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精選15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裝置、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群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2

  1、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校園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2、特種作業人員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或未複審的,由市區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在我校,特種作業指電工作業(含執行和維修),從業人員指電工。

  4、電工必須負責合理、規範佈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必須徵得電工的同意。

  5、電工必須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裝置,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6、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儘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5、電工對師生髮現的報修的電器、電路,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6、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規定內容

  3、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裝置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裝置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裝置、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式。

  3、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各車間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准後,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特種作業人員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和在我廠範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裝置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裝置、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範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裝置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訊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製冷作業。含製冷裝置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並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群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裝置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裝置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裝置、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衛生推進課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衛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稽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准後,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後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凡是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並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範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儲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影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儲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影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影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裝置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裝置禁止帶入本公司範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總務部安全課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透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5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週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後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複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複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藉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貫徹中國政府關於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錶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檔案。

  2.範圍

  本檔案適用於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於壓力錶的管理工作。

  3.說明

  本檔案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錶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錶檢驗的週期及相關要求。壓力錶週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建立。

  本檔案所涉及的壓力錶特指無訊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錶。適用於測量範圍在—0.1~1000MPa用於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錶。

  本檔案中關於壓力錶檢定週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並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檔案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後,本檔案將隨之更改。

  4.職責

  1、壓力容器、鍋爐、配管、工業管道等裝置上的壓力錶巡檢、拆裝,以及短絲、接頭、閥件、緩衝管、彎管的更換或堵漏由各生產裝置負責;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託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錶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錶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錶清單;

  6、壓力錶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錶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並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臺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絡,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5.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裝置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 JJF1033—20xx計量標準考核規範;

  14、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 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 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6.強制檢驗壓力錶統計原則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於以下裝置上的安全防護壓力錶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錶目錄時參照附表。

  7.壓力錶檢定週期

  1、鍋爐、壓力容器本體壓力錶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其它壓力錶作為非強制檢定處理,週期由賽科生產裝置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2、壓力錶檢定週期一般應參照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真空壓力錶和真空表》執行

  3、壓力錶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錶應註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錶檢定週期暫定為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錶檢定週期暫定為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錶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週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8.壓力錶檢定專案

  普通壓力錶檢定專案包括:外觀檢查,零位檢查,誤差及精度檢查,指標偏轉平穩性檢查;真空表按當地大氣壓90%以上疏空度進行耐壓檢定;禁油壓力錶應進行無油脂檢查;電接點壓力錶應檢查絕緣電阻是否大於20MΩ。具體檢定步驟見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檢定合格證應妥善貼上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週期。

  9.壓力錶操作線及警戒線設定

  1、下警線為綠色,上警線為紅色;

  2、可採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引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並負責預置。

  10.壓力錶巡迴檢查專案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範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洩漏或指標鬆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錶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標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錶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1.壓力計量標準的建立

  1、壓力錶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核。

  2、選用的計量標準,其計量技術指標應當滿足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範)的要求,具有有效檢定證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裝置,應當試執行足夠的時間;

  4、按照規定完成《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JJF1033—20xx附錄B),其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驗證及重複性、穩定性考核的填寫見JJF1033—20xx附錄C;

  5、檢定實驗室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要求,並按要求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的設施;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錶檢定專案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請計量標準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核(複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複性考核記錄;影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影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裝置有效檢定證書影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專案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影印件兩份;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特種裝置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特種裝置及特種裝置裝卸人員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氣的充裝裝置和lng站充裝人員。

  第三章特種裝置要求

  第三條充裝裝置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執行。

  第四條充裝裝置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充裝裝置的檔案、臺賬、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裝置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裝置銘牌應裸露,且不得塗漆。

  第六條充裝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嚴禁超期執行。

  第七條充裝裝置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並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充裝操作規程

  第八條槽車對位後,檢查車號是否相同,檢查50米周圍是否有明火源,距離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條關閉手機,禁帶火種,禁穿帶釘鞋,禁穿化纖衣褲,禁戴老花鏡,禁用非防爆電筒,禁用塑膠盆、勺、桶。禁拖電纜和電纜裸露。

  第十條每班充裝工都要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現場十米以內配備四個乾粉滅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條檢查汽車槽車、槽罐內部、電源插座、電機、泵、管、電纜、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後才能使用。

