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2021年江蘇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違規,是指違反了某些規定。但是“違規”一詞中的“規”字並不是指指定的某項規定,這個“規”字是指所有雙方協商好達成的規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21年江蘇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各地各高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教育部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體育藝術類專業、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2、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及時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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