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0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於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認真做好裝臵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臵停工後,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臵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臵換,使其內部不含有餘氣,並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後方可作業。

  2、5在吹掃過程中,裝臵附近禁止動火。

  2、6嚴格禁止裝臵停車後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裝置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裝置系統連線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2、8、1施工現場嚴禁吸菸。

  2、8、2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裝臵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採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臵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溼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採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汙

  2、13裝臵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臵上拆卸的裝置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臵檢修現場消防裝置、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並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臵執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後方可進入,並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臵、管線清洗排汙時,要規範管理,裝臵檢修中的帶油汙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後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效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臵。

  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2、21對外來施工維修隊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規範本公司安全生產的變更管理,消除或減少由於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過程中工藝技術、裝置設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1、管理職責

  1.1、變更申請人負責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確認;

  1.2、分管經理負責歸口部門的變更稽核;

  1.3、總經理負責變更的審批;

  1.4、分管副經理負責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

  2、變更分類

  2.1、工藝技術變更

  2.1.1、生產主要原料變更

  2.1.2、工藝流程和主要生產條件的重大變更

  2.1.3、工藝裝置的改進和變更

  2.1.4、操作規程的重大變更

  2.1.5、工藝引數的變更

  2.1.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等的變更

  2.2、裝置設施變更

  2.2.1、裝置設施的更新改造

  2.2.2、安全設施的變更

  2.2.3、更換與原裝置不同的裝置和配件

  2.2.4、裝置的材料變更

  2.2.5、臨時的電氣裝置變更

  2.2.6、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

  2.2.7、裝置執行程式軟體的變更

  2.3、管理變更

  2.3.1、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變更

  2.3.2、公司人員的變更

  2.3.3、___機構的重大變更

  2.3.4、管理職責的變更

  2.3.5、安全標準化管理的變更等

  3、工作程式

  3.1、變更申請人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具體情況及相關依據,並對變更存在的風險情況進行分析,變更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

  3.2、變更申請部門負責人將變更報告送交分管副經理稽核。

  3.3、分管副經理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

  3.4、變更審批後,變更申請部門___人員進行變更的實施。

  3.5、變更實施前,實施部門要對變更的實際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措施後,實施變更。

  3.6、分管副經理負責對變更的的實施結果進行檢查驗收。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准、釋出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稽核引進技術(裝置)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核。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幹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裝置)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裝置、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厂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並支援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並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裝置和安全設施的巡迴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採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裝置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裝置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裝置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裝置,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並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採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稽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專案“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設計的專案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專案,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專案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裝置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裝置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裝置設計按《電氣裝置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裝置進行安全可靠性稽核。

  (四)參加專案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專案。

  (二)對所需要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排程)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彙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稽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採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稽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裝置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裝置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裝置製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專案的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佈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佈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裝置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資料,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資料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專案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衛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採購的器材、裝置、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並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採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瞭解其物理化學效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並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專案,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註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並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並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並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並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鑑定,提出鑑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路,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專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後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後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裝置的效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裝置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於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後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並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採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誌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週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專案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專案)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複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後,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後,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第四節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幹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幹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範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型別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第一節 發放範圍

  第四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五十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工藝操作

  第一節 執行

  第五十六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並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訊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裝置、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後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裝置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二節 開車

  第六十四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並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裝置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保溫、保壓及洗淨的裝置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衛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 各種條件具備後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裝置執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絡,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 停車

  第七十一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於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於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絡。

  第七十二條 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並按先高壓後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裝置容器)等,停車後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 大型傳動裝置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後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 裝置(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 冬季停車後,要採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四節 緊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後報告。

  第七十七條 工藝及機電裝置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採取措施,並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裝置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 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洩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儘速通知相關崗位並向上級報告。

  第六章 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八十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於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並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後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衛工作,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七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佈置、建築結構、電氣裝置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定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訊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定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定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採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裝置,應設定自動和手動緊急洩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定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定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儘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裝置、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裝置或貯存裝置,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 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匯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米以上。

