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裝置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裝置檢修活動中相關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適用於公司裝置檢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職責劃分

  1、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職責

  負責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要求,對檢修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

  2、裝置處職責

  負責按照檢修安全管理要求,對檢修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

  3、檢修中心職責

  (1)、接受點檢方組織的專案現場安全交底(技術交底見裝置檢修管理辦法),認真填寫《安全確認票》(見附件二)、《檢修工程安全聯絡票》(見附件三)。

  (2)、組織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考核違章員工。

  4、生產廠職責

  (1)、成立檢修期間安全領導小組,建立安全管理網路;明確檢修施工各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2)、負責稽核施工方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開展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

  (4)、負責危險源點的管理,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二章流程

  第四條裝置檢修安全管理流程見附件一。

  第三章操作要點

  第五條檢修專案確定後,點檢員根據檢修專案填寫《檢修工程安全聯絡票》(見附件三)後交施工班組,施工班組按照《檢修工程安全聯絡票》的要求辦理各種安全作業手續和準備工作;檢修前半小時,點檢人員組織生產方、檢修方三方進行現場安全確認,並填寫《安全確認票》(見附件二)。

  第六條沒有進行安全交底檢修方有權拒絕進入工地,誤工責任由點檢方負責;沒有履行安全作業手續和準備工作的,誤工責任由檢修方負責。

  第七條對現場交叉作業、起重機械、裝置電源、煤氣等危險源點要有明確的交接。

  第八條對於夜間發生緊急檢修專案,生產方排程既是搶修組織者又是安全責任人,生產方排程代替點檢人員會同崗位人員、檢修人員三方口頭安全確認後,檢修人員方可進入檢修現場。

  第九條生產方、檢修方均應嚴格遵守“三牌(檢修牌、操作牌、停送電牌)、兩票(安全確認票、檢修工程安全聯絡票)”安全管理制度。檢修方在分解檢修任務時,必須明確安全監護人,檢修任務與安全工作同時安排。

  第十條檢修前和檢修實施過程中,生產操作人員必須確保裝置處於停止和安全鎖定狀態,並對此負有責任。

  第十一條在禁火區域或裝置上動用明火作業,施工單位必須辦理動火證,動火證辦理按照《動火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要建立聯絡制度、實施可靠的防護措施,並由專人統一指揮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因檢修需要而臨時拆下的安全防護裝置,檢修完畢後,檢修方必須按規定恢復,安裝的臨時線路,用完後及時拆除。

  第十四條對易燃易爆的裝置及壓力容器進行檢修,必須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第十五條高空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嚴禁向下拋擲物件。

  第十六條禁止檢修中懸掛和起吊沒有繫牢的物件。

  第十七條電焊線,氧氣、乙炔氣帶跨越路面、道口時,必須用絕緣物蓋好或有其它防護措施方能進行工作。

  第十八條氣焊的風帶,鋼絲繩,電焊機的進線,電焊線不準混絞在一起。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離明火10米以上安全地點,兩者間距在5米以外(如不能保證安全距離,中間必須有安全隔離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檢修完畢後,檢修方必須進行現場清掃、整理,崗位、點檢、檢修三方試車,並對檢修後安全事項確認後,簽署竣工證;安全確認票留存點檢作業區。

  第四章附則

  略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的管理,提高裝置的三率(即機械裝置的利用率、完好率、機械效率),確保裝置安全,滿足施工生產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自有裝置、租賃裝置和各分承包單位自帶的裝置。

  2、機械裝置:是指參與施工生產的所有機械,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和施工機具。

  二、一般規定

  1、機械裝置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裝置不得使用。

  2、嚴禁拆除機械裝置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訊號裝置。其除錯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處在執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機械裝置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使用。

  4、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5、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命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於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後操作。

  7、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髮不得外露。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8、進行日作業兩班及以上的機械裝置均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9、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後,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0、當使用機械裝置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1、當機械裝置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公司領導對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分管裝置的主管領導:審批公司裝置購買合同、裝置租賃的《合格分供方名錄》、主持公司裝置安全檢查。

  2、公司機械裝置管理部門:審批裝置的需用計劃,組織評審裝置租賃供方和裝置購買供方,組織裝置合同條款會籤,組織裝置的進場,監督檢查出租方對裝置維護保養和履約情況,組織對裝置安全檢查,對各類裝置管理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

  3、專案部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是分管裝置的領導,對本專案裝置需用計劃進行評定。執行公司有關裝置管理的規定,對分包單位自帶裝置進行監督管理,主持本專案裝置安全檢查。

  4、專案機管員:貫徹實施公司裝置管理規定,制定裝置需用計劃,保養維修計劃,主持本專案的裝置驗收和記錄,報告裝置的執行情況,組織本專案裝置安全檢查。

  5、操作人員:熟悉機械裝置的效能,堅守崗位,按章操作,做好機械的日常保養,持證上崗。

  四、機械裝置的使用、保養和修理

  1、機械裝置的使用

  (1)機械裝置按照施工平面佈置圖合理佈置,儘可能降低對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專案部組織相關部門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裝置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分類建立機械裝置臺帳,並負責存留相關記錄。

  (2)機械裝置均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制度。

  (3)專案部要做好機械裝置的標識工作,按要求懸掛機械裝置標識牌。

  2、機械裝置的保養

  (1)一級保養:由操作人員實施,主要對機械裝置在操作前、作業後進行“十字作業”保養(清潔、潤滑、堅固、調整、防腐),並對一些外部易損部件進行拆洗檢查,調整。

  (2)二級保養:由維修人員完成,二級保養除一級保養內容外,主要是對機械裝置內部各系統進行清潔、潤滑和調整,並對可能有問題的部位予以解體進行檢查、清洗的調整。

  (3)三級保養:指對裝置主體進行解體檢查和調整,更換達到磨損限度的零部件。同時對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損情況進行測量和鑑定。三級保養由專業維修人員完成。

  (4)裝置的各級保養由各裝置產權單位負責。

  2、機械裝置的修理

  (1)小修:是一種維護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當,保養失誤及使用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區域性損壞,維護機械裝置的正常運轉,小修應結合保養進行。

  (2)中修:是在兩次大修之間和新機械裝置大修之前有計劃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於消除總成間損壞出現不平衡的狀態,以及可能延長大修間隔期。

