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管理辦法

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管理辦法

  公司法人進行授權辦事的時候,都是需要進行委託的,而在委託的時候就需要出具相應的委託書出來,為大家分享了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管理辦法,歡迎借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範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以本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訴訟、非訴訟、簽訂合同等法律事務,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委託代理手續。

  第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以《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某種法律行為,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是法律性檔案。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和受託人親筆簽字後方能生效。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原則

  第五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行使職權。

  董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委託他人作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長授權委託的職權。委託書一般一年辦理一次,根據具體情況,董事長可對委託內容和許可權進行調整。

  第六條 受託人必須是具有獨立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無經濟違規行為,無重大劣跡,能夠勝任授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對同一事項不能重複委託。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使用範圍為公司內外部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授權委託事項實行分級管理,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授權委託管理,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三章 授權委託管理程式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依據業務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發。

  第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包括但不限於包括如下內容: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單位、職務、授權事項及範圍、有效期限、其他特別事項等。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依據業務需要,按照以下程式辦理授權代理事項:

  1、由被授權人填寫申請表,包括但不限於請求代理事項範圍、代理事項期限、其他特別事項等內容;

  2、被授權人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經公司法律工作部門稽核,提出法律意見,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

  3、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審批;

  4、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同意的申請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門統一辦理授權委託書手續。

  第十三條 法律工作部門在授權委託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法律工作部門須在接到被授權人提交的申請表後,一日內出具法律意見書;

  2、對被授權人遞交的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的授權代理申請書,於一日內辦理授權委託書;

  3、對統一辦理的授權委託書登記備案;

  4、協助財務、審計、紀委等相關部門對受託人履行委託事項進行不定期稽核;

  5、保守授權委託事項秘密。

  第十四條 受託人應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力,需變更授權範圍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變更授權委託書,原授權委託書由法律工作部門收回作廢。

  第十五條 公司應按業務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授權委託書的有效期限,該期限必須在受託人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內。

  受託人員依所委託事項的範圍、許可權完成相關事宜,不得假借授權謀求私利,損害公司利益;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受託事項相同或相近的業務。

  第十六條受託人可在有效期滿前15天提出繼續代理授權的申請,法定授權人根據需要和被授權人的申請在有效期滿前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可延長有效期。

  第十七條 受託人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各方,並重新辦理授權委託書,做好銷售、回款等的銜接工作,保證銷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時性。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授權委託書原件由受託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門及受託人所在部門分別備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受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丟失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及時補辦,並及時通知相關方,避免出現差錯。

  第二十條 受託人要提前終止所代理的授權工作,應提前15天向授權人提出書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終止工作。

  第二十一條 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規定受託事項可由受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向第三人進行轉委託的,受託人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經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負責。

  轉委託的許可權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許可權和期限!

  第二十二條 對未授權轉委託的事項,受託人不允許轉委託代理。但是受託人有正當理由並有證據證明轉委託代理是在某種特殊原因和特殊條件下,為了切實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才將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權委託他人代理的行為除外。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轉委託的,應與第三人簽訂轉委託協議,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授權代理通常採用一般代理,需進行特別代理的,須在委託書中明確特別代理許可權及事項。

  第二十五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終結,受託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授權委託書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法律工作部門協助紀委、財務部、審計部應不定期對受託人履行委託事項進行核查,發現有損害企業利益的情況,應做出及時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受託人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授權範圍,以及委託期限終止後,仍以委託人名義行使委託權利的行為,以及被授權人不履行委託義務或者履行委託事項不符合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辦理的授權委託行為繼續有效。未辦理授權委託書的應該補辦。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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