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規範本公司安全生產的變更管理,消除或減少由於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過程中工藝技術、裝置設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2、編制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3、職責

  3.1變更申請人負責填寫《安全生產變更申請表》。

  3.2各部門負責歸口部門的變更稽核。

  3.3總經理負責變更的審批。

  3.4變更的稽核部門負責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

  4、工作程式

  4.1變更分類

  4.1.1工藝技術變更包括以下內容:

  1)原料介質變更;

  2)工藝流程及操作條件的重大變更;

  3)工藝裝置的改進和變更;

  4)操作規程的變更;

  5)工藝引數的變更;

  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的變更等。

  4.1.2裝置設施變更包括以內容:

  1)裝置設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設施的變更;

  3)更換與原裝置不同的裝置或配件;

  4)裝置材料代用變更;

  5)臨時的電氣裝置變更等;

  6)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

  7)計算機及其軟體的變更。

  4.1.3管理變更包括以下內容:

  1) 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變化;

  2)人員的變更;

  3)管理機構的較大變更;

  4)管理職責的變更;

  5)安全標準化管理的變更等。

  4.2變更申請人填寫《安全生產變更申請表》,說明變更及其技術依據,並對變更的風險情況進行分析,變更申請部門領導簽字認可。

  4.3申請變更部門將《安全生產變更申請表》報至管理部,管理部負責人對變更的情況進行稽核。

  4.4申請變更部門將《安全生產變更申請表》報至總經理,進行變更審批。

  4.5變更審批後,變更申請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的實施。

  4.6變更實施前,變更的實施部門對變更實施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後實施變更。

  4.7變更稽核部門對變更的實施結果進行驗收。

  5、相關制度《風險評價程式》。

  6、相關記錄

  6.1變更申請表。

  6.2變更驗收表。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於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2.1對於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專案的每一項施工作業,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2.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稽核後,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稽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2.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三、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3.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3.2停工檢維修專案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3.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裝置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佈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於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裝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3.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後,生產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3.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製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後,由生產辦確認後,方可進行檢修。

  3.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專案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並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3.7外委專案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專案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接受生產部的統一監督檢查。

  3.8對於檢修的外委施工專案,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專案的技術交底,並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3.9裝置停工由生產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3.10裝置停工後,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並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3.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後,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餘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後,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裝置、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並作好明顯標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製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3.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乾淨後,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乾淨。

  3.14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裝置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線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並指定專人看管。

  3.15對於進入裝置內部檢維修的專案,在開啟裝置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並從上而下依次開啟,在開啟底部人孔時,應先開啟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開啟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鬆開,嚴防燙傷人員。

  3.16對於含油汙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裝置、管道外表面的油汙、物料要吹掃乾淨,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3.17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3.17.1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並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絡;

  3.17.2裝置、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後又串進物料;

  3.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後,方可進行;

  3.17.4凡是檢修專案,公司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採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公司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3.18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並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3.19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輕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3.20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保衛科要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3.21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3.22裝置檢修後,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3.23開車前,生產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並使之處於良好的狀態。

  3.24檢修後的壓力容器、裝置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裝置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除錯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裝置、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3.2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裝置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四、監督檢查和考核

  4.1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並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2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4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彙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彙報。

  4.5對車間執行本規定情況,生產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6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扣獎或行政處罰。性質惡劣並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五、附則

  5.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本制度可以和生產設施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互動參照。

  5.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3

  ⑴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菸。

  ⑵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⑶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⑷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幹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⑸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⑹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性溶體擦洗裝置,用具和衣物。

  ⑺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工作崗位。

  ⑻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裝置不準使用。

  ⑼不是自我分管的裝置、工具不準動用。

  ⑽檢修裝置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⑾停機檢修後的裝置、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⑿不繫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⒀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⒁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為加強對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產設施執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設施安全、穩定、長期滿負荷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的生產設施。

  3.職責:生產部為本制度的具體落實部門,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為日常監督部門。

  4.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內容:

