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本地戶籍幼升小所需材料

海口本地戶籍幼升小所需材料

  一般6-12歲為小學適齡兒童,現階段小學階段教育的年限為6年(少數地方仍是5年)。下面是小編分享的海口本地戶籍幼升小所需材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本市城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1)父、母及適齡兒童少年的居民戶口簿;

  (2)不動產證(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繳款發票等有關證票)或區房屋租賃管理所頒發的房屋租賃證(租賃證落款時間應為2年前);

  (3)出生證(申請小學學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適齡兒童同戶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證。)。

  非海口市戶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入學條件

  父、母及隨遷子女在海口市實際居住並持有2年以上的《海口市居住證》,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本市工作,且有合法穩定住所。

  (1)在海口市城區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片區人數超過劃片對口學校學位數,由實際居住地的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2)父母租房居住的,應是海口市城區的唯一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二年;由劃片對口學校接收入學。若片區人數超過劃片對口學校學位數,由實際居住地的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3)適齡兒童少年與父母隨祖輩(直系親屬)同戶口簿連續居住在祖輩名下本市城區自有住房滿二年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無第二處住所的,參照本條第(1)或(2)項執行。

  保障適齡兒童入學措施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如下措施:

  一、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須執行國家、省實施義務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二、學校依法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凡年滿7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盲、聾啞、弱智兒童入學年齡一般不超過8週歲。

  三、籌措並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用於義務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生均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四、把義務教育規劃納入社會發展計劃。根據義務教育規劃和人口分佈變化,對當地小學的佈局進行全面規劃。

  五、合理設定小學,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小學、逐步使小學學校和教學場地、裝置、圖書資料等達到規定標準。

  六、依照普及義務教育規劃,培養和配備符合規定標準的師資,並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在職教師的文化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採取措施努力提高教師生活待遇。改善教師居住條件,統籌解決教師醫療費,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對貧困的教師給予適當補貼。

  七、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課程計劃,科學安排教學進度。不得擅自延長學生在校時間,不得擅自停課和增減學科、課時,不得以學習成績劃分班級,不得違反教育部門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補課。必須重視德育工作,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積極開展校內外有益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教師應當熱愛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關心學生,教書育人,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絡,及時溝通情況,認真做好後進學生的轉化工作,不得將學生逐出課堂,嚴禁歧視、辱罵、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違者,由學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或引誘、迫使小學生棄學做工、經商及從事其他活動。

  為進一步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國務院第364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面督促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及時入學(復學),現就全區每個父母(或監護人)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二、按時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是每個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第二章第一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不按時送子女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是違法行為,不制止子女輟學更是違法行為,要追究父母(或監護人)相關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第四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第二章第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五章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對失學輟學兒童、少年父母(或監護人)透過社會事務管理局、鄉政府、學校勸返復學工作流程,多次勸返復學、下發《入學(復學)通知書》《限期復學通知書》後,仍不履行父母(或監護人)法定義務、拒絕送適齡子女入學的,由鄉(鎮)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對其父母(或監護人)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鄉(鎮)政府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拒不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強制其送子女入學。

  四、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更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允許或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禁止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僱傭或招用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的企業(單位)和個入,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嚴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2002]1364號)要求責令限期送回,並依法從重處罰;逾期不送回或情節嚴重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六、依法規範校園周邊娛樂場所、網咖等經營場所與學校的距離,嚴厲打擊歌舞娛樂場所、網咖接納未成年人的行為,對違法接納未成年人的歌舞娛樂場所、網咖等經營場所由區文化執法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七、依法嚴厲打擊因收容、威脅、誘騙等導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失學的其他行為。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履行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責任的行為,有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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