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精選10篇)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精選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1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副科級以上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私房、買賣私房,參加集資建房,轉讓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農轉非、招工、錄(聘)幹、大中專畢業分配、工作調動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買賣股票、用公款學習駕駛技術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局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領導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和要求

  1、全域性幹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半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1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局務會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答覆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後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物件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彙報或口頭彙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域性的突發事件,本科室或當事人無論什麼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政工科負責督辦。並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3

  (一)本制度報告的物件為縣政協領導和機關幹部職工。

  (二)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紀執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黨員領導幹部應邀參與的民族宗教活動;

  8、機關幹部應邀參加社團組織活動及大型聯誼活動。

  9、辦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會熱點、政治敏感問題及傾向性問題。

  10、政協機關幹部在場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條之“1-6”款,縣處級幹部應按《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報告縣政協黨組,並按規定報告縣紀委。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並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報告內容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

  (二)機構性質變更;

  (三)正、副董事長或者正、副行長(總經理)變更;

  (四)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權變更;

  (五)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對外投資;

  (六)重大重組改制活動;

  (七)新設立或者撤併分支機構;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三)xx內企業上市輔導情況以及企業上市情況;

  (四)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包括經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責任事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五)因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或者內控管理不嚴,新發生或者新發現的違規經營、違規擔保、違規拆借情況;

  (六)經營安全狀況,包括資本充足性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流動性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等異常變動情況;

  (七)本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可能嚴重影響自身在xx正常營業的情況;

  (八)開展針對防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資訊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

  (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二)高階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發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於違規經營、高管辭職等原因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可能對機構穩健經營帶來威脅的事件;

  (四)客戶(群眾)到金融機構集體上訪、示威、請願、靜坐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甚至衝擊圍攻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路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汙、賄賂、挪用、侵佔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洩)密、計算機網路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路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

  總體要求: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等,應當在事前報告總體規劃(方案),季度後10日內報告規劃(方案)落實情況;

  (二)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經營虧損、違規經營、企業上市及輔導、主要經營指標異常變動、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情況以及開展風險壓力測試結果等,應當在季度後10日內報告;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後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並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後10小時內透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報告要素。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採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路系統推廣執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範圍、風險防範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採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擬(已)採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採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採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於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註明保密級別,並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並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彙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5

  為加強我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報告物件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幹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幹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託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幹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幹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採購、基建工程專案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幹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幹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幹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幹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幹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週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幹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幹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幹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後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於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於事後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後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後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並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後一個月內及時補報,並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物件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幹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並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說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6

  1、學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範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後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專案,1萬元以上大型裝置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採購的專案均要按有關程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遊,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7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集體領導的核心作用,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嚴格執行“三重一大”議事規則,著力提升黨委、政府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理論水平,防範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風險。在各項工作的推進中體現民主公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勤敏高效,認真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斷增強集體決策的質量和水平,為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強保證,促進了各方面工作的協調發展。現就執行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度規定情況如下。

  一、決策制度執行情況

  (一)高度重視,嚴格落實。我縣認真貫徹和落實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充分發揮集體領導的核心作用,規定領導班子要認真落實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專案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二)強化措施,嚴格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我縣黨委政府,特別是領導幹部把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將作為一項長期的重大事項來抓,堅持關口前移,科學謀劃,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三)加強制度建設,民主決策,堅決執行重特大事項報告責任追究等專案工作制度,在重大決策,重大專案安排,招商引資,大額資金使用上嚴格依法辦事,並按相關程式報批,做到經濟決策事項有章可循,為提高決策執行力,進一步增強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問題

  一是重大經濟事項集體決策等相關制度還需進一步落實;

  二是集體決策制度相關的監督制度還需進一步充實;

  三是檔案基礎資料的整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嚴格執行重大經濟決策制度規定的議事規則,進一步促進重大經濟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是進一步完善重大經濟決策制度,保證重大決策事項的制度化、規範化;

  三是進一步建立健全經濟決策制度執行監督機制,採取多種形式的督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錯,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8

  第一條為規範和監督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行為,提高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和效率性。

  第四條校長室負責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縣教育局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二)全域性工作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四)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範圍內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五)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六)一次性投入、額度較大的裝置採購;

  (七)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的研究處理;

  (八)涉及到辦學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實施方案;

  (九)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十)其它對學校發展有深遠影響或人民群眾密切關注的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採取總支委員會或者班子成員辦公會形式研究決定。

  第七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諮詢論證。有關部門對重大事項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決策目標和方案,並報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提請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二)會前通報。學校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上會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通報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三)提前通知。學校辦公室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材料)書面送達領導班子成員;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並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因故未能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五)事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式,表決可採取口頭、舉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決策。對由總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對由班子成員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經充分討論後,由校長做出決定;

