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制度(彙編13篇)

發票管理制度(彙編1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發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發票管理制度1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准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專案、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儲存,並註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發票管理制度2

  為規範員工操作,對發票進行嚴格管理,有效控制發票開據情況,特制定以下發票管理制度,望前臺員工嚴格執行。

  一、發票備用

  1、前臺發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即前臺發票每日標準額度為10000元。

  2、該金額已足夠平日散客開據發票,團隊退房應由前臺通知財務提前準備發票,由財務處直接給團隊開據發票。

  二、發票開據登記

  1、客人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時主動提及開據發票,接待員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實際消費金額給客人開據發票。

  2、在結賬單備註欄上註明(已開票,客人簽字)字樣,並邀請客人簽字。若客人未開據發票,則在結賬單備註欄上註明(未開票)字樣,則不用客人簽字。

  3、結賬單上會顯示本次消費金額,及應退款金額等消費資訊,應再次邀請客人簽字確認。

  4、若客人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會有客人的兩個簽字,若客人不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只會有客人的一個簽字。

  5、前臺接待應將開了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結賬單分開存放,以便財務核對。

  6、在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登記房號、客戶姓名、消費金額、開票金額及經手人。

  三、發票金額核對

  每日收銀箱內剩餘的發票金額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應必須等於10000元。

  四、發票補充

  1、財務部每日早上應派專人到前臺對發票進行核對和補充。

  2、清點收銀箱剩餘發票的金額,然後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是否為10000元。

  3、把已開據發票的結賬單拿出來再次核對金額。

  4、將已開據發票的總金額補給前臺。

  5、將已補充發票的結賬單和未開票的結賬單帶回財務部。

  五、任何人若將酒店發票據為已有,處以xx年元罰款,並開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3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儲存5年以上,儲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專案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專案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儲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貼上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貼上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稅—普道諮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後,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後,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發票管理制度4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管理制度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發票由專人負責領取、開具、保管及諸項業務,非發票管理人員不得代辦有關發票業務。

  二、開具發票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一次性如實開具,內容真實,字跡清楚。

  三、不得轉借、轉讓、塗改、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拆開本使用專用發票,不得擴大專用發票使用範圍,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四、填開發票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五、必須按規定妥善存放、保管專用發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應當儲存五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後銷燬。

  七、在使用發票過程中,如不慎丟失、損毀,應於丟失當日(24小時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八、虛心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發票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於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並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複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註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並與存根一起妥善儲存。

  第七條使用後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塗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後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銷燬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登出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製。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稽核工作:

  ①稽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稽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稽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稽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稽核無誤後,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並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登出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准可委託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並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稽核無誤後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稽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稽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並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資料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專案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專案),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專案;

  (二)銷售免稅專案;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專案,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專案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專案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專案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定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專案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透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裝置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並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製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徵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於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於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專案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徵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係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於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透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透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透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應於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並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並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通用裝置發生的費用,准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裝置包括用於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印表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並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製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路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製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並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彙總後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核心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後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並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後,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手續。並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稽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後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印表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印表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髮行。發行後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裝置。並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列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列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徵收分局列印成冊,下發給徵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徵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登出,然後才能辦理登出手續。

  (一)依法登出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登出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徵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於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後,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並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彙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採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於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裝置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裝置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裝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裝置造成系統不能正常執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透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透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影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XX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資料和認證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資料,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儲存的資料,必須透過磁碟儲存並列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資料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資訊,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資料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資訊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透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資料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裝置。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路,各發行網路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徵收機關,並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裝置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收、發、存臺帳》(附件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裝置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裝置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裝置庫房,保證裝置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裝置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裝置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庫存表》(附件七),於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式、業務規範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彙總,分別於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後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體和硬體。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金稅卡的更換和軟體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資料維護工作,保證資料的安全。

發票管理制度7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檔案,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於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併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髮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採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

  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登出手續,並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櫃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於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並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並於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塗改;

  3.全部聯次一次複寫、列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專案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稽核無誤,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範圍,不得攜帶空白髮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Z

  (十)發票開具後,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註明“作廢”字樣,

  並在原發票中按編號儲存。

  (十一)發票開具後,若發生退貨衝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後,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後,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註明“作廢”字樣貼上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於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後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衝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範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三)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裝置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於當月送交購貨方,並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於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儲存,儲存期為五年。儲存期滿後,由稅務機關查驗批准,監督銷燬。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採購材料、物資、裝置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採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專案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築企業提供的建築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專案。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採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採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籤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後,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專案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塗改痕跡的發票;

