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典田制原文及翻譯

食貨典田制原文及翻譯

  《通典.食貨典.田制》詳細記述了北魏均田制的產生及其具體內容。從北魏到唐朝都實行過均田制,這一田制在我國封建社會史中產生過重要的影響。接下來小編蒐集了食貨典田制原文及翻譯,歡迎檢視。

  食貨典田制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詔曰:“去年牛疫死太半,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傭於餘年。一夫制理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曰:“臣聞量地畫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理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人罔遊力。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竊見州郡之人,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代。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涼,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人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詐之人,絕於覬覦,守分之士,免於凌奪。”帝深納之,均田之制起於此矣。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代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老小殘疾無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諸還受人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人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人種蒔。後有來居者,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准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閒,亦借其所親。諸宰人之官,各隨近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譯文

  北魏孝文帝元宏太和元年三月,下詔書說:"去年耕牛得疫病死去了一大半,現在春耕不久就要興起,人們必須盡力於農業生產!有耕牛的人要比平常的歲月更加勤勞,沒有耕牛的人更要充分利用剩餘時間細心從事耕作。一個成年男子治理40畝田地,未成年的男子治理20畝田地,不要使人們有剩餘的精力,土地仍有剩餘可利用的價值(要求人們務必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細作)。此時李安世上奏議對皇帝說:"我聽說丈量土地,劃分田野,這是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城邑附近的肥沃土地與鄉村的荒地相互交錯,這是達到治理的基礎。田賦的建立,興起,由來已久;耕地與休閒不耕之地的數目,應當制定一個限度!要使得土地不荒廢功效,人群中沒有無業的流民。強大而有權勢的家族,不獨佔肥沃的土地;無權勢的孤寒低微之人,也擁有幾頃幾畝分到的土地。我私下裡見到州郡的人們,有的人因為歉收而流浪遷徙,捨棄賣掉田地房屋,漂泊地居住在異地他鄉,這類是牽涉到數代!確立三長制後,流浪在外的人們才開始返回故鄉。房舍田園荒蕪,更換交替的生長著桑樹,榆樹,事情已經過去了好久,很容易產生冒認房舍田園產權,疆域內的地方毫族,肆強凌弱,侵佔田地,冒認魏晉時代與己同姓人為自己的祖先,把產權追溯到曹魏,晉代!年代稍微久遠的,鄉間老人所迷惑。雖然有好多人的證明,卻都不能拿來作為證據,各自依附於他們交好的親戚,互相都有各自的道理和不足之處。僅僅具備物證,人證,判決的人尚且疑惑,爭執的訴訟被推延很久,拖延多年的訴訟仍未得到判決。良田被丟棄而不開墾,柔韌的桑葉直到枯萎卻不採摘,想要讓每戶人家豐收,每年存很多糧食,每個人都有供給積蓄的費用,這樣做能辦到嗎?我認為雖然現在的桑榆,廬井難以恢復到原先的狀況,應當改為平均計量.測量這些土地疆界,使分配的`土地有一定的標準.勞動力和分配的土地相當.地位低微的人得到生活所需的資財.豪門大族沒有佔據肥沃.多餘的田地.大公無私的恩澤,就同樣散佈到萬民之中,就像是高大山丘的一樣,可使得家家戶戶都會有剩餘的積蓄.對於所爭執的土地,應該規定一個年限加以判決.事件經歷久遠難以明確主人的田地,都歸屬於現在的田地主人.從此以後虛假狡詐的人斷絕(佔據田地)非分的希望和企圖,安分守己的農民免於被侵凌掠奪田地.孝文帝採納了李安世的意見.均田制就產生於這個時候.

  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下詔令平均分配給天下人田地:男子15歲以上的,授給露田(不栽種樹木的無主荒地)40畝,女子授露田20畝,奴婢按照正丁一樣授田.耕牛一頭授田30畝,每戶人家被限制最多擁有4頭耕牛,所授之田大多加倍,以備休耕,耕種一年需要二年貧瘠的土地再加倍授予,供休耕及還田,受田時的增減變化的需要.人們到了負擔租調力役的年齡就授予土地;老年即免除賦稅。勞役,到人死以後就要歸還田地;有奴婢和耕牛即可授田,而無奴婢。耕牛即須還田。種植桑,榆,棗等果樹的土地作為人戶世業的土地,只領種,不還受。桑田雖不在授田,還田之內,但要計算在加倍授予的露田份內。分配的桑田即使有餘,不得用來充當露田的數目;桑田不足的可以用加倍授予的露田充數!原來沒有桑田,現在由國家授予桑田的人,男子一人授田20畝,督促種植其他的作物。種植50株桑樹,5株棗樹,3株榆樹。沒有被授予桑田的人,男子被授予1畝地,依照法令督促種植其它的果樹和多種植桑樹,榆樹的不加以禁止約束。應當歸還政府的田地不得種植桑樹,棗樹,榆樹與其它果樹,種植的就按違令罪論處,違令者罰還其土地,分與他人。