  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堅持生產全過程的系統管理方式;堅持不斷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術水平的原則;能及時有效地消除生產設施執行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

  4.1生產設施選購

  4.1.1必須堅持“安全高於一切”的生產設施選購原則,要求做到生產設施執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工和環境的安全。

  4.1.2生產設施管理人員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特點、工藝要求廣泛蒐集資訊(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生產設施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後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4.1.3安裝、除錯、驗收、建立檔案等。

  4.2生產設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4.2.1生產部門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開停車方案、裝置停修吹掃方案。

  4.2.2生產部門制定生產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裝置定期檢查和考核記錄。

  4.2.3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4.2.4生產部工務負責員工培訓。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原理、結構、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4.2.5特種裝置的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操作資格證書,否則不準上崗。

  4.3生產設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4.3.1嚴格執行本制度,由生產部工務人員負責檢查落實。

  4.3.2生產設施操作工人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生產設施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4.3.3為了便於操作工日常維護保養,由生產設施管理人員確定生產設施“點檢”位置和技術要求,由生產設施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實施。

  4.3.4預檢預修,是確保生產設施正常運轉,避免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生產設施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設施零件的使用壽命,預先制定出安全檢修週期和檢修內容,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將生產設施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生產設施從本質上的安全性。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施工與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在檢修前辦理任務書,明確檢修專案職責人,並服從審批手續。

  2、檢修專案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的要求,親自和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檢修專案負責人實行統一指揮、排程,確保檢修工作的安全。

  4、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裝置、管道。

  5、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裝置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6、檢修傳動裝置和電氣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經兩次啟動複查證明無誤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7、檢修人員應檢查檢修中需要的安全防護器具,消防材料的準備情景。

  8、檢修人員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書的審批資料和落實情景,以及裝置內的安全作業是否可行。

  二、裝置內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裝置(槽罐、釜、槽車、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如下釜安全操作單),該裝置必須與其他裝置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並清洗、置換。

  2、進入裝置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氧含量,經檢驗合格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後方可入內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裝置內作業必須設有經驗的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堅持有效的聯絡。

  5、裝置內作業應根據裝置具體情景搭設安全梯及架臺,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裝置內要有貼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安全電壓照明。

  6、嚴禁在裝置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7、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作業證上簽字,檢修人員方可封閉作業孔。

  8、檢修完成後必須檢查裝置內是否有異物,並清理,並進行試驗水壓、氣密,並做好記錄準備,清理現場。

  9、檢修後的裝置必須進行試執行,合格後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三、一般的安全管理制度

  1、檢修人員應熟悉工作中碰到的酸、鹼和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避免發生灼傷、燃燒、爆炸和中毒事故。

  2、檢修人員應明白沙箱、防毒面具、消火栓、滅火器的位置,並能正確使用。

  3、檢修受壓容器,裝置和管路之前必須將其壓力降到等於大氣壓。

  4、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5、在檢修時不要觸及電動機有電部位,以及電纜和照明線。

  6、使用手電鑽時,工人必須戴上橡膠手套,電鑽外殼應接地。

  7、在起重和其他危險工作區域都應掛警告標誌,不許外人進入工作區域。

  8、檢修完畢後應拆除腳手架,臨時電器線路,警告牌和標誌,搬走檢修用的機具,清理裝置,屋頂上,地面上等的雜物垃圾,到達工完、料淨、場地清。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與安全標準化工作接軌,同時,也使公司的各項安全活動有詳細記錄,以備日後查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公司的所有管理部門及生產部門,所有與安全相關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3.職責者

  安環部、人力資源部、各車間及管理部門。

  4.管理細則要求

  4.1企業應建立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等七類資料的安全工作臺帳。基層單位和班組應設安全活動記錄,提倡實行微機管理。

  4.2安全組織臺帳

  4.2.1記錄相應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組織網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成人員名單、消防工作組織網路組成人員名單,納入臺帳備查。