  (3)大修:是對裝置的總狀態達到極限磨損的程度進行技術鑑定,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恢復性修理,使效能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以延長使用壽命。

  (4)機械裝置的各類維修,均由裝置產權單位負責實施,且由專業修理人員完成。

  (5)專案部要做好《運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機械裝置保養維修月度計劃,將《機械裝置使用報表》按每月26日報公司。公司監督檢查以上修理執行情況。

  五、大型裝置的管理要求

  (一)物料提升機(龍門架)

  1、物料提升機在安裝前,必須編制安裝(拆除)方案,其內容包括:

  (1)安裝準備(即材料和組織準備)。

  (2)安裝過程(即基礎處理、地面組裝、吊裝、纜風繩(或附牆)、捲揚機穩固、地錨、驗收試驗和其他。

  (3)安全使用措施。

  (4)拆除工作。

  2、物料提升機的驗收必須對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92)標準執行。

  3、使用前的檢查

  (1)金屬結構有無開焊和明顯變形;

  (2)架體各節點連線螺栓是否緊固;

  (3)附牆架、纜風繩、地錨位置和安裝情況;

  (4)架體安裝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6)捲揚機的位置是否合理;

  (7)電氣裝置及作業系統的可靠性;

  (8)訊號及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鋼絲繩、滑輪組的固接情況;

  (10)提升機與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及防護情況。

  4、使用措施

  (1)機械實行“三定”責任制(即定人、定崗、定崗位職責)

  (2)嚴禁各類人員乘吊籃上下,禁止超重、吊物超長使用。

  (3)禁止攀登架體和從架體下穿越。

  (4)纜風繩和附牆杆不得隨意拆除。凡需臨時拆除時應先行加固,待恢復纜風繩和附牆杆件後方可使用升降機。

  (5)操作人員必須堅持視線不清、訊號不明不弔的規定,拒絕任何違章指揮。

  5.日常檢查要求

  (1)地錨與纜風繩的連線有無鬆動;

  (2)空載提升吊籃做1次上下執行,驗證是否正常,並同時碰撞限位器和觀察安全門是否靈敏完好;

  (3)在額定荷載下,將吊籃提升到地面1~2m高度停機,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和架體的穩定性;

  (4)安全停靠裝置和斷繩保護裝置的可靠性;

  (5)吊籃執行通道內有無障礙物;

  (6)作業司機的視線或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6.使用提升機時應符合的規定

  (1)物料在吊籃內應均勻分佈,不得超出吊籃。當長料在吊籃中立放時,應採取防滾落措施;散料應裝箱或裝籠。嚴禁超載使用;

  (2)嚴禁人員攀登、穿越提升機架體和乘吊籃上下;

  (3)高架提升機作業時,應使用通訊裝置聯絡。低架提升機在多工種、多樓層同時使用時,應專設指揮人員,訊號不清不得開機。作業中不論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訊號,應立即執行。

  (4)閉合主電源前或作業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開關扳回零位。在重新恢復作業前,應在確認提升機動作正常後方可繼續使用;

  (5)發現安全裝置、通訊裝置失靈時,應立即停機修復。作業中不得隨意使用極限限位裝置;

  (6)使用中要經常檢查鋼絲繩、滑輪工作情況。如發現磨損嚴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更換;

  (7)採用摩擦式捲揚機為動力的提升機,吊籃下降時,應在吊籃行至離地面1~2m處,控制緩緩落地,不允許吊籃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8)裝設搖臂把杆的提升機,作業時,吊籃與搖臂把杆不得同時使用;

  (9)作業後,將吊籃降至地面,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主電源,鎖好閘箱。

  7、其他

  (一)提升機使用中應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並符合下列規定:

  (1)提升機應按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對提升機各潤滑部位,進行注油潤滑;

  (2)維修保養時,應將所有控制開關板至零位,切斷主電源,並在閘箱處掛“禁止合閘”標誌,必須時應設專人監護;

  (3)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得進行保養、維修,排除故障應在停機後進行;

  (4)更換零部件時,零部件必須與原部件的材料效能相同,並應符合設計與製造標準;

  (二)維修主要結構所用焊條及焊縫質量,均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1)維修和保養提升機架體頂部時,應搭設上人平臺,並應符合高處作業要求。

  (2)提升機應由裝置部門統一管理,不得對捲揚機和架體分開管理。

  (3)金屬結構碼放時,應放在墊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電氣、儀表及易損件的存放,應注意防振、防潮。

  (4)運輸各部件時,裝車應墊平,儘量避免磕碰,同時應注意各提升機的配套性。

  (三)外用電梯(外用電梯的安、拆,必須編制專項方案)其要求如下:

  (1)安裝開始之前的安全措施

  a、始終要確保地面足夠大的區域被圍住。

  b、始終要確保所使用的超重機裝置適合於要起吊的載荷,而且處於良好的狀態。

  c、始終要確保地基能承受規定的載荷,並符合地方安全規定。

  (2)安裝期間的安全措施

  a、在安裝期間絕對不准許與安裝工作無關的人員使用升降機。

  b、驅動吊籠執行必須將加節按鈕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籠頂部操縱,不允許在吊籠內操縱。

  c、不允許在風速>13m/s和雷雨、下雪的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安裝工作。

  d、利用設定在吊籠頂部的安裝吊杆進行安裝工作時,吊杆的最大起重量為200kg,不允許超載。吊籠載荷也不允許超過額定安裝載重量。

  (3)任何人不準站在懸吊物下。

  a、安裝吊杆上有懸掛物時,不得開動吊籠。

  b、吊籠執行時,人員的頭部、手及裝運物件絕對不準伸出吊籠護欄。

  c、除非總電源已完全切斷,否則不能讓任何人在地面圍欄內、圍欄頂上或靠伏在圍欄上以及在升降機通道內,導架立柱內和附牆架等不安全區域內活動。

  d、除非加節按鈕盒的防止誤動作開關板至停機位置或操作盒上的緊急停機按鈕已經按下,否則不得在吊籠頂上進行安裝工作。

  e、不能讓任何不稱職的人員進行電氣的接線工作,且在進行這類工作時,必須確保切斷電源。

  f、直到所有的連線螺栓已完全堅固、吊具剛安裝好的標準節處拆除後,才能驅動吊籠。

  (4)安裝工作完成時的安全措施

  在按照安全標準和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條例進行驗收試驗獲得透過之前,升降機不得投正常使用。