  第十三條接好泵的電源和汽車槽車接地線,使靜電匯入地下。

  第十四條輕開槽車罐口、注意罐內氣壓掀蓋傷人,不準在罐口處猛烈敲打,測量並記錄罐內液麵高度,當日溫度、車號、罐體標出容量計表頁數作計量備查。

  第十五條汽車停放在容易撤離和逃生的方位,司機不離車。

  第十六條接好汽車槽車的管後,開啟前,安全員再檢查周圍現場各個環節,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才開機。開機後要做到聽(有無異樣響聲)、摸(電機溫度)、看(有無溢漏)、查(找原因修復整改)。

  第十七條汽車槽車上要有一人在上風方向監視罐裝情況,罐內必須留出空間,達到安全液麵,示意關機。

  第十八條作業中遇到電機發熱、雷電交加時應停機停泵。

  第十九條操作過程起火時按以下程式自救:用乾粉滅火器撲救、用石棉被蓋槽罐口,拉閥斷電、拉報警電鈴、撥打119報火警、110救援、關死上下游閥門,汽車開離火場,啟動消防水源冷卻著火罐和鄰罐。

  第二十條配置兩個輪式、四個手提幹粉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立式貯罐從底部閥門輸入,臥式貯罐將管子伸入貯罐底部輸入,嚴禁從頂部向下猛烈噴射。

  第二十二條作業開始後,要有一人專門巡視管道,預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頂溢滿等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lng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8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訊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儲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彙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9

  1、嚴格執行《遼河油田分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定》和《遼河油田分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2、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執行。

  3、特種裝置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4、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齊全,必須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嚴禁超期使用。

  5、特種裝置的檔案、臺帳、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裝置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裝置銘牌應裸露,且不得塗漆。

  6、特種裝置液位計、壓力錶警示標記齊全準確。

  7、特種裝置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嚴禁超期執行。

  8、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並保護好事故現場。

  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10、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時,應提前向安全部門申請複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10

  1. 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絡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絡對全廠特種裝置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裝置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裝置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式

  4.1 特種作業的範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 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4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

  4.4.1 特種裝置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 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裝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4.4.3 特種裝置應根據其檢驗週期檢驗。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捲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裝置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裝置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並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並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定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並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並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後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效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後於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後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訊號和避讓訊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裝置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必須採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裝置、電線杆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執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裝置或物體。禁止物體衝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定紅燈訊號,重物要透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絡並得到許可後,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透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誌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菸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吊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弔。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後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專案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並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效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誌並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新增、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准,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後,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並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後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於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後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並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准,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後,要按規定進行除錯,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除錯、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儲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引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許可權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範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並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範圍

  1.特種作業工種範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後,成績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裝置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裝置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複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複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准並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複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複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複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塗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複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複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裝置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裝置,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捲揚機、固定扒杆等;

  2、升降裝置(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製冷裝置、空壓裝置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裝置;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裝置。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築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捲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訊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剷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牆、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裝置安裝維修。

  6、製冷作業:製冷裝置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裝置,氧氣、乙炔站裝置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燬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築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裝置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製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裝置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後,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除錯,並對校驗和除錯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經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裝置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檔案;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檔案)。

  第十條 特種裝置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專案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專案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裝置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後,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裝置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裝置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裝置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製造單位、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檔案。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檔案。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裝置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檔案。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執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並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執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裝置使用執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洩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裝置在使用執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範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執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裝置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週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裝置: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登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裝置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專案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後,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裝置,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並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複審。複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複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複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裝置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和執行的安全技術檔案,並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裝置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執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裝置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複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裝置安裝、執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裝置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裝置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執行使用;或使用執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13

  一、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範圍

  1、電工(執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衝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週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複審與培訓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電工進網許可證>>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執行電工每年複審一次,未按期複審和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和進網許可證自行失效。

  2、凡到期複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單位申報將複審人員的操作證、許可證,交到公司安技員統一辦理。

  五、複審內容

  1、檢查作業期間安全行為,違章記錄和事故責任。

  2、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

  3、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

  4、健康體檢。

  六、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複審考核試卷和體檢表保留四年,審驗表保留八年。

  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後方可以從事原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情節給予批評和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後果者,應按有關規定和制度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14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後,建立檔案,儲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並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並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15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裝置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特種裝置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裝置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

  二、特種裝置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裝置,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境外製造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透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影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裝置進行校驗和除錯,並且向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裝置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裝置處安全辦審查。經稽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裝置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專案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檔案、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特種裝置的使用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3、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效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執行或使用。

  6、特種裝置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裝置處安全辦書面報告,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複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裝置處安全辦書面報告,並且按有關規定到裝置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登出手續等。

  8、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複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複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複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裝置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獎 懲

  企業對特種裝置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範,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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