  4.2.2記錄從安全領導小組到班組的安全組織網路組成人員名單。

  4.3安全會議臺帳

  4.3.1安全會議臺帳主要記錄本單位召開的各級安全會議資料,尤其是對安全生產工作檔案的傳達、學習貫徹情景。

  4.3.2安全會議臺帳應設由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召集單位和主持人、與會單位和人數、會議資料以及處理結果等欄目。

  4.4安全教育臺帳

  4.4.1企業安全教育臺帳應記錄領導、管理人員、安環部各級領導、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情景。

  4.4.2車間安全教育臺帳應記錄領導及員工安全教育、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崗位安全操作、應急預案的演練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等。

  4.4.3安全教育臺帳應至少設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課資料、地點、時間、考試成績及授課人姓名等欄目。

  4.5安全檢查臺帳應至少設有檢查日期、檢查資料、受檢部門、發現問題、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檢查人簽字等欄目。

  4.6隱患治理臺帳

  4.6.1凡發生在單位的事故隱患均應在隱患治理臺帳中記錄。

  4.6.2事故隱患治理臺帳應設有隱患所在部門、存在部位、計劃費用、實際費用、計劃治理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及隱患治理後的評估情景。

  4.7事故臺帳

  4.7.1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應建立相應的事故臺帳,記錄本公司所發生的事故。

  4.7.2事故臺帳應設有事故發生所在部門、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概況、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情景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登記表。

  4.7.3基層單位的事故臺帳應包括髮生在本單位或當事人屬於本單位的各類事故。

  4.8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臺帳應設有考核專案(資料)、被考核部門和個人、主要事蹟和存在問題、考核意見和結果、獎懲情景、考核部門簽字及審批部門等欄目。

  4.9安全活動記錄按《安全培訓教育制度》要求,記錄單位和班組的安全活動開展情景。

  4.10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應認真填寫、保管安全臺帳;同級主管安全的領導應定期檢查並簽字。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釋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加強化學工業裝置動力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化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裝置和動力的管理工作。裝置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膠塑膠加工、化學礦山、機械製造生產及動力供應、機電修理、起重運輸的裝置、儀器儀表、管道、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等(以下簡稱裝置)管理工作。動力管理包括:水、電、汽、風、冷的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三條:企業的裝置管理應當依靠技術提高、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裝置動力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裝置和動力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裝備素質,堅持裝置完好和穩定的動力供應,在確保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以取得企業最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對化學工業企業主要裝置實行由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分級監督檢查和由企業負責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並按照職責對企業裝置動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化工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化工企業集中程度和行業共性,進取推進檢修專業化協作工作,支援開展壓力容器、防腐蝕、潤滑、密封和維修技術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特點和裝備水平,在不斷完善現有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的基礎上,進取採用先進管理方法和以裝置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各種維修先進技術。

  第八條:企業廠長在任期內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實行生產與裝置並重的原則,全面負責企業的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並在職責目標中包括以下裝置動力管理資料:

  (一)到達並堅持無洩漏工廠標準。

  (二)必須明確與裝置動力管理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裝置折舊基金,並保證用於裝置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關裝置動力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裝置改造更新計劃,裝置新度係數等)由廠長與主管部門簽定。

  裝置較複雜的大、中型企業,可委託裝置副廠長具體負責裝置動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企業主管部門裝置動力管理工作職責

  第九條:化工部在裝置動力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化工行業裝置動力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化工系統的裝置動力檢修專業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化工企業的`裝置動力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裝置動力綜合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裝置動力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參與化工裝置動力的發展規劃,引進裝置審查和進口裝置國產化等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在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化工部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化工裝置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化工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化工裝置動力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廣檢修、動力供應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化工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供給資訊和諮詢服務。

  (五)收集彙總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統計報表並負責分析處理和上報。

  (六)參與基建專案的投資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參與企業重大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八)組織檢查驗收無洩漏工廠和裝置評優活動。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在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裝置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決定,調查研究掌握裝置技術狀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二)組織、監督企業加強裝置動力工作的基礎工作,做好廠際裝置檢查評比和裝置技術狀況分析及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總結,收集彙總上報機動季(月)報表。