  8、安全防護

  (1)電梯底籠周圍2.5m範圍內必須設定牢固的防護欄杆,進出口處的上部搭設足夠尺寸的防護棚(按墜落半徑要求)。

  (2)防護棚必須具有防護物體打擊的能力,可用5㎝厚木板或相當5㎝木板強度的其他材料。

  (3)電梯與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除應在兩側設定護身欄杆及擋腳板並用立網封閉外,進出口處尚應設定常閉型的防護門。防護門在梯籠執行時處於關閉狀態,當梯籠執行到哪一層站時,該層站的防護門方可開啟。

  (4)防護門構造應安全可靠必須是常閉型,平時全部處於關閉狀態,不能使門全部開啟形成虛設。

  (5)各層站的執行通道或平臺,必須採用5㎝厚木板搭設平整牢固,不準採用竹板及厚度不一的板材,板與板應進行固定,沿梯籠執行一側不允許有區域性板伸出的現象。

  9、使用或操作升降機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能正確、迅速地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反應,以避免事故發生;

  (2)能理解和應用所制定的規定、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

  (3)能經受緊張狀態,防止出錯,有豐富的操作經驗;

  (4)受過專業培訓,熟讀和掌握了施工升降機使用手冊的全部內容;

  (5)持證上崗。

  10、操作的安全措施

  (1)風速>20m/s,不得操作升降機;

  (2)導架及電纜上結冰時,不得操作升降機;

  (3)在確認“日常檢查”和“保養和維修”已完成之前,不能操作升降機;

  (4)吊籠載荷和乘客決不準超過標牌上規定的額定什;

  (5)不能讓貨物超出吊籠,加節時在吊籠頂部設定的安裝吊杆應拆除;

  (6)除了駕駛員外,駕駛室內不允許載運其他人員或貨物;

  (7)要確保所有保護和安全裝置能正常工作,否則不得操作升降機;

  (8)在確認吊籠和對重通道內沒有任何障礙物、沒有人員在工作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機;

  (9)當升降機在吊籠內進行操作時,不能讓任何人站在吊籠的頂上;

  (10)發現故障或危及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現場的安全負責人,在故障和危及安全的情況排除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機。

  11、保養和維修時的安全措施

  (1)在升降機裝置上、通道內或這些區域的附近進行任何維護和修理工作時,必須將總電源絕對切斷;

  (2)在吊籠上、傳動機構上或安全裝置上進行修理工作時,還需將吊籠穩妥停在緩衝彈簧上,有對重的話,還需將吊籠鎖住在導架上;

  (3)測試電動機制動器制動力矩時,必須將吊籠停穩在緩衝彈簧上並將總電源切斷。

  12、拆卸階段安全措施

  (1)拆卸前的安全措施

  (2)始終要確保地面上有足夠大的地方被圍住,作為拆卸場地;

  (3)始終要確保所有使用的起重裝置適合於要起吊的載荷;

  (4)始終要確保拆卸開始前,整套裝置處於安全狀況,並透過日常安全檢查。

  (5)拆卸期間的安全措施

  a、在拆卸期間,絕對不准許與拆卸工作無關的人員使用升降機;

  b、不允許在風速>13m/s和雷雨、下雪的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拆卸工作;

  c、不要讓任何人站在懸掉物下;

  d、吊籠執行必須將加節按鈕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籠頂部操縱,不允許在吊籠內操作;

  e、在進行拆卸工作時,必須將加節按鈕盒的防止誤動作開關扳至停機位置或按下操作盒上的緊急停機按鈕;

  f、在吊籠頂部工作時,決不準將加節按鈕盒或操作盒留在吊籠內;

  g、在拆下的部件被吊放到吊籠頂板上之前,不準驅動升降機吊籠;

  h、安裝吊杆的最大起重量為200kg,不允許超載;

  i、在吊籠執行時,不允許將被拆卸部件懸掛在安裝吊杆上;

  j、在吊籠執行時,人員的頭部、手及裝運和物件絕對不允許伸出吊籠護欄;

  k、吊籠載荷不允許超額定安裝載重量;

  l、決不能讓不稱職的人進行電氣拆卸工作,且在進行電氣拆卸工作時,必須確保切斷總電源;

  m、除非總電源已完全切斷,否則不能讓任何人在地面圍欄內、圍欄頂部或靠伏在圍欄上以及在升降機通道內、導架立柱內和附牆架等不安全區域內活動。

  13、進行日常安全檢查時的安全措施

  (1)當升降機在受暴風雨或強颱風襲擊後,要指派勝任的人員檢查各要害部位,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在升降機上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2)風速20m/s時或導架、電纜上結冰時不允許操作升降機;

  (3)在確認“定期檢查和試驗”及“保養和維修”已完成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機;

  (4)在確認升降機通道內無任何障礙物,以及這些區域附近無人在工作之前,絕對不得操作升機;

  (5)在對處於地面的吊籠進行安全檢查之前,不要操作升降機;

  (6)需吊籠執行而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始終謹慎行事。

  (四)塔式起重機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拆除必須按照說明書和有關規定,編制專項安、拆方案。

  1、塔吊的裝拆方案應包括:

  (1)塔吊的定位平面示意圖;

  (2)外電走向與起重回轉半徑工作範圍的平面示意圖;

  (3)塔吊工作範圍所需防護措施;

  (4)塔吊裝拆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各崗位責任要求;

  (5)塔吊安裝分部與整體、試車驗收要求;

  (6)塔吊拆除中意外情況的報告制度及許可權;

  (7)塔吊的使用、維護與安全檢查要求;

  (8)塔吊裝拆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2、對裝拆人員的要求

  (1)參加塔機裝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持有效的操作證上崗;

  (2)裝拆人員嚴格按照塔機的裝拆方案和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裝拆;

  (3)裝拆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有關制度,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3、對塔機裝拆的管理要求

  (1)裝拆塔機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裝拆作業的資質,並按裝拆塔機資質等級進行裝拆相對應的塔機;

  (2)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塔機的裝拆專業班組並且配有起重工(裝拆工)、電工、起重指揮、塔機操作司機和維修鉗工等組成;

  (3)進行塔機裝拆、施工企業必須編制專項的裝拆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裝拆工藝要求,並經過企業技術主管領導的審批;

