作。

  第十條各分公司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管理和經營部門的職責,根據總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統而全面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並上報總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總公司建立資訊管理系統,各分公司的核算

  及管理系統都應納入本系統管理,必須按照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反饋經營、財務、人事、資產、投(融)資等資訊,為總公司的經營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

  第三章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二條各分公司應依法設立董事會,總公司安排人員協助管理。

  第十三條子公司的經理(包括經理、副經理)由總公

  司提名並提請分公司的董事會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經理由總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經理必須對任職公司高度負責,必須具備充分行使職責和正確行使權力的能力,確保分公司經營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被聘用的子公司部門經理應與子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被聘用的分公司部門經理應與總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責任、權利、義務及應享受的待遇和違約的處理等條款。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總公司委派制,並由總公司財務部對其直接負責。

  第十五條在總公司定員範圍內,各分公司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需報總公司審查備案,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人員、及設立新崗位等。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錄用員工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應制定員工的招聘錄用、辭退及人事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建立各分公司經理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定期報告制度。分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的經理必須每季度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一次全面詳實的經營情況報告,每年向總公司董事會進行一次述職報告。

  第十八條分公司應制訂薪酬管理和獎懲制度,報總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總經理的薪酬由總公司確定。分公司副經理的薪酬由分公司、子公司總經理擬定報總公司審查確認。分公司部門員工的薪酬由分公司總經理確定。分公司全體員工的薪酬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發放確定併發放。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分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及總公司規定製定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報經總公司審查確認之後執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式執行。

  分公司經理在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活動中接受總公司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

  2、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採購、銷售計劃;

  3、組織制定所在公司的財務管理、採購、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總公司審批、並由總公司統一購買分配;

  4、支援並保障所在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條各分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固定資產購買、建造、重大改造及裝修和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3、預算管理制度;

  4、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未經總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業和個人借支資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

  第二十二條各分公司的財務會計核算必須依法、真實、準確、及時、規範,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虛攤、不攤或少攤成本、費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申報繳納。分公司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各項稅費、分公司的所有稅費均由各單位財務自行申報繳納。

分公司管理制度15

  資產的定義:

  1、分公司的各項有形資產根據其價值大小、所用年限以及資產取得方式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2、固定資產是指價格在兩千元以上且使用時間超過一年或價格在兩千元以下,但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通訊設施等資產,包括利用分公司費用等購置的。

  3、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在兩千元以下或單位價值超過兩千元但使用時間不到一年的各種資產。

  資產分類:

  不論固定資產還是低值易耗品,均按以下用途進行分類:

  1、交通工具,指汽車,摩托車等代步工具。

  2、通訊設施,指傳真機,電話機等通訊工具及設施。

  3、辦公設施,指電腦、空調、印表機、影印機、照相機、攝像機、辦公傢俱等。

  4、工具備件,指維修用工具、備件等。

  5、生活設施,指用於員工日常生活的各種生活設施,如冰箱、微波爐等。

  6、其他資產:不屬於以上幾類的其他型別的各種資產。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

  1、折舊方法:

  分公司的各類固定資產均按’“平均年限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2、折舊年限:

  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規定公司資產的折舊年限為5年。

  3、資產的變更:

  資產變更指固定資產的轉移,變賣,報廢等。所有分公司資產的轉移、變賣、報廢等必須報總公司批准後才能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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