  (三)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審批所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增值、調撥和報廢工作;並參與重點基本建設專案、技措、安措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組織所屬企業編制年度大修、系統(裝置)大修計劃,搞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並檢查計劃完成情景。

  (五)督促、檢查企業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施、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參加裝置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六)開展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和推廣。

  (七)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裝置動力技術力量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章:裝置的規劃、選購及安裝除錯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做好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除錯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裝置時,應由廠長(裝置副廠長、總工程師)召集計劃、財務、生產工藝、裝置動力、物資供應等部門人員,對新裝置技術性能提出要求,並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後,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企業自制裝置,要嚴格遵照國家的設計、製造標準。設計方案應在收集現有裝置使用、檢修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先進技術,並邀請裝置動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裝置製成後,應附上完整的技術資料交付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企業選購的進口裝置,應當有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必要的檢測儀器和維修備件。企業應在裝置動力管理部門參加下組織開箱檢查,認真對裝置資料、隨機備件和專用工具進行清點、驗收,並及時組織安裝、除錯和投入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五條裝置製造部門應當與使用者建立裝置使用資訊反饋制度,供給必要的技術資料,做好裝置售後服務工作。

  第四章: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裝置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併到達以下基本要求:

  (一)裝置必須具備操作使用規程、維護規程和安全規程,各生產崗位必須具備裝置管理專責制、巡迴檢查制、維護保養制和交  (二)對操作人員要加強培訓。操作人員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效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定期進行技術考核,作為技術晉升的依據。新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裝置潤滑管理制度,堅持“五定”、“三級過濾”,在保證裝置潤滑良好的條件下,力求節儉油料消耗。

  (四)裝置應經常堅持整潔,消除跑冒滴漏,到達裝置完好和無洩漏標準,搞好禮貌生產。

  (五)備用裝置應處於良好狀態。停用閒置裝置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要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於傳動裝置還要定期進行注油盤車(氮封裝置要定期檢查保壓情景)。

  第十七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對動力、在重、運輸、儀器儀表、蒸汽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裝置的維護、檢測和現場試驗,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堅持完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章:裝置的檢修

  第十八條:裝置檢修應以時間週期為依據的計劃檢修為主,逐步發展到以裝置實際狀態的監測為基礎的檢修制度。

  改變修理方式時,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執行。執行計劃檢修的裝置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料:

  (一)裝置的檢修規程。

  (二)裝置檢修的工時定額標準。

  (三)裝置安全檢修規程。

  第十九條:企業應根據裝置檢修週期、實際運轉狀況以及綜合平衡結果,編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計劃及系統(裝置)停車大修計劃,作為編制生產計劃的依據,檢修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調整計劃應報請主管部門批准。

  裝置檢修要按照科學禮貌檢修的要求,編制好檢修方案。不具備施工條件,不得草率停工檢修。

  第二十條:企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裝置報廢殘值和有償調撥資金,應由裝置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裝置進行改造更新時,大修理基金可同折舊基金合併使用,以滿足技術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備品配件是檢修的重要物質基礎,一般應集中在裝置動力部門統一管理。為了保證裝置正常維護和計劃檢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同時作好進行備件的國產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保證裝置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進的修復技術進行修復利用。節儉檢修資金。

  第六章:裝置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企業裝置動力部門應設專人負責裝置改造和更新工作,參與編制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重要裝置的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安全可靠性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一十五條:企業裝置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企業對裝置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不論費用來自何種渠道,都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景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頒佈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裝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裝置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裝置動力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企業工程竣工時,基建部門必須會同裝置動力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貼合質量標準並試執行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重要專案廠(礦)領導必須參加。

  新安裝裝置的技術資料、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等,應由基建部門在驗收時一併移交給生產單位。