  (4)塔機裝拆前,必須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裝拆方案和安全技術的書面和口頭交底,並履行簽字手續。

  4、拆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1)裝拆塔機的作業,必須在班組長的統一指揮下進行,並配有現場的安全監護人員,監控塔機裝拆的全過程;塔機的裝拆區域應設立警戒區域,派有專人進行值班;

  (2)作業前,對制動器、連線件、臨時支撐要進行調整和檢查,對起重作業需要的吊索具要保持完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作業中遇有大雨、霧和風力超過4級時應停止作業;

  (4)行走式塔機就位後,應將夾軌鉗夾緊;

  (5)塔機在安裝中對所有的螺栓都要擰緊,並達到緊固力矩要求。對鋼絲繩要進行嚴格檢查有否斷絲磨損現象,如有損壞,立即更換;

  (6)對整體起扳安裝的塔機,特別是起扳前要認真、仔細對全機各處進行檢查,路軌路基和各金屬結構的受力狀況、要害部位的焊縫情況等腰三角形應進行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或修復後,方能起扳;

  (7)對安裝、拆卸中的滑輪組的鋼絲繩要理整齊,其軋頭要正確使用(軋頭規格使用時比鋼絲繩要小一號)軋頭數量按鋼絲繩規格配置。

  5、塔機安裝完畢後必須經專門的檢測機構檢測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6、塔機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1)塔機的基礎必須符合安全使用的技術條件規定;

  (2)起重司機應持有與其所操作的塔機的起重力矩相對應的操作證,指揮應持證上崗,並正確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3)起吊作業中司機和指揮必須遵守“十不弔”的規定:指揮訊號不明或無指揮不弔;超負荷和斜吊不弔;細長物件單點或捆紮不牢不弔;吊物上站人不弔;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弔;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弔;安全裝置失靈不弔;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弔;6級以上強風區無防護措施不弔;散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弔;

  (4)塔機執行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規定執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降平穩,操作儘量避免急剎車或衝擊,嚴禁超載,當起吊滿載或接近滿載時,嚴禁同時做兩個動作及左右迴轉範圍不應超過90°;

  (5)塔機停用時,吊物必須落地不準懸在空中,並對塔機的停放位置和小車、吊鉤、夾軌鉗、電源等一一加以檢查,確認無誤後,方能離崗;

  (6)塔機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信車,吊重物時不得調整起升、變幅的制動器,除專門設計的塔機外,起吊和變幅兩起升機構不應同時開動;

  (7)塔機的裝拆必須是有資質的單位方能作業,拆裝前應編制專項的拆裝方案並經企業技術主管負責人的審批同意後方能進行,同時要做好對裝拆人員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機使用中的頂升加節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塔機安裝完後的驗收和檢測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頂升加節後的驗收工作也應該嚴格執行,對塔機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著裝置等都必須進行檢查驗收;

  (9)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吊作業時,應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對塔機的各安全裝置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其在執行過程中發揮正常作用。

  本規定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實施,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檔案執行。

  六、安全裝置和工藝的選用

  1、淘汰的裝置:少先式起重機、屋面起重機、蒸汽打樁機、滾筒式混凝土攪拌機。

  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

  七、安全管理規定

  1.制定裝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塔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機等垂直運輸裝置應儘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塔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2)機械裝置的安裝與驗收,必須以相應的規範標準以及自身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結合施工單位本身實際情況,嚴格、周密、有序地進行。

  這些規範包括《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94)、《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1996)、《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gb10053-1996)、《龍門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機》(jgj88-1992)、《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xx)、《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等。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裝置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

  (3)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測。檢測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裝置,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禁止裝置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4)建立完善的裝置管理制度、裝置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裝置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裝置,要嚴格進行班前檢查、安全執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保證裝置效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5)落實以機長負責製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特種作業崗位人員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2、施工現場大型裝置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置臺帳、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裝置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

  (3)懸掛限載標誌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3.施工現場中小型裝置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

  (4)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置臺帳、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記錄

  (5)指揮人員、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

  (6)懸掛安全警示牌、驗收合格牌

  4、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備配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演練。應急裝置隨時更新,進行必要的保養、維護,指定專人負責,保證完好率。

  八、大型裝置裝拆控制要求

  1.裝拆資質

  凡在施工現場從事塔式起重機拆裝(包括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承接業務(《許可證》分為一、二兩極)。拆裝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2.編制裝拆方案:

  拆裝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牆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定、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3

  1、實施裝置調運前的檢驗制度:每臺裝置調運前應提供出廠證書(在有效期內)或裝置的檢驗及檢驗證書。各工區必須組織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對動員的裝置進行檢查,認真填寫《動員機械裝置的驗收記錄》,對不符合使用要求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要堅決清除。

  2、實施裝置登記制度:對進入現場的每臺裝置進行登記,做好臺賬。裝置調配及折舊記錄,裝置租賃及租金支付記錄。

  3、實現運營商的pre釋出培訓體系:火車運營商的安全施工裝置時,裝置進入網站,主要包括安全操作、機械維修、故障識別,相互協調,統一指揮的建築工地,機械操作在高壓線等,培訓後的培訓資格證書和問題,和不合格的經營者應當堅決刪除。

  4、特種裝置管理系統:如起重裝置、鍋爐等,只有透過常州和無錫特種裝置檢測研究院的安全檢測後才能使用。

  5、制定裝置操作規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裝置。每臺裝置在明顯位置應有操作規程。挖掘機、叉車等可懸掛在駕駛室內,方便司機學習和掌握。並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檢查,對不熟悉操作程式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6、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大型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持證上崗必須由國家主管部門在有效期內簽發,上崗證書上的機械與實際機械相一致。

  7、實現維護系統:每個裝置的操作員應填寫裝置維修記錄和司機詳細記錄轉移到指定裝置的管理責任到人,加強裝置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造成安全事故相互促進。

  8、實現施工前的安全檢查系統的機械裝置:根據異常磨損,裂紋,變形,斷裂和其他情況下暗示或顯示的機械裝置、接觸機械裝置的結構和工作原理來確定裝置的潛在的安全隱患,並及時給予正確的和有效的治療,使其更加合理、有效和安全的建設。