  5.採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後,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影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髮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牴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制度8

  一、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專案、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儲存,並註明“作廢”字樣。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二、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三、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四、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五、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六、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發票管理制度9

  為嚴格控制公司財務制度,杜絕財務漏洞;現對前臺發票及單據傳遞及儲存如下規定:

  1.前臺各種重控單據必須連號使用,存根聯單獨連號儲存隨時備查。

  2.每份賬單稽核後須保證原始資料完整,收據存根齊全。

  3.前臺賬務資料按日歸類,每月彙總,由日審標示後存檔封存。

  4.前臺賬務資料封存後完整儲存,需處理時由日審專人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進行。

  5.前臺人員必須保證客人賬務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賬務單據,如信用卡預授權單的儲存須按照其業務單位運作特性制訂儲存週期。(信用卡授權單及籤購單儲存期為入賬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報表由夜審完成並由次日上報店會,由日審於次日對其進行賬務調整,並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調整工作。

  8.調整後的收入報表由日審保管至少兩年,以便進行收入及營業分析及預算。

  9.前臺單據及收入報表由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據要求補開發票或查詢賬目時,前臺賬務人員有義務幫助客人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當賬務發生期超過半年時,以電腦資料為準並上報前臺主管。

  11.公司為客人提供的服務專案在客人付清時按照客人要求為客人開具發票;發票金額要真實、準確,可以少於實際金額,但不得超過實際消費。

  12.正確開具發票後,將發票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除前臺外的各個收款點須將賬單客人留存聯收回並訂在發票記賬聯後。(以上內容為手工開據的發票適用—目前很多發票為機打發票,無發票記帳聯的應將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

  13.當工作中出現問題不能依靠本制度解決時,以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為準則,並及時上報前臺主管或其他財務部有關領導解決。

  以上規定前臺賬務人員須嚴格執行,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本店聲譽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並負責公司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公司保留對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發票管理制度10

  1、開票原則:按照實際批銷實洋開票

  2、具體操作:

  當需要開具發票時,業務員必須提供相應的開票依據,指本單位批銷單。以及對方的開票準確資訊,已經開具過的也要核對,若有變動應及時通知財務。

  開票單據核對無誤情況下可以開具,如需要按碼洋開票的情況下必須備案,收款後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碼洋開票情況,需要先申請,經領導批准後交財務備案方可開具,回款後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超出碼洋部分扣稅點13%給予返款。

  3、不允許開票情況:

  1、資訊不準

  2、錯開、重開

  3、虛開

  4、將款項打至其它賬戶。

  5、非公司客戶,指不是我公司登記客戶,一律不能開具,所以請將對方名稱按正確的資訊核對好登記。即使登記名字簡寫錯寫,也不能開具。請業務員在登記時認真對待。也就是說批銷單客戶名稱要與發票時客戶名稱統一。

  4、相關人責任:

  提交開票人(業務員)對開票有提供準確資訊,及開票後核對的義務。已經開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資料錯誤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處理辦法:按相應的票據額度給予5%-13%處罰或全額處罰財務,對於票據有保管,開具的義務,有審查開票資訊的權力。有權否定不合理的開票要求。對於開票中出現的錯誤,也將受到5%——13%或全額的處罰。

  另外開票時間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須將票寄到對方手中,確認無誤。為減少稅務風險和增加負擔我公司實行當月開票當月抵扣。過期不退。

  開票後,必須將款項全額打入我公司基本戶內。

  5、此規定是為了規範公司開票制度及對加強公司往來款項的管理,減少公司的費用開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請各位遵守,互相傳達。

  6、生效日期:釋出之日起生效。

  財務部

  20xx年6月13日

發票管理制度11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由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各類普通發票;

  (三)外購或自制的各類收款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第二條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稱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並建立登記臺帳,分類登記發票種類及起至號碼和領用人等;

  (二)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按規定發放發票;

  (四)妥善保管發票;

  (五)檢查公司各有關部門的發票使用情況;

  (六)協調、監督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條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統一保管、開具。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所有收費業務,,均應向交款人開具發票或收據,所收款項應全額上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集中統一核算。

  第五條發票的書寫必須清楚、工整、不得塗改。發票上必須列明客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填發日期、銷售商品名稱、數量和單價及價稅分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具體的填寫要求以稅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發票在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應即行作廢。作廢的發票必須各聯齊備,已撕下的發票聯應及時用膠水粘回原處,每聯須加蓋作廢章,並在發票封面上註明作廢發票的號碼。

