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租地合同協議書

農村租地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範耕地管理和種植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乙方不得進行與農業種植無關的專案,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

  第二條。 租賃位置和麵積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共計 畝。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計  年,自 年  月日 到 年月  日。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租賃費用的數額及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的原則,於每年的月 日繳納。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 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 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 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 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乙方作為受益主體。

  6。 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租賃期內有權對農田,利和電網的改造,在合同期結束後享有處置權。

  2。 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 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 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省,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解決爭議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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