  9、現有建築裝置應採取加固措施。16鋼絲繩用作電纜風繩。鋼絲繩的一端固定在裝置頂部與地面之間距離的2/3處,另一端固定在放置在地面上的地錨上。地錨埋於地下1.5米深。地錨混凝土砌塊或方木應按標準尺寸進行處理,以保證地錨的可靠性。

  10、現有建築裝置的實現位移模式:當裝置移動,鬆開電纜風繩固定在地面錨,放鬆1米的電纜風繩,然後修理它,裝置可以移動1米,等等(這個專案取決於現場實際情況,但它不允許移動裝置沒有電纜風繩固定)。裝置移至指定位置後,應重新加固鋼絲繩。裝置的更換應在工作區域內副職以上領導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並做好記錄。

  11、各大型機械裝置作業區必須與操作者簽訂《裝置保修責任書》。對個人實施裝置的維護和安全使用。

  12、每臺大型機械裝置都要進行標識,並做好裝置編號的管理工作。

  輪班制

  1、輪班制是機械裝置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認真細緻。

  2、接班人員應提前15分鐘進入施工現場,瞭解工作內容和工作環境,檢查裝置,認真檢查操作日誌,瞭解當班人員的裝置操作情況。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加強特種裝置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根據(以下簡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調整範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在特種裝置採購、安裝、改造、維修、維保、x作、檢驗檢測、報廢等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單位總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質監部門職責]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在用特種裝置實施安全監察,重點對使用單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義務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使用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條[爭取x和部門支援]地方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積極向本級xx彙報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工作情況,爭取將特種裝置安全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層x目標責任考核,對重大隱患實行x掛牌督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作用,針對事故多發裝置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單位界定

  第六條[使用單位定義]使用特種裝置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

  個人或者家庭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裝置,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屬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範圍。

  第七條[出租裝置使用單位界定]出租特種裝置,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承租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租賃合同約定雙方分別負有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雙方均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出租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共有產權裝置使用單位界定]住宅小區中的共有產權特種裝置,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管理單位作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在未向物業管理單位交接前,由該住宅建設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

  特種裝置產權共有人未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的,共有人為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共有人應當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關法定安全管理義務,但法律責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擔。

  第九條[合同管理界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委託x技術服務機構對特種裝置的使用實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單位的界定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

  第十條[使用單位總體義務]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和強制x標準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託x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三)採購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

  (四)選擇有特種裝置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特種裝置;

  (五)聘用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x的人員作業,並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

  (六)按規定程式辦理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七)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並配備有效版本的相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標準;

  (八)做好日常執行檢查、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治理,並按期申報定期檢驗;

  (九)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十)發生特種裝置事故,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接受質監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

  (十二)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人員設定規定]下列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一)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裝置運營使用單位;

  (二)長輸管道運營單位;

  (三)使用20臺以上特種裝置的石化、電力、冶金企業;

  (四)使用50臺以上特種裝置的其他企業。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可以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責任工程師規定]設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使用單位,應當任命1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責任工程師,並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其作為本單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職責。

  責任工程師可以從本單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師職稱並具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員中選聘,也可以從為本單位實施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專門技術服務機構聘用。

  責任工程師應當取得所在地質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管理類特種裝置作業人員x書,持x上崗。

  第十三條[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並確保制度切實可行;

  (二)定期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協調解決或者提出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建議;

  (三)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制訂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五)配合質檢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考核;

  (六)向質監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等。

  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未完全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由使用單位追究其責任;構成行政違法的,由質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制度建立規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採購、安裝、使用登記、x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度、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重點x裝置安全管理、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安全會議、安全資金投入管理、安全技術檔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種裝置使用單位還應當建立節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特種裝置採購及安裝

  第十五條[採購要求]採購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選型、技術引數、安全x能、能效指標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強制x規定以及設計要求;

  (二)所採購特種裝置由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制造;

  (三)所採購特種裝置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x、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監督檢驗x書等出廠檔案。

  第十六條[採購舊裝置規定]採購舊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登出登記x;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經定期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採購進口裝置要求]採購進口特種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的境外製造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特種裝置製造許可x;

  (二)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同類首臺產品,應當由該產品的國內代理商報請特種裝置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三)特種裝置安全質量x能和能效指標符合x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強制x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附有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x、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檢驗x書等中文出廠檔案。

  第x條[使用單位安裝改造維修裝置的義務]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裝置時,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維修;

  (二)督促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施工告知手續、申報監督檢驗;

  (三)驗收特種裝置,並接收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移交的有關技術資料、出廠檔案和監督檢驗x書,將其存入該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五章作業人員配備及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作業人員配備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出廠檔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本單位使用管理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按照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人員管理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下列管理:

  (一)確保作業人員持x上崗;

  (二)督促、檢查作業人員按照規程進行x作;

  (三)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

  (四)督促作業人員在x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發x部門提出複審申請。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使用登記x辦理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下列質監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登記標誌:

  (一)跨省長輸管道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辦理登記,其他長輸管道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二)100mw及以上電站鍋爐、客運索道、a級大型遊樂設施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三)流動式特種裝置在產權單位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四)其他特種裝置由使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根據需要,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可以將登記事項委託下一級質監部門實施。

  第二十二條[辦理使用登記時的資料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組織機構程式碼x(個體工商戶為業主x)原件及影印件;

  (二)完整的出廠檔案以及安裝技術資料等。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相應特種裝置使用登記的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x作用]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應當註明特種裝置所有人和第一責任人。使用單位取得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僅表明該特種裝置符合使用登記的條件,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還應當執行本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使用登記x或標誌的放置要求]特種裝置使用登記x或者使用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各類裝置具體放置位置見附件1、

  第二十五條[變更停用報廢規定]特種裝置移裝、過戶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行為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停用1年以上的,應當在停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報停;恢復啟用前,應當向登記機關報告,並申請定期檢驗。特種裝置報廢,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產品質量合格x、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資料;(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供、用電裝置檢修安全管理,保證職工在檢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電網和裝置的正常執行,為公司生產提供穩定的電力供應,消除電力傷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自下發之日起嚴格按本規定執行。

  2、適應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唐山氯鹼有限責任公司供電裝置、用電裝置和拖動裝置檢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電管理。

  3、管理規定

  1)在變電所和電氣裝置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必須熟知和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每年對電氣工作人員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一次,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值班電工做安全措施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完成。