  第七條發票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使用發票。若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對發票管理方面的審查驗證。

發票管理制度12

  發票作為交易的合法憑證、提貨的主要依據,在購銷的環節都是最重要有效憑據之一,為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必須加強對發票的購買、領用、保管的管理,現制定如下操作規定和管理制度,望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執行規範流程和遵守發票管理制度。

  一、費用發票的管理

  1、定義。費用發票指因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而取提的發票。

  2、管理規定。

  1)凡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必須取得合法的發票,取得的發票根據費用性質貼上於公司印製的相應報銷憑證後。

  2)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整、計算有誤的發票,應將其退回經辦人,由其負責將發票調換後再行報支。

  3)收到真實、合法、合理的發票,但發票金額小於報支金額的,按發票實際金額報支。

  4)收到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必須拒絕報支。

  5)財務將費用憑證和原始發票作為入帳的依據和附件,與記帳憑證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3、禁止條例。

  1)對於無法提供合法正確的原始發票的費用,不得報銷;對於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中心稽核後方可報支。

  2)對於無原始憑證的付款憑證(修正分錄除外),不得進行帳務處理,即不得虛列支出。

  4、處罰條例。

  1)費用申報人提供虛假的發票且造成公司損失的,除全額補償公司損失外,另處損失金額30%且不低於100元的罰款。

  2)現金出納不嚴格保管原始發票,使費用申報人無法進行報銷的,由出納承擔該筆費用。

  二、進貨發票的管理

  1、定義。指購進商品用於銷售而獲取的發票(一律為增值稅發票),包括進貨退貨獲取的紅字發票,在我公司商業類公司進貨必須獲得增值稅發票(手機卡除外)。

  2、管理規定。

  3)收到進貨發票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公司內部業務員與臺帳或結算員間轉讓進貨發票也必須嚴格進行簽收,以明確責任。

  4)代為收取的進貨發票應及時轉交相應的財務人員,並辦理簽收手續。

  5)收到進貨發票必須進行稽核發票的真偽,開具的規範性和準確性,記帳聯與抵扣聯的一致性,對於有疑問的發票應詢問財務人員辯別,對收到虛假的發票、開具錯誤、開具不規範和與進貨不符的發票應退回,退回發票進也必須做好籤收手續。

  6)進貨發票的供應商名稱應與進貨、付款名稱一致,對於母子性質的集團供應商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檔案和委託檔案(加蓋母子公司公章)。

  7)收到發票必須嚴格保管,在未確認入帳前,保證發票記帳聯和抵扣聯的完整性。

  8)進貨發票是商品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據,進貨發票必須及時處理,自開票日起超過三個月的增值稅發票自動作廢。

  9)財務入帳後,增值稅發票的記帳聯必須作為相應的記帳憑證附件,一併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10)增值稅發票入帳後,抵扣聯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稅務專員(或其他指定人員)進行抵扣聯錄入,每月月末結帳後,稅務專員必須核對帳務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本月發生額與抵扣聯總額是否一致,如有差異,必須找出原因,防止發生抵扣聯遺失現象。

  11)抵扣聯錄入後應按稅務規定裝訂成冊,並編號存檔並存放指定檔案室。

  12)進貨增值稅發票遺失,必須向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分管核算),並及時與供應商聯絡,若為電腦打印發票可到稅務所進行認證手續,誰遺失誰負責。

  3、禁止條例。

  1)不得根據開具錯誤、開具不規範、與進貨不符的發票進行入帳處理。

  2)不得收取三不符發票(進貨、結算、付款供應商名稱不一)。

  3)未收到發票不得進行結算帳務處理。

  4)發票未進行結算帳務處理前,不得將發票記帳聯與抵扣聯拆分,防止出現遺失造成不一致現象。

  5)不得將發票隨意擺放,抵扣聯錄入後不得隨意散放。

  4、獎懲條例。

  1)每年對臺帳或結算員的發票管理入帳工作進行檢查,若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從不發生違規操作的,獎勵300元。

  2)發生進貨發票(包括抵扣聯)遺失,造成無法抵扣的,由責任人補償稅金,並扣罰200元。

  3)增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帳務科目發生額與抵扣聯金額不一致,查清原因,對責任人扣款100元;若發票管理員據實不報的’,對其扣款100元。