  第二節 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定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區域性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並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准。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第一百零五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物件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於4%,其濃度應小於0.2%。

  第一百零七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裝置內動火,同時要辦“裝置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膠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裝置,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範、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定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並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器材要設定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併向消防隊和廠總排程報警並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並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四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於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菸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採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裝置、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製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於高壓線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製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裝置、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製的每一專案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採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裝置、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製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範》、(TJ28-)、《乙炔站設計規範》(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範》(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範》(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4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範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範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範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式而未採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採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專案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採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幹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裝置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幹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幹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鬥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並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佈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佈置、檢查,並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後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後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後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後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於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後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後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於“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後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於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於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裝置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認真做好裝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停工後,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換,使其內部不含有餘氣,並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後方可作業。

  2.5在吹掃過程中,裝附近禁止動火。

  2.6嚴格禁止裝停車後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裝置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裝置系統連線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2.8.1施工現場嚴禁吸菸。

  2.8.2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採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溼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採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汙

  2.13裝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上拆卸的裝置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檢修現場消防裝置.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並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執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後方可進入,並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管線清洗排汙時,要規範管理,裝檢修中的帶油汙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後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效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

  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2.21對外來施工維修隊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6

  一、總則

  1.1生產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廠安全檢查管理工作。

  1.2車間安全生產工作由車間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

  二、檢查方式、組織方法和檢查內容

  2.1公司級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裝置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每週檢查一次。檢查需填寫《安全檢查整改記錄》。

  2.2班組級安全檢查,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範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迴檢查,並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日常安全檢查以查違章、查隱患、查管理為主要內容。

  2.4季節性安全檢查

  2.4.1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2.4.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2.4.3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2.4.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2.4.5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檢查。

  2.5專業性安全檢查:

  2.5.1檢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

  2.5.2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等;

  2.5.3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各種氣瓶、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2.5.5檢查裝置、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2.5.6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檢查裝置開停工等安全狀況;

  2.5.8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2.5.9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和車間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2.6節假日安全檢查

  2.6.1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2.6.2節假日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自查並做好記錄;

  2.6.3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a: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c: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d: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e: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f:各類裝置的安全執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g: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2.7不定期安全檢查

  2.7.1新、改、擴建裝臵執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臵開停工前、檢修後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2.7.2各級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做好記錄。

  2.7.3對查出的隱患應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車間、班組兩級管理逐項落實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7.4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落實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日期),"兩不交"(即: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7.5檢查出的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限於物質或技術條件暫不能解決的,必須採取並落實風險消減措施,然後定出計劃,按期解決。廠裡無力解決的,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寫書面報告,申請安排解決;

  2.7.6凡查出的重大隱患,在未徹底整改前,各有關部門、各車間應採取有效的風險消減措施並由生產部監督執行;

  2.7.7暫時不能整改的專案,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分別列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和檢修計劃限期解決;

  2.7.8對未按期整改的隱患,實行《隱患整改通知單》辦法,由安全管理人員填寫,經生產辦簽發,由車間負責人簽收並在規定時間內負責處理完畢,《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存檔檢查;

  2.7.9各類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節假日檢查,其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必須認真儲存備案;

  2.7.10凡查出的各類隱患,因沒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車間安全負責人的責任。

  三、隱患整改

  3.1事故隱患範圍

  3.1.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

  3.1.2導致事故發生或擴大的生產設施、安全設施隱患; 3.1.3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

  3.2事故隱患治理專案的管理、實施、驗收

  3.2.1事故隱患治理專案實行分級管理,生產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況和效果考核驗收等管理檔案,並負責日常的隱患治理專案的監督檢查及備案工作;

  3.2.2對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資金來源、定專案負責人、定整改期限),"兩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

  3.2.3對一時不能整改的事故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強監護;

  3.2.4安全主管領導須對事故隱患的整改負首要責任,技術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3.3各部門及車間負責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治理專案進行全面的組織實施,按計劃完成,並做好治理專案的竣工驗收工作。