  2)在電氣裝置上檢修作業必須嚴格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執行,檢修前檢修工作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做好安全措施經專人確認後許可檢修時,檢修人員才進行檢修作業,要求值班電工必須現場監督,檢修電工在本班組管轄的電氣裝置上檢修作業時也認真執行,檢修工作人員檢修完工將工作票交回後方可允許送電。

  3)所有用電的機械裝置停止運轉檢修時,檢修負責人必須到提供電源的變電所和變電站辦理停電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做好檢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許檢修後方能檢修,檢修前通知裝置所在化工崗位操作工,把轉換開關轉到停止位,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裝置,並現場監督檢修,檢修工作完成後,要清理完現場,檢修負責人才能將工作票交回,才允許送電。

  4)檢修電工要檢修正在運轉裝置的電動機和電氣裝置時,要經排程室和崗位工同意停車後,檢修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辦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後許可檢修時方能檢修,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現場裝置,值班電工指定要檢修的變電所(站)裝置,並分別監督檢修。

  5)檢修電工要檢修停止運轉處於備用狀態裝置的電動機和電氣裝置時要經排程室和崗位工同意後,檢修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簽發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後許可檢修時方能檢修,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裝置,並現場監督檢修。

  6)檢修工作票除正常簽發人簽字外還要有電氣值班人員、檢修裝置崗位班長和檢修負責人簽字,並分別由電氣值班室、操作崗位值班室和檢修負責人留存,檢修完工後檢修負責人將檢修工作票交回後方可撤安全措施送電。

  7)所有停用或暫時不使用的用電裝置(不處於熱備用的裝置),裝置使用單位要即時到供電變電所辦理停電手續,電工接到停電要求立即辦理停電,並做好安全措施。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專案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裝置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裝置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專案管理部、專案部做好報驗工作;專案管理部、專案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根據工程專案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裝置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檔案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式》執行。

  第十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於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專案、裝置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裝置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除錯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並於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稽核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檔案是否齊全有效;

  (二)稽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檔案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裝置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裝置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定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除錯,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後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裝置、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專案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並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專案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專案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築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專案部應當在裝置活動範圍內(裝置移動、臂架端部)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專案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專案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後)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式》執行。

  第三十一條專案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裝置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築機械裝置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專案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複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專案管理部每月、專案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專案負責人、裝置管理員,並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專案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定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裝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裝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裝置並及時報告專案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專案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裝置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裝置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裝置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案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式檔案《基礎設施控制程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裝置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專案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釋出之日起執行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7

  為保證本廠生產裝置安全使用和定期維修特制定本制度。

  1、對本廠所有的生產裝置,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定期維修。

  2、對需要電啟動的裝置,主要檢查電路執行情況,電源接觸是否良好,有無漏電現象,各部件是否損壞,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機維修。

  3、對臺秤、天平、卡尺等計量器具主要檢查其精確度,一般半年請計量局專業人員維修一次。

  4、對安全設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檢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個,並長期蓄存好清水。

  6、嚴禁私拉、亂接電源,亂使用電器裝置。

  7、廠內砍刀、安全帽等滅火工具必須專人管理,及時更換或補充,不得做擺設,搞形式。

  8、本制度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監督執行。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8

  1、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嚴禁裝置帶故障執行。

  3、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9

  一、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1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不參與培訓,不得上車。

  5、適時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二、車輛、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貨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方可參加營運。

  (四)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車。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三、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

  2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況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每月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登記,由經理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如有改動,應將改動情況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觸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3、公司營運部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等級評定、二級維護、年審。

  (1)車輛每年必須進行等級評定和二級維護;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

  (4)車輛每年須進行一次等級評定。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是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效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

  (3)經修理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4)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式

  (1)司機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報市車管所批准,從批准之日起列入報廢車,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有關證件交還給公司。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0

  一、使用電子白板教室裝置時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禁止非正常關機,禁止隨意插撥各種連線線。

  二、管理人員要隨時升級防病毒軟體,保證每週進行日常病毒檢測,裝入計算機系統的任何程式、資料要經過病毒檢查,同時做好重要資料備份工作。

  三、相關人員不得傳播、複製、編寫病毒程式、嚴禁利用電子白板教室網路釋出、瀏覽、下載、傳送反動、色情及暴力的資訊。

  四、禁止安裝與工作內容無關的軟體,不得利用電子白板教室從事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五、完善安全保衛措施,注意防火防盜。教室內應按防火規定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發現火情及時報警,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滅火。

  六、加強電子白板教室內用電管理,定期對供電線路配電裝置和照明器具進行檢查,防止因線路老化、短路造成事故;按綜合佈線設計進行用電線路鋪設,不得私拉亂接;電子白板教室用電不得超負荷;每天下班前,須關閉所有用電裝置,關閉總電源,最後關好門窗。

  七、電子白板教室管理人員要熟悉裝置電源、照明電及其他電器裝置開關位置,掌握切斷電源的方法和步驟。

  八、定期檢查、保養電子白板教室裝置,保證執行安全可靠。妥善保管硬體裝置及其他相關裝置的驅動程式、保修卡和重要隨機檔案。

  九、使用人員如發現計算機系統執行異常,應及時與管理人員聯絡,非專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開計算機調換裝置配件,外請人員對電子白板教室裝置進行維修時,學校相關人員應自始自終協同。

  十、電子白板教室應列為單位重點防火、防盜部門,下班前管理人員要進行安全檢查。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1

  1、貫徹執行國家及企業頒發的有關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

  2、安裝、拆卸機械裝置的作業人員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其他非作業人員嚴禁在安裝、拆卸機械裝置的現場停留。

  3、高空作業人員工作時必須穿防滑絕緣鞋。

  4、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在安裝、拆卸裝置標準節及其他大部件且不在防護欄以內工作時,必須正確繫好安全帶。

  5、嚴禁安、拆、操作人員酒後上崗工作。

  6、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的工作程式和技術要求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裝車運輸時要有專人指揮裝車,保證安全的同時並使裝置各個結構及部件不受損壞,裝上車的零部件必須捆綁牢固。

  8、安裝、拆卸裝置時要指定安全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按安全操作程式進行操作。特殊情況下,安裝、拆卸需要由專案部技術負責人制定方案,由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9、安裝、拆卸完畢後,由作業帶班人員或安全責任人對裝置各部件進行檢查,合格後再進行技術除錯。