  企業裝置動力部門在裝置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裝置管理規章制度和臺帳,主要裝置必須建立健全完整、準確的技術檔案,包括化工專用裝置的設計製造的技術資料,安裝、試車記錄,地面標誌,歷年檢修、試驗、鑑定及結構改善記錄,主要易損件圖紙,累計執行時間、裝置事故記錄等。

  第三十條:企業必須制定裝置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企業在抓好裝置完好率、靜密封點洩漏率的同時,並對裝置開工率、負荷率、裝置運轉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維修費用、裝置事故等進行統計分析和經濟技術評價工作,並按化工部制定的統計表上報。

  第三十二條:化工企業裝置動力管理要堅持安全和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裝置製造、使用、維護、檢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都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化工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安全檢修制度、規程。作業過程應遵守“化工企業通用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裝置事故,按裝置事故管理制度辦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須在24小時之內上報化工部;對隱瞞事故或逾期不報的企業要追究職責。

  第八章:動力管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動力供應平衡工作,加強對動力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確保正常供應和安全經濟合理執行。做到生產有計劃、使用有標準、消耗有定額、物料有計量、節能有措施,不斷降低動力消耗定額和成本。

  第三十五條:為了確保電力裝置的正常執行,企業應編制電氣預防性試驗、事故防範措施計劃,以及提高裝置效能的技術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做好工業用水的管理工作,進取採用迴圈水(化學汙水的處理排放除外),加強水質處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供熱、風、冷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需求。

  第九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大力開展人員培訓,提高各級裝置動力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維修人員的維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員對正確使用裝置的認識與瞭解。培訓裝置動力管理及維修的後備力量。

  (一)部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裝置動力管理人員和重點化工企業負責裝置動力管理的廠長、裝置動力處(科)長以及部分裝置動力管理工程師的培訓。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負責對企業裝置動力管理工程師及中小企業負責裝置動力管理的廠長、裝置動力科長(股)長的培訓。

  (三)企業要組織好基層裝置動力管理人員(包括機械員,工段長等)和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企業裝置動力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到達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須實踐經驗併到達化上系統管理崗位科、處長職務規範標準,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幾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裝置動力管理的評優活動,對裝置動力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根據裝置動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評比競賽活動能夠在單位間、個人間及機臺間進行。對裝置動力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團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企業主管部門對於因裝置管理混亂、裝置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職責人員的行政職責。

  第四十三條:對翫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裝置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職責和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原則上亦適用於團體所有制化工企業。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與國務院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化工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1.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1.2安全負責人是特種裝置管理的總負責人,應按本規定要求實行安全管理,並對其安全可靠性負責。裝置管理機構和裝置管理人員對本制度貫徹執行,各級安全人員對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二、機構和職責

  2.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積極消除各類隱患,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特種裝置安全效能和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

  2.2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2.3生產部是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的職責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2.3.1負責貫徹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3.2負責制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2.3.3負責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及臺帳管理工作;

  2.3.4負責特種裝置安裝、維修、執行、檢驗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2.3.5負責制定特種裝置檢驗及人員培訓計劃。

  三、特種裝置監督管理

  3.1特種裝置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內部相關的法規、標準及管理規定。

  3.2特種裝置在安裝完畢後,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依法進行註冊登記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種裝置臺帳及技術檔案。

  3.4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檢查頻次,安全檢查不低於每月一次。對查出的隱患建立隱患臺帳並及時處理,影響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的隱患,在隱患處理前嚴禁裝置執行。

  3.5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組織對人員的安全技能進行考核和培訓。

  3.6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要制定到每臺裝置,每個裝置。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購進未取得生產許可的氣瓶。必須保證各安全附件齊全。

  3.8特種裝置必須經檢驗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裝置及附件必須有明顯的檢驗合格標誌。要保留裝置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影印件備查。

  3.9特種裝置安全使用條件、檢驗要求及檢驗週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特種裝置檢驗(含安全附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並透過局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的檢驗單位進行。

  3.10特種裝置(含安全附件)採購必須選擇有資質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裝置到貨後由安全人員對裝置進行安全驗收。

  3.11特種裝置的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改造設計方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實施。

