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項報告制度

重大安全事項報告制度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重大安全事項報告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重大安全事項報告制度1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並舉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及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治理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現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舉報人舉報的下列各類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於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先並未掌握監控,經依法調查核實,情況真實,性質嚴重的,依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1、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2、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行為。

  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的舉報人不包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等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義務的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現場舉報等方式舉報,舉報人在舉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可靠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據並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舉報人舉報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應客觀真實,並對舉報事項相關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偽報、謊報、誣告、誹謗陷害被舉報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對舉報人的實名舉報置之不理或者向被舉報物件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核查處理、回覆獎勵等制度,並向社會公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含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等聯絡方式。

  第六條對經查實的實名舉報,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不等的現金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及標準如下:

  1、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情節嚴重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2、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理論和實際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無證或假證上崗作業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3、舉報安全培訓機構未按規定培訓與考試,未保證培訓質量,弄虛作假,騙取或幫助騙取安全生產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4、舉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未按照相關標準、規範、準則開展相應中介服務,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結論報告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5、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6、舉報生產安全事故處理責任追究未落實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7、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嚴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與健康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8、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屬於應當淘汰的或者嚴重危及安全的裝置設施、原材料、工藝的,獎勵2000元至3000元;

  9、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獎勵2000元至3000元;

  10、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或同時施工或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導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獎勵2000元至3000元。

  11、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抗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營業)、責令限期改正、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2、舉報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範圍擅自從事經營、生產(開採)活動的,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3、舉報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隱患的,經論證核實後,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4、舉報重傷、10人以上急性工業嚴重中毒、死亡或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

  15、舉報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重大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3000元。

  應由市(州)、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獎勵的,獎勵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第七條對應當予以獎勵的舉報人由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獎勵。

  (一)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或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舉報內容、舉報時間等有關情況,避免重複核查和重複獎勵。

  (二)安全生產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第一時間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相關規定核查處理並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就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獎勵標準為最先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

  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多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舉報事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複獎勵。

  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舉報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通知受獎舉報人領獎的時間、地點及領獎方式;受獎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通知地點領取舉報獎金,特殊情況可延長60日,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由受理舉報案件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專項經費中支付並負責經費的管理、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重大安全事項報告制度2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和要求

  1、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迴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答覆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後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物件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彙報或口頭彙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域性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麼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並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