  10、操作人員務必持證上崗,嚴禁酒後操作、違章操作,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操作,並立即彙報進行處理。

  11、安裝完畢後,務必對各部件進行檢查,除錯時務必遵照技術檔案中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除錯,經檢驗全部符合要求後,方能進行交接。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2

  一、使用管理

  1、裝置操作人員均應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鍋爐工、空調工、電工均應持有專業操作證並定期年審、

  3、其他裝置的操作人員應接受工程部操作培訓。各部門的裝置、設施因損壞而修理,應向工程部報修,嚴禁非專業人員私自維修。

  4、各工種裝置定期巡查內容:

  水電(含弱電)空調系統(末端)巡查內容及週期:變配電所、主樓低配房、樓層水電管井、機房的定期巡查,責任區域為:A區為維修一班,C區為維修二班、檢查週期為每週一次,外場燈光為維修班中班每晚檢查一次,冷庫及屋頂水箱為維修夜值每夜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如實記錄檢查與處理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主管或經理彙報。

  空調主機房當班人員須對飯店前臺區域的空調及熱水使用情況作跟蹤檢查,以便及時瞭解並掌握對主機和溫控的適度操作與調節,使其始終處於最佳狀態。每班還需對冷水機組、泵系統、熱交換器、地下泵房及屋頂冷卻塔系統按時履行巡查,實時如實填寫執行日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難度大的、向主管或經理彙報協調處理。

  鍋爐房:當班執行人員負責檢查本區域裝置狀況,保持使用裝置清潔、完好檢查所有加油部位,並及時加油。發現情況及時向領班彙報。工程部根據具體情況每年安排一次大修,鍋爐班對裝置每三個月小修一次。每月進行一次鍋爐附件、附件裝置大自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確定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彙報。

  二、新增裝置管理

  1、凡需新增裝置的部門,首先提出申請,報分管領導簽字後,報送工程部。

  2、工程部按裝置電氣負荷,建築物承載允許值、安全、環保、通風、水暖核實後,報請總經理室批准後方可進行購置。

  3、工程部應向採供部提供產品資訊和提出產品質量、尺寸等要求。

  4、根據安裝要求,並視工程大小,工程部決定內部或委託專業施工單位施工。

  5、新裝裝置應由工程部的相關專業人員當場開箱檢查:

  (1)規格型號是否相同,質量是否達到要求;

  (2)收集有關技術說明資料,並交內勤存檔。

  (3)收集有關備品備件、隨機工具等,交工程部儲存。

  6、裝置安裝後應由工程部技術人員在場指導除錯後,方可投入執行。

  7、裝置一經安裝固定,使用部門不得任意移動位置,另接電源等,若因經營需要,按改移裝制度辦理。

  8、裝置正常運轉後,應由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交付投入使用。

  三、裝置改、移裝管理

  1、酒店裝置需改、移裝時,應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工程部根據施工技術要求及動力提供等其他技術因素論證後進行計劃安排。

  3、對改裝工程較大,技術複雜性和價格較高或需對原結構、裝潢做較大面積破壞的,由使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擬定方案,報請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4、裝置改裝的材料及審批檔案應由工程部存檔。隱蔽工程設施的改裝、移裝資料及裝置改動原因除存檔外,應對相應的施工圖紙作改動或標註有關說明備案。

  5、部門移裝、改裝時,應按裝置轉讓制度處理,並辦理有關撤消、登記手續。

  6、凡未經賓館許可,私自移動、改裝拆除裝置或破壞建築結構、裝潢效果者,將追究有關部門責任。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二章熱力機械工作票制度及相關制度,健全和完善裝置檢修安全隔離加鎖管理機制,防止重要裝置、安全措施在操作中發生誤操作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對裝置檢修安全隔離加鎖工作操作方式、管理內容與要求,規定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的裝置檢修安全隔離加鎖措施制定、管理與處理。是檢查與考核其工作的依據。

  第四條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國家電力公司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國家電力公司頒發《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裝置技術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代表公司行使監督、考核職能。

  第六條各專業負責人、工作票/工單簽發人稽核技術措施和簽發工作票/工單時,應檢查裝置檢修安全隔離加鎖和加裝的堵板措施是否必要和正確。

  第七條執行人員審查工作票/工單安全措施時,對檢修裝置應加鎖或加裝堵板的安全隔離措施不全進行補充,並向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裝置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等。

  第八條工作票/工單策劃人對所檢修裝置的安全隔離措施負責,措施中要求加鎖的截門或隔離堵板,執行、檢修人員必須正確地執行。

  第九條執行人員負責實施技術措施和工作票/工單中的裝置檢修安全隔離、加鎖措施。檢修人員負責檢修裝置安全隔離加裝堵板。

  第三章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十條在進行檢修或安裝工作時,為了能夠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裝置的安全執行,防止發生誤操作事故,各級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工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工作前制定技術措施和填寫工作票/工單時,安全措施必須寫明《安規》規定應加鎖的截門或隔離堵板。在做措施時,執行、檢修人員必須正確地逐條逐項執行,執行許可人和檢修負責人必須到現場進行確認。

  第十二條在許可開始檢修前,執行值班人員必須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換工作,保證檢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與其他部分隔斷,放去內部的汽、水、油或易燃易爆氣體。各有關閥門應上鎖,並掛警告牌,對電動閥門還應切斷電源並將這些操作以及發出許可工作的通知,詳細地記錄在值班日誌中。

  第十三條檢修人員只有在接到執行值班人員關於許可工作的通知以後,方可進行工作,開始工作前,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會同值班人員共同檢查,需檢修的一段管道確已可靠地與執行中的管道隔斷,沒有汽、水、油或易燃易爆氣體流入的可能。

  第十四條在汽、水管道上進行長時間的檢修工作時,檢修管段應用帶尾巴的堵板和執行中的管段隔斷,或將它們之間的兩個串聯嚴密不漏的閥門關嚴,兩個串聯閥門之間的疏水門或放水門應予開啟。關閉的閥門和開啟的疏水門或放水門應上鎖並掛警告牌。

  第十五條在燃油管道上進行檢修工作(如更換石棉墊、閥門、焊接支管等)應將檢修的一段管道與執行中的燃油管道可靠地隔斷(關閉閥門並加堵板),然後用蒸汽通入管道進行吹洗,將殘留的燃油完全排出,並用儀器檢測,證明管道內確無燃油,方可開始檢修工作。