  3.12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的專案承包方必須到局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資質審查:

  3.12.1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3.12.2局外施工單位的“跨地區施工批件”;

  3.12.3局資質認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3.12.4質量保證材料;

  3.12.5工程業績資料;

  經審查合格後,由管理局安全質量環保部核發《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分承包方資質審查證書》,在持有此證情況下,方可在我公司開展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工作。

  3.13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前,施工單位應填寫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申報表,並依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公司安全質量部門、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批後方可施工。

  3.14施工單位對裝置安裝、修理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必須達到相關安全技術性能的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我廠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依據安全措施和標準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標準要求,有權責令整改和停工。

  3.15裝置安裝、修理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必須尊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公司領導(廠長、經理)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政策、法令、指標、對本公司員工的安全健康負責,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3.建立安全組織機構,配置安全人員,實現安全生產,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安全的重大問題。

  4.每季定期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對重大的不安全隱患組織落實整改。對避免重大事故的有關人員實行重獎。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做出防範措施,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職責者進行嚴肅處理。

  二、安全員職責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制訂和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貫徹實施。

  2.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組織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考核。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情景,遇有緊急不安全情景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有關人員的工作。

  4.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協助解決問題,組織落實整改。

  5.負責編制或修訂公司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6.負責工傷事故的處理和各類事故的綜合上報,參與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鑑定工作。

  7.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管理。

  8.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參加各種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並提出防範措施。

  9.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做到定整改人員、定措施、定期限。

  10.負責動火手續的辦理工作。

  三、班組長安全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決定。

  2.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3.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搞好安全設施,裝置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堅持完好和正常執行。

  5.督促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用品。

  6.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7.組織搞好生產現場的清掃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實現安全生產。

  四、員工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記錄整潔、準確、可靠,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3.及時巡迴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生事故要正確分析、確定、處理、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4.愛護並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加強裝置維護。經常堅持作業現場所整潔,搞好安全生產。

  5.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和器具。

  6.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操作,險情異常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 .目的和範圍

  為了加強對倉庫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倉庫的安全管理。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危險化學品庫保管負責對庫存物資入庫、貯存和發放的整個過程和管理。

  4 .工作程式

  4.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並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4.2.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3.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4.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公司《倉儲管理程式》進行。

  4.5.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4.6.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批准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4.7.加強對防爆電氣裝置、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4.8.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4.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4.10.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5 .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6 .記錄

  6.1安全檢查記錄。

  6.2出入庫記錄。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⑴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菸。

  ⑵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⑶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⑷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幹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⑸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⑹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性溶體擦洗裝置,用具和衣物。

  ⑺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工作崗位。

  ⑻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裝置不準使用。

  ⑼不是自我分管的裝置、工具不準動用。

  ⑽檢修裝置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⑾停機檢修後的裝置、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⑿不繫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⒀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⒁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透過,持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於危險化學品範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採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儲存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佔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體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溼度→乾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後,方可准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儲存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定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採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防爆標誌。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菸、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菸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儲存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於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築防火設計規範》中的規定設定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乾燥、陰涼。

  7.支援檔案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於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認真做好裝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停工後,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換,使其內部不含有餘氣,並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後方可作業。

  2.5在吹掃過程中,裝附近禁止動火。

  2.6嚴格禁止裝停車後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裝置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裝置系統連線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2.8.1施工現場嚴禁吸菸。

  2.8.2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採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溼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採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汙

  2.13裝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上拆卸的裝置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檢修現場消防裝置.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並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執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後方可進入,並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管線清洗排汙時,要規範管理,裝檢修中的帶油汙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後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效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

  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2.21對外來施工維修隊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不能處理的及時向生產副經理彙報。

  2、庫房內嚴禁明火和吸菸,庫房內除照明燈外,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工具,不準加設臨時線路,離開庫房時要關閉電源,保管員要做好對入庫人員的宣傳教育和監督。