  5)增票移交不進行簽收手續的,每發現一次對移交人扣款50元。

  三、銷售發票的管理

  (一)定義。指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後向客戶開具的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下稱增票)和普通發票(下稱小票)。向供應商進行退貨時,應開具退貨證明,由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

  (二)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1、購買。增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領用。

  1)增票的領用人必須限於指定的少數人,且領用人限臺帳、門店財務主管、主管會計和其他指定開票員(財務人員),收銀、出納和其他非財務人員一律不得領用。

  2)領用時必須在發票管理簿(稅務印發)上辦理簽收手續。

  3)領用人必須建立“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

  3、開具。

  1)增票只能由領用人開具,其他人員不得開具,出納在獲得准許時臨時代為開具;

  2)將開具增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交客戶或供應商時,必須由收取人在記帳聯上簽收。

  3)增票的開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虛開、不得開具與實際貨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須填寫完整,註明開具人姓名。

  4、保管。

  1)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發票管理員保管,且必須鎖入保險箱內;

  2)領用後的增票由領用人負責保管,營業終了後必須鎖入保險箱內;增票使用完畢,按序排列,填寫封面。

  3)使用完畢的增票必須歸還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進行稽核增票的連續性、開具的規範性,並在原領用人的“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辦理簽收手續,並在自身登記簿上勾銷登記,經稅務局消號後,按序按號存放於指定檔案室;

  4)另:電腦列印增票必須裝訂成冊,每100份裝訂成一冊,並列印開具彙總表,加蓋封面後一齊裝訂,此工作由領用人負責,發票管理員監督。存放要求同3)

  5、增票的紅衝與作廢。

  1)因增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尚未入帳的,可直接將增票作廢,每一聯次均需加蓋“作廢”章。作廢發票必須保證聯次完整性、一致性,並按序貼上,不得簡單用針別在一起。

  2)對於因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已入帳的,必須填寫相應的紅字增票,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附於紅字增票後,紅字增票上備註原發票的開具日期和號碼,只需撕下記帳聯即可。

  3)不管是否財務已入帳,凡紅衝或作廢增票,必須收到原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缺一不可,否則紅字發票的開具必須獲得對方稅務同意的“退稅證明”。

  6、換票。

  1)換票指客戶需要增值稅發票,但因條件限制無法當即開出,或事後客戶要求換票的,先給客戶小票,等增票開具後再換回小票的行為。

  2)對顧客要求開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為二個星期,二星期內顧客未換取的,將增票還與開票人,不得積壓。

  3)小票的換票期限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不得更換。

  4)門店應在收銀臺顯要位置張貼以上二項須知。

  5)對於換回的小票,應進行紅衝,並將原小票貼粘於紅衝發票後,紅衝發票記帳聯與增票記帳聯捏對,隨對帳單上交財務。不得將原小票與增票直接捏對。

  6)門店收到待換增票,需進行登記,交付客戶時,由其在登記簿上簽收。

  7)換票工作由門店財務主管操作,門店財務主管嚴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遺失現象。

  (三)普通發票的管理

  1、購買或印製。

  1)小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小票的印製必須經稅務所批准後,由發票管理員辦理相關的印製手續;印製發票由發票管理員進行驗收、登記、保管工作。

  2、領用。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設定“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

  2)發票由發票管理員負責發放,若發票管理員不在應授權指定人進行發放工作。

  3)門店領用發票後,必須由領用人在“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

  4)發票應由門店財務主管(無財務主管的,由臺賬負責,下同)進行領用,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無法直接親自領用的,必須在申領單上註明授權人,經授權的人員方可進行代為領用,否則發票管理不得發放。獨立核算門店若小票購買、印製後存放於門店的,可不必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由分公司統一保管的,也需填寫“小票申請單”。

  5)門店財務主管應注意發票的用量和庫存,制定小票安全庫存量(庫存足以滿足3天以上銷售需要),對於低於安全庫存量的應立即提出申領。

  6)門店財務主管根據銷售需要(滿足2天的銷售量),向收銀髮放小票,必須由收銀在“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臺帳根據後臺開票需要按需領用,即開具幾份領用幾份,辦理簽收。除收銀、臺帳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領用。

  7)收銀領用小票後應登記“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登記領用日期、小票號碼、份數或本數。

  3、開具。

  1)小票實行“誰領用誰開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銀應直接向門店財務主管領用。

  2)使用機打小票的,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開具,有贈品的應註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機打小票不得手工塗改,凡塗改的發票一律無效。