  第十六條儲氫裝置(包括管道系統)和發電機氫冷系統進行檢修前,必須將檢修部分與相連的部分隔斷,加裝嚴密的堵板並將氫氣置換為空氣,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域內空氣中含氫量小於3%,並經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開始檢修工作。

  第十七條在鍋爐管道、閥門上進行檢修作業前,須把該爐與蒸汽母管、給水母管、排汙母管、疏水母管、加藥管等與沒有停運系統的聯通處用堵板隔斷或將該爐與各母管、總管間的嚴密不漏的閥門關嚴上鎖並掛上警告牌。

  第十八條汽輪機在開始檢修之前,須用閥門與蒸汽母管供熱管道抽汽系統等隔斷,閥門應上鎖並掛上警告牌。還應將電動閥門的電源切斷,並掛警告牌。疏水系統應可靠地隔絕。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檢查汽輪機前蒸汽管確無壓力後方可允許工作人員進行工作。

  第十九條裝置檢修以前,為了避免蒸汽或熱水進入熱交換器內,應將熱交換器和聯接的管道、裝置、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斷,所有被隔斷的閥門應上鎖並掛上警告牌。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檢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二十條熱交換器長期檢修時和在閥門不嚴密的情況下,應對被檢修的裝置加上堵板,堵板的厚度應符合裝置的工作引數。

  第二十一條進入下水道、疏水溝和井下進行檢修工作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檢修期間流入工作地點。有關的汽水門應關嚴上鎖並掛警告牌。

  第二十二條檢修工作完畢後,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會同執行值班人員檢查檢修工作確已完結,加裝的堵板已拆除,管道已恢復常態,工作場所已經清理完畢,所有檢修人員已經離開,然後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鎖鏈。拆除堵板時,必須先把堵板的另一側積存的汽水放盡。才可通知執行人員恢復裝置的使用。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各級生產管理人員應隨時監督裝置檢修安全隔離加鎖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有權、有責任要求有關人員按規定履行本制度,否則應令其停止工作。

  第二十四條職能部門及專業人員,應負責組織對本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不符合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理,對安全隔離措施檢查或執行不力,按照反三違管理規定、績效管理辦法,對責任部門、責任崗位人員進行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適用於某發電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裝置技術部負責解釋。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

  (一)設定管理機構

  1、管理機構。以企業(法人)內部管理檔案形式,明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並註明機構人員的職務及聯絡電話。

  2、機構管理結構圖。將管理機構的人員用組織結構圖表示,註明各管理人員之間的管理關係以及所管理的部門及裝置。

  (二)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配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

  1、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明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裝置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若安全生產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應有加蓋公章的企業任命書。

  2、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有加蓋公章特種裝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任命書應註明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員應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附勞動關係證明資料)。

  3、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管理。管理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併到質監部門備案。

  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制

  1、各職能部門安全責任制。制定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包括: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崗位培訓教育部門安全職責和制度等。

  2、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特種裝置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包括:安全生產負責人崗位職責,特種裝置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崗位職責等。

  (二)制定特種裝置安全規章制度

  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裝置安全規章制度。包括: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特種裝置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特種裝置報檢制度,特種裝置安全培訓制度等。

  (三)制定特種裝置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裝置種類以及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快開門壓力容器操作規程等。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本單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裝備和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三、特種裝置行政許可及定期檢驗

  (一)行政許可

  1、特種裝置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2、特種裝置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裝置停用、登出、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併到質監部門備案。

  (二)特種裝置定期檢驗

  1、特種裝置報檢。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裝置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裝置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誌檢視)。

  2、特種裝置報檢要求。起重機械報檢時,必須提供保養合同、有效的作業人員證件。

  3、特種裝置換證。特種裝置檢驗合格後,攜帶使用證、檢驗合格標誌、檢驗報告、保養合同、保養單位的保養資質到質監部門辦理年審換證手續。

  四、安全培訓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裝置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五、特種設相關記錄

  (一)特種裝置日常使用狀態記錄(特種裝置執行記錄)

  根據特種裝置的類別分別印製特種裝置日常使用狀態記錄,將裝置的使用狀態記錄在案。

  (二)特種裝置維護保養記錄(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保養記錄)

  根據特種裝置類別分別印製特種裝置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對裝置維護保養做好記錄。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後,維護保養人員和使用者應在保養單上簽名,保養單至少一式二份,使用者和維護保養單位各留一份存檔。並且至少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三)特種裝置檢查記錄

  根據特種裝置類別印製特種裝置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包括日檢、月檢、年檢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記錄在案。

  (四)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印製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當特種裝置出現執行故障和事故時,詳細記錄故障或事故出現的原因、解決方法等。

  (五)定期檢驗整改記錄

  將每次定期檢驗主要存在問題及落實整改情況記錄在案。

  (六)鍋爐房記錄。鍋爐房要設立六種記錄:

  1、鍋爐及附屬裝置的執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裝置執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裝置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用水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安排後勤人員負責管理學校師生的生活用水和桶裝飲用水。

  2、選擇符合資質的企業供應桶裝水,並獲取近期水質檢測報告,確保師生飲水安全。

  3、基建科要經常對學校的供水設施、裝置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確保管道暢通。若遇管道阻塞,水籠頭破損,水管破裂等情況,及時維修,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4、定期清洗水箱,水房上鎖,確保學校用水安全。

  二、用電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電工要嚴格履行崗位責任制,對校內線路、電器裝置、開關和接頭勤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及時處理,杜絕事故隱患。

  2、安裝電器、改造線路必須由正式電工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技術不熟練造成火災、觸電事故。禁止私拉亂接線路,私增電插座和燈頭。

  3、各班主任、處室負責人、實驗室管理員,要對本班級、本處室和所管轄實驗室的用電設施加強管理,做到人走燈關。凡是使用電器裝置的部門要在離校時切斷電源(如計算機、飲水機、影印機等)。

  4、配電室的管理要按照國家電力部門的規範進行,室內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內,非電管人員禁止入內。

  三、用氣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燃氣管道。

  2、使用燃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3、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灶具。經常檢查連線灶具的燃氣專用膠管,定期調換。

  4、若發現燃氣洩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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