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運代理的合同模板
國際鐵路貨運代理的合同模板
合同編號: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
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貨物運輸代理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為貨運代理,進行貨物運輸.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同意作為甲方代理,辦理有關代理事項。 二. 甲方義務
1. 甲方應於提出的發運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關詳細資料,包括: 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聯絡方式、詳細地址,貨物名稱、海關編碼、數量、重量、發運日期、運輸期限等.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貨物,甲方應將有關部門審批、檢驗的檔案一併提供乙方.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貨物資料真實、完整準確,與實際貨物相符,若包裝沒有破損,發貨人對貨物的真實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貨物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的一切責任及經濟後果由甲方承擔。單證及隨車檔案,甲方所提供的資料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貨物內容和數量,由甲方自行負責;
3. 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或貨物需要變更時,應在裝車3日前通知乙方. 4. 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及相關費用. 三. 乙方義務
1. 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根據甲方委託的代理事項和提供的資料,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完成代理事項.乙方只有在完成轉關手續,將有關單據和貨物轉交到收貨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義務。
2. 及時向甲方報告貨運代理業務的進展情況,並交付有關單據.
3. 對甲方提供的各種檔案、資料及有關的商業資訊予以保密,對乙方需要的檔案和資料要及時和準確的`告之甲方。在甲方發貨前提供的所有單據,乙方應仔細核查是否正確和有遺漏情況。
4. 因自然災害、鐵路停限裝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代理事項不能順利完成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5. 甲方負責將貨物運到指定站,乙方保證把貨物交運到甲方的收貨人指定站點。甲方貨物如屬於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代理過程中過失原因造成貨物的損壞,甲方有權進行索賠。 四.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 費用. 雙方同意根據委託的代理事項,按人民幣結算運雜費等費用。 2. 結算日期和方式.甲方於發貨前5日將上述費用交付乙方.
3. 費用結算後,乙方將有關票據、單證完整、及時交付甲方.
4. 貨物保險運輸或保價運輸費用,由甲方自行交納或由甲方聯同運雜費一併交乙方結算.
五.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