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報告

經濟法案例分析報告

  經濟法案例怎麼分析,以下是關於小編整理的經濟法案例分析報告範文,僅供參考。

  經濟法案例分析報告

  班 級:報關XXX班

  組 別:第五小組

  組 長:XXX

  組 員:XXXXXXX、

  鄭春輝、XXXXXXX

  指導老師:王XX

  法院判決:被告之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沒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經營利益,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具有不正當競爭關係以及原告是該項乳酪技藝的專有者,故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問題的。其主要存在的爭議焦點如下:

  第一,被告趙楠所宣傳的是否符合事實?是否存在虛假宣傳?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所稱?其技術來自於xx,xx在其田記乳酪店的宣傳中稱文宇乳酪店系其創辦,後交給原告經營。被告宣傳與原告師出同門是有事實根據。?基本屬實,和其廣告所訴基本一致。2008年11月17日,被告與原告之二叔xx簽訂《協議書》,約定由xx向被告轉讓宮廷乳酪等十餘種奶製品的製作技術及與之相關的米酒製作工藝,技術轉讓金為3萬元。由此可見,被告是此項宣傳基本符合事實。

  第二,原告的宣傳使用?文宇?字樣,是否會造成消誤導費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是在58網上使用的加盟詳細資訊裡面提到的?文宇?字樣,及在被告的?田記乳酪鋪?店面門口貼有?文宇乳酪店在此開新店?、?文宇乳酪創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乳酪為本店招牌?,店內牆面上懸掛一介紹xx的牌匾,其中寫道?xx,二〇〇二年創立自己的店鋪‘文宇乳酪店’,再後將店交給田文宇經營。本人在技術和製作材料上給‘文宇乳酪店’做支援。?這些都遇上事實相符,認定不存在虛假宣傳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我們認為,被告在58網上使用?好訊息!好訊息!好吃的文宇乳酪可以加盟啦!?的標題,易使公眾誤認為原告所經營的北京文宇乳酪店在發展加盟商(雖然該標題之下的文字內容對被告學習乳酪技術等事實進行了描述,並闡明是被告發展加盟商)被告發布的加盟資訊的標題,可達到使潛在乳酪製品生產者加盟被告,從而實現獲利的結果。因此,被告在58網上釋出?好訊息!好訊息!好吃的文宇乳酪可以加盟啦!?的標題資訊的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經營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在名片上使用的宣傳用語,並不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奶酷乳酪?就是?文宇乳酪?,未造成?奶酷乳酪?與?文宇乳酪?相混淆的後果。我們也不贊同這一點,理由是:原告的?文宇?品牌是有一定影響力的,被告在名片上以?文宇?為其乳酪作介紹,無非是想以?文宇?的知名度來混淆消費者。 第三,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為造成損失?被告是否因此獲得利益?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被告發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貞加盟店的店主是經人介紹認識被告,被告免費給該店主做了相關培訓,學習相關技術,之後開店經營,與被告在網路上的宣傳無關。?其獲利與被告是宣傳無關。而原告的損失舉證不力,法院不予認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知名產品??

  法院審理認為?文宇?乳酪經多家媒體報道,確具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但是否應被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則需根據商品的銷售區域、銷售額、宣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此原告舉證不足。我們認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為知名產品,原告方舉證充分。主要有事實合理有:2004年12月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樂》?新店開張?欄目、2005年2月《都市生活》雜誌、2005年6月24日《北京青年報》c24版?小店趣?欄目、2005年6月五洲傳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05年8月18日《京華時報》b41版?消費/美食?欄目、2005年8月國際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樂》、2006年3月16日《精品購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欄目、2006年9月6日《北京日報》第10版?財經新聞?欄目、2006年11月25日韓文雜誌《onbeijing》、2008年1月中國輕工業出版社出版、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編著《北京的吃兒》的?流行甜點雙皮奶?欄目、2008年5月29日日本講談社出版的《北京》、2010年5月6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辦事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證明》。其中韓文、日文雜誌,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譯文字。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乳酪為?知名商品?,並使原告受到影響。

  綜上所訴,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有欠妥的地方,可以參照如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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