  桑田作為人戶世業的土地,人死以後不還授,每戶佔有的桑田數按現有人口計算。有充足桑田的人不再授予也不用歸還,桑田不足的,按法令受田種植樹木。桑田有多餘的人可以出售多餘的桑田,桑田不足的人們也可以購買桑田,不得出賣自己份內的土地,亦不得自己有了足夠土地後再買土地。適合種麻織布的地區,男子到負擔租調力役的年齡。每個應授田的男子另外可以領種麻田10畝,每個女子可以領種麻田5畝。奴婢按照正丁一樣授予麻田。麻田要按照法令歸還國家,不能成為“永業”。對於家庭中有老弱病殘的人,沒有授予土地的,年齡在11歲以上和帶有殘疾的人都授予正丁男所受田數的一半。年齡超過70歲的人不用歸還所授予的田地。寡婦不改嫁的,即使免除了負擔租調的力役也同樣授予婦田。歸還授予的田地,以正月作為固定的時間。假如方才授予田地就死去的人和買賣耕牛的人,都要等到第二年的正月,才能歸還授予的土地。

  地廣人稀的地區,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由官府僱人開墾荒地來耕種。以後有人來定居這些地區的,依照法令授予他們田地。對於所處偏僻荒遠的地區,成長為壯年的人授予田地卻不原外遷去邊遠地區的人,則把他們家中的桑田定名為正分田,田地不足的,政府不再授給倍田,還缺少的田地,家庭內部成員另外減少原定的份額,以補新增丁口的份田。不適宜種桑樹的地區,都依據這條法令來實施授田。田地不足又不願外遷的人,聽憑他們到其他有空閒荒地的地方去墾植,不限制他們去異地的州郡,但不得逃避賦役。土地充足地區的人們不得無故而遷移。有新的人來定居的,3個人就授給1畝地用來作為家庭的住所,奴婢5個人1畝地作為居所。

  每個人所受的份田,不論是正份還是加倍授予的倍田,都不得夾隔他人的份田。對新增人口授予的土地,應從最近的土地中授予。假如同時授予田地,依據先授予貧困的人後授予富人田地的原則。對於加倍授予的田地,仿效這條法令作為依據。貶職或調往外地的人,沒有子孫或家中戶口斷絕,荒廢的家宅和桑樹,榆樹,都充入公田。以此來供給政府授予的土地。分授土地的次序,按親疏遠近而定;沒有轉授期間,也可以借給其親戚經營。治理人民的官員,在任職地方隨地給公田。規定刺使15頃,太守10頃,治中,別駕各8頃,縣令。郡丞6頃。官吏調任或免職,所授之田交給接任之官,私自買賣所授之田的官員按法律治罪。

  拓展:古詩文型別劃分

  基於格律來講,把古詩文分成近體詩文和古體詩文,其中近體詩文也叫做今體詩,而古體詩文則可以叫做古風或古詩,在從文字數目上來算,則存在的包括七言詩、五言詩及四言詩,但是到唐朝之後,就很難看到四言詩因此詩集我們通常說分為五言和七言兩種了。

  近體詩文和古體詩文的分類

  其實古體詩文就是參考古代的詩體寫的那種詩文,唐朝詩人人為自《詩經》一直到南北朝都可以成為古,所以我們說依照古代的詩體來寫,那也很難有固定的標準了。不過我們寫古體詩文有一處是想通的,即寫作不被近體詩文格律所約束,這樣來看只要是不受近體詩格律約束的都可以歸為古體詩文了。

  漢朝產生了配音樂用的樂府,因此也叫做樂府詩,別名叫做曲辭歌或行等名稱,但是到了唐朝打架模仿這種詩體作的古體詩文,我們也稱之為不用陪音樂的樂府。到了隋唐的時候新音樂產生了,這時候又有了配合新音樂的文字,我們稱之為詞。在盛唐年間詞是十分火爆的,但在樂府逐漸蕭條與詞火爆之前的縫隙年代,給新樂曲結合的文體用的是近體詩。比如《渭城曲》、《清平調》等全都是以近體詩做的。在近體詩中不得不說律詩了。我們知道律詩中的對仗、韻和平仄都有很多要求,要求也比價嚴格,就像不成文的法律,這也是律詩稱呼的來源。

  五言詩文和七言詩文的分類

  這種分類最容易理解和劃分了,所謂五言詩文就是一句包含五個字,同樣七言則就是一句包含七個字,有人提出五古和七古的簡稱分別指五言與七言的古詩,而稱五律和七律則是分別稱五言和七言的律詩,而五絕和七絕則是對五言和七言絕句的稱呼。此外還有少部分雜言,總有一些長短句雜在一起的詩詞我們稱之為雜言,比如常見的三字句、五字句和七字句,詩中突然出現了四字句、六字句或者七字以上的詩句,這種情況用現代的話來講,就屬於比較非主流了,一般不獨立為一類常歸為七古之列,這個分法完全是習慣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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