  3、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設專庫單獨存放並嚴格出入庫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保管員應對庫房內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和維護,不能隨意挪動,消防通道內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裝物/雜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對在庫區內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有權進行制止。

  5、保管員對庫存物品妥善進行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保管員離開庫房時要鎖好門,切斷電源,防止意外發生。

  6、庫房內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物等,劃定合格、不合格、待檢區域,按品種、規格、整潔有序,定量堆放,並做好標識。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透氣、防潮。

  7、出入庫要建立臺帳,定期對庫存進行盤點,保持賬物相符,貯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等如發現缺失或破損要做好記錄,並上報生產副經理。

  8、外來車輛進入庫房裝卸貨,必須遵守公司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在庫房內減速慢行,隨車人員遵守相關的庫房管理制度。

  9、庫房如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必要時報警。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 、 目的與範圍

  1.1、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增強事故的預防和預控能力,避免工傷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五同時”(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內容。

  1.3、 本制度適用於廠內所有單位。

  2、職責

  2.1、 行政部是安全生產“五同時”的監督部門,負責制定安全生產“五同時”的管理辦法,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的管理規定,考核相關部門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的情況。

  2.2、 生產排程部負責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的管理規定。

  2.3、 經營計劃部負責在編制計劃、目標診斷和年度考核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的管理規定。

  2.4、 各車間負責在本部門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的管理規定。

  3、經營計劃中的安全管理

  3.1、 企業長遠規劃中應有安全健康的內容。

  3.1.1、長遠規劃是本企業在一個時期內改革發展、生產經營的總框架。在編制企業長遠規劃中,應依據企業現狀,由行政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的目標指標、措施等內容,納入總體規劃中。

  3.1.2、規劃針對性強,有配套的措施、檢查、考核辦法,每年應有診斷總結。規劃中的目標指標要科學合理,儘可能量化,且有認證分析的支撐材料。

  3.2、 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中應有安全健康的內容。

  3.2.1、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中,應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標、指標考核體系,以及具體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改造措施,確保目標指標的實現。年度工作計劃應有規範的文字資料。

  3.2.2、年度安全健康目標、指標應由行政部分解到各職能部門、車間,各職能部門、車間也應建立相應的措施和對策,確保計劃落在實處。同時,每季度各職能部門、車間應有階段分析或目標診斷。

  3.3、 年度安全健康目標、指標應納入經濟責任考核中,由行政部依據各職能部門、車間目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兌現。

  4、生產組織中的安全管理

  4.1、 企業在組織生產,安排任務中要堅持“安全第一”,在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4.2、 生產排程部在組織生產時,應同時考慮安全問題,對作業條件進行安全認證。

  4.3、 廠內每週的生產排程會,由行政部分析安全狀態,針對生產經營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各車間的生產協調會,由車間主任分析安全狀態,針對生產經營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4、 凡工藝、材料發生變化,由技術部提出相應措施和對策,行政部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安全條件認證,經認證合格後,方能組織生產。

  4.5、 各科室、車間在本部門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時,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認證,制定安全防範措施,確認無誤後方可組織實施。

  5、檢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5.1、 維修部在組織停產檢修前應將檢修計劃報行政部,以便行政部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有重點的進行抽查。

  5.2、 停產檢修工作開始前,各責任部門應當召開檢修保養工作會,強調安全注意事項,落實檢修保養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檢修專案要有安全負責人,負責監督專案實施過程中的安全工作。

  5.4、 檢修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穿戴好勞保用品,按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停送電審批”“動火審批”“臨時用電審批”等手續,懸掛安全警示標誌。

  5.5、 多人配合檢修專案要有一人負責總體指揮,避免因多人指揮配合不當而發生事故。

  5.6、 檢修保養時,裝置的安全裝置應當一併進行保養和檢修。檢修保養時應當採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時可以切斷電源、氣源等)防止裝置誤動作。

  5.7、 檢修保養驗收時,安全裝置保養、安全整改的完成情況與裝置保養檢修驗收一同進行。

  6、考核

  對因忽視安全生產,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規定,按考核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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