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五年一貫制招生須知

2021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五年一貫制招生須知

  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是2002年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汕頭市人民政府主辦,在原廣東汕頭教育學院(含汕頭幼兒師範學校)、汕頭商業供銷學校。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1汕頭職業技術學院五年一貫制招生須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院校程式碼:8880010

  第五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汕頭市濠江區東湖;郵政編碼:515078

  金園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金園路23號;郵政編碼:515041

  新津校區:廣東省汕頭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號);郵政編碼:515041

  東墩校區:廣東省汕頭市南墩蛇針路8號;郵政編碼:515041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型別: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隸屬單位:汕頭市政府;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並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註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有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及學校其他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範圍及報名條件

  第十四條招生物件為:具有汕頭市戶籍,符合汕頭市2021年“中考”報名條件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依據

  第十五條住宿費:每生每年500-1000元。

  第十六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粵價﹝2008﹞150號>、<汕價﹝2008﹞121號>檔案執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參照汕頭市《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意見》(汕市財教[2013]71號)文。

  第十七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公佈的專業目錄為準。報考我院五年一貫制高職班的考生正式錄取後,學校不給予調整專業。

  第六章報名方式

  第十八條小學教育專業的報名辦法由汕頭市招生辦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七章考試辦法

  第十九條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

  公費定向的小學教育專業招生物件為具有汕頭市戶籍,符合汕頭市2021年“中考”報名條件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報考小學教育專業的考生需在汕頭市教育局規定時間內報名參加並透過2021年由汕頭市教育局與我院共同組織的鄉村小學全科教師面試,在面試合格基礎上參加汕頭市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中考),具體報名、實施辦法由汕頭市招生辦負責。

  第八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考試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一條教師教育類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體素質有要求,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印發的《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1年修訂)》(粵教繼函[2011]10號)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款規定,應具備五官端正、口齒清楚、四肢健全無明顯殘疾,請考生慎重報考。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公費定向報考條件及錄取條件的考生,由汕頭市招生辦按招生計劃並依據考生2021年中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在汕頭市普通高中提前批透過省中招平臺向我院投檔;由我院依據考生中考成績,結合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汕頭市招生辦在公費定向投檔前,分別將汕頭市2021年普通高中錄取分數線和投檔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考招二處和我院。

  第二十四條我院擬錄取名單在汕頭市招生辦投檔後2天內透過省中招平臺報省招生辦,在省招生辦錄取稽核通過後向社會公示。學院根據省招生辦公室稽核透過的考生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並將錄取名單在學院招生資訊網上公佈。

  第二十五條公費定向型別考生被錄取後,原則上不能退檔,不能轉學,不能轉專業,否則取消當年錄取資格。同時,汕頭市招生辦對被錄取考生檔案作掛檔處理,即不能再投檔參與當年高中階段學校錄取。

  第十章新生註冊和複查

  第二十六條新生在接到我院錄取通知書後,應按照錄取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校繳費註冊。超過兩週未到校繳費註冊的將按學籍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我院於新生入學後對入學新生的資格進行復查,經查實不符合報名條件或體檢不合格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一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專階段免學費、助學金政策範圍參照汕頭市財政局、汕頭市教育局《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意見》(汕市財教〔2013〕71號文)執行。

  大專階段資助:

  1.國家獎學金:按國家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及獎學金標準發放,獲獎者每生每學年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者每生每學年5000元。

  3.助學金:按廣東省下達的助學金標準發放,受資助者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3300元。

  4.學生綜合測評獎學金:每年度評選一次,獎項為學生個人綜合測評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每生每學年1000元、800元、600元。

  5.其他來源於社會機構、企業的獎、助學金。

  (注:若國家、省獎學金、助學金政策有變動時,以國家、省的政策為準。)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二十九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絡部門:學院紀委

  聯絡人:陳錦德

  監督電話:0754-83582512

  傳真:0754-8358250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三十條招生諮詢及聯絡方式

  諮詢電話:0754-88630402、88607737

  傳真:0754-88607737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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