  3.4治理專案竣工驗收

  3.4.1已竣工的隱患治理專案經試運轉基本正常後的2個月內,報請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組織考核、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表,建立竣工檔案;

  3.4.2專案驗收合格後,由車間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組織操作人員學習,轉入正常維護管理。

  3.5車間要高度重視事故隱患的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安全生產檢查小組依據發現事故隱患的難易程度,隱患危險性,發生事故的後果程度及事故隱患處理情況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定,對發現重要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進行不同程度的獎勵,同時對不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整改而釀成事故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節 管理組織

  第三百一十七條 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條 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釋出)、《鐵路技術管理規程》(〔1982〕鐵安監字第1144號)、《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 訊號、標誌

  第三百一十九條 廠區交通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定訊號標誌。

  第三百二十條 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定明顯的警告路標。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廠區鐵路要按規定,線上路上安裝訊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杆、警鈴或訊號燈。

  第三百二十二條 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夜間要有訊號燈。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誌,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三百二十四條 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 交通線路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並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鹼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條 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裝置,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於生產需要必須臨時佔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准方可佔用。

  第三百二十八條 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於5米。

  第三百二十九條 履帶車未採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三百三十條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裝置,在規定的範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並不得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三百三十一條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於7.5米,管道不得低於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絡。

  第三百三十四條 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定平交道口,如必須設定,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車輛

  第三百三十五條 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六條 廠管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審,每年不應少於2次,檢審合格後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七條 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 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三百三十九條 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車輛駕駛

  第三百四十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一條 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二條 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三百四十三條 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後,方可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 廠區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絡制度,確保機車車輛執行安全。

  (一)機車透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瞭望,確認訊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線員的調車聯絡,白天用旗,夜間用訊號燈指揮,訊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訊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徹底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嚴禁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時。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千米/小時,支線為15千米/小時,路軌末端、連線作業及軌道衡為3千米/小時。

  (三)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千米/小時。

  第三百四十六條 廠內教練車或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並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照牌,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

  第六節 車輛裝載

  第三百四十七條 機動車輛載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二)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 非機動車、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條 腳踏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燒、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花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條 廠房內,裝置旁不準停放腳踏車、三輪車和畜力車,腳踏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三百五十二條 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 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三百五十三條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採用“七○”砂、水爆清砂、溼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採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洩漏擴散。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條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並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並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並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路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彙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迴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迴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裝置、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並採取防範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並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裝置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4.4.2安全科負責應急救援系統檢查;

  4.4.3生產科負責裝置檢查、機械安全裝置檢查、供配電系統檢查;

  4.4.4保衛部負責消防設施系統檢查;

  4.4.5危害氣體監測設施的定期檢查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4.4.6專項檢查各單位和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

  4.4.7各種專項檢查要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安全檢查表。

  4.4.8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查記錄。

  4.5綜合檢查主要分為節日前安全檢查、換季前安全檢查、特殊時期安全檢查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

  4.5.1節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換季前、特殊時期各單位、部門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4.5.2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必須認真落實執行。

  4.5.3安全檢查人員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科、勞資科、生產科、及各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等組成。

  4.5.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提出整改要求

  4.5.5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內容至少包括:重大風險控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遵守情況、專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4.6糾正與預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包括:

  (1)各檢查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要求;

  (2)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落實到部門、人員,並規定完成日期;

  (3)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按時反饋到檢查組;

  (4)安全科按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彙報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

  (5)安全科每季度組織有關單位對糾正與預防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並按照公司《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對相關單位進行獎勵與懲罰。

  4.6.2對下列過程、活動出現的問題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活動;

  (2)培訓程式評估;

  (3)變化管理流程;

  (4)檢查系統;

  (5)職業衛生監測;

  (6)事故調查;

  (7)標準化規範評價;

  (8)系統評審;

  (9)風險評價;

  (10)內部評價。

  4.6.3對沒有按照計劃執行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各相關部門要做出書面解釋,安全科要制定跟進計劃,保證計劃的實施。

  5、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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