  (七)形成紀要。學校辦公室負責形成“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紀要”,並獨立編號。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應當在會議紀要中單獨列明。

  第八條學校總支委員會議和班子成員辦公會議記錄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整理,需要印發的,報黨總支書記或者校長審定簽發。

  第九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做出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決策的要求及時組織實施,並將決策實施過程中的社會效果等資訊及時反饋給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整理後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9

  第一條為促進我局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增強重大決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重大決策事項的質量,促進領導幹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我局重大決策的需要,組織專家圍繞全域性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對策研討,提供法律科學的諮詢、論證意見。

  第三條法律諮詢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決策法律諮詢實行諮詢。

  第四條法律諮詢主要職責:

  (一)對擬實施的關係全域性水利事業發展涉法問題的諮詢;

  (二)對解決我局發展中重點、難點和熱點的法律問題的諮詢;

  (三)對其他重要工作決策前的諮詢;

  (四)對其他需要諮詢事項的諮詢。

  第五條諮詢論證方式:

  (一)透過召開法律諮詢論證會議形式進行;

  (二)透過網路、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重大決策事項諮詢程式:

  (一)所涉及的單位按職責規定提出諮詢事項;

  (二)所涉及單位提供相關材料;

  (三)所涉及單位組織召開法律諮詢會議或透過網路、電話、書面等形式,聽取法律諮詢組的意見和建議;

  (四)所涉及單位根據法律諮詢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報鎮政府。

  第七條法律諮詢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諮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諮詢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諮詢事項是否符合安順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三)諮詢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諮詢的內容。

  第八條重大決策法律諮詢人員應做到: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善於聽取各方面意見,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法律諮詢組的相關工作和活動。

  最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基本要求,不斷規範學校對重大事項的決策行為,以充分體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特制定本項制度。

  第二條:涉及到學校重大事項的都適用於本項制度。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重大事項,及上級行政領導部門對重大事項有決定的,一律從其規定。

  第三條:學校決定重大事項,實行校長負責制,採用集體議事,並以會議決定形式體現集體意志,不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第二章重大事項的範圍

  第四條: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重大事項決策:

  1、教育改革發展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2、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的確定和調整。

  3、重要專項工作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4、重要考核評比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5、重要專題活動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6、學校機構的設定更名撤銷的確定。

  7、學校年度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

  8、教工工資福利方案的確定和調整。

  9、對外重要合同協議的確定和調整。

  10、各類評優獎勵處罰的審議和決定。

  二、崗位人員安排:

  11、學校中層幹部的任免。

  12、其它重要崗位有關人員的確定和調整。

  三、重大專案安排:

  13、學校重大基建專案的確定和申報。

  14、年度校舍維修計劃的確定和調整。

  15、學校重要裝置添置的確定和調整。

  四、大額資金使用:

  16、5000元以上活動資金、維修資金、裝置採購資金的使用。

  第三章重大事項決策形式

  第五條: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為:由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的各類會議,須符合法定人數方可舉行召開,而且在決定某一重大的專案時,負責該重大專案人員必須到會。

  第七條: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無法按照程式召開會議決定的,則由校長會同有關人員稽核決定,但事後必須及時召開有關會議予以確認。

  第四章重大事項決策程式

  第八條: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具體程式:

  1、提出事項:重大事項一般由分管領導提出,並提供討論決策的方案和說明,如需在較大範圍內徵求意見的,應在提出事項前完成前期工作,並形成文字資料提供會議審議。

  2、列入議題:分管領導彙總重大事項材料後,在規定的時間裡先交校長審定,由校長確認是否列入討論議題,其結果則由校長通知分管領導。

  3、召開會議:一般在規定的時間內召開會議,如需要另外安排召開緊急會議,則必須提前2天發出會議通知,以保證有關領導準時參加會議。

  4、討論決定:會議由校長或委託分管專案領導主持,召開會議時先由事項負責人介紹情況,然後由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最後由主持會議的校長或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在討論中參會人員應當表明個人意見,主持校長則應表明贊同或不贊同意見,在基本統一意見的基礎上再作出決定。

  5、形成紀要:對學校重大事項作出決策以後,由會議記錄員負責整理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議事紀要。會議議事紀要須寫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法定參會人、會議記錄人、事項提出人、及方案介紹、形成的意見、主持人決定。

  6、正式行文: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需要行文的則由校長簽發、印發和傳送。

  7、政務公開: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都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全體教工公佈。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自召開教代會審議透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條:本重大事項決策制度的解釋權在學校校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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