  3)手工開票的,嚴格按規定開具,開票內容必須齊全,準確填寫商品ID、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營業員、收款人,大小寫金額一致,有贈品的應註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

  4)小票必須按真實的銷售單開具,不得虛開小票,對於不符規定的銷售單或違規開票指示,收銀必須拒絕,並向門店財務主管彙報。

  5)收銀開具小票同時必須保證貨款全額收到,對於預收款的一律不得開具,嚴格禁止應收款銷售。

  4、小票的紅衝與作廢基本同增票,對於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開具紅字小票。

  5、保管。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嚴格保管未開具的小票,並根據使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小票必須存放在帶鎖的房間或桌櫃內,不得隨意擺放。

  2)營業終了,對於未開具的小票應存放在財務室內,不得放在收銀臺,各門店財務室應提供帶鎖的櫃子供收銀存放,門店財務主管(或臺帳)必須每天對發票進行清對,為明確各收銀責任,對未開具的小票應包紮後存放,註明收銀員姓名,收銀應自行進行登記存放數量。次日領取時,收銀進行檢查封口和實際數量的完整性。

  3)收銀將一批次已開具完小票存根聯交回門店財務主管,機打小票每100份為一冊,裝訂成冊,加蓋封面;門店財務主管稽核發票的連續性、開票的規範性,稽核無誤在收銀的“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簽收,同時在自身的“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工作。

  4)門店財務主管對於收回存根聯按序排列,並按月按號存放。小票存根聯在門店的保管期限為半年至一年,半年後將小票上交公司發票管理員,上交小票時排列必須與領用時的批次一致,以便於勾銷登記。上交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發票管理員按門店按序號存放存根聯,便於以後查用。

  6)公司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小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報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核算)。

  7)小票遺失必須立即釋出公告,通知相關倉庫人員,嚴密注意遺失小票,防止虛假提貨現象,發現用遺失小票提貨的,立即通知門店經理和財務主管,倉管人員對異常提貨人員、一次性提貨在三件以上的,應及時和收銀人員核實,收款情況;如屬支票付款的,必須在財務主管簽字確認支票必須到帳後,方可發貨。

  (四)獎懲條例

  1、獎勵條例

  1)每年對門店進行發票管理檢查,門店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發票,發票的收發領用和監控嚴密清晰,發票庫存與登記簿一致,嚴格執行增票的調換工作,小票不缺號、填寫準確完整、裝訂整齊,查詢方便,且門店從不發生發票管理不善狀況的,對門店財務主管獎勵500元,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受獎勵的門店中,若收銀、臺帳積極配合財務主管做好相關的工作的,對門店收銀和臺帳獎勵100元,由門店財務主管提出申請,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

  2)發票管理員嚴格保管各類發票存根聯、抵扣聯,並對門店加強監控,存根聯儲存有序、整齊,發票庫存量與登記簿一致,當年未發生發票遺失現象,對發票管理員獎勵500元。

  2、處罰條例

  1)不按實、完整、連續進行發票收發領用的登記工作,每發現一次對相關登記責任人(發票管理員、財務主管、收銀)扣罰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開具的發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發票存根聯保管凌亂、不按序排號、裝訂的,每發現一次,根據情節對門店財務主管扣罰50―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發生小票遺失的,對責任人每缺一份處100元以上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5)虛開發票,對開票人和開票指示人各處罰500元以上罰款,併除名。

  6)開票不規範,視情況對開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損失的,除補償損失外,處損失金額30%以上不低於100元罰款。

  7)門店財務主管不按規定進行增票換票工作和保管待換取的增票的,每發現一次,對臺帳扣款100元。

  8)增票未經客戶或供應商簽字就交付的,對責任人扣款50元。

  四、適用與執行

  1、外省分公司門店財務主管一般為主辦會計或臺賬。

  2、上述規定均以商業類核算分公司為基礎,其他行業分公司參照執行。

  本規定即日起執行,請各財務部門作好指導和宣傳工作並嚴格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13

  一、公司設有保險櫃、防盜門、並設有專人看管,堅決做到發票不丟失。

  二、公司指派專人購買發票,保管發票。

  三、公司堅決做到發票不亂開,亂畫。

  四、開發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開,套開發票。

  五、公司如有發票丟失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稅務機關和公安報案

  六、公司會計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發票進行檢查,以免發生意外。

  七、公司會計、出納應及時學習發票管理法規。

  八、公司會計、出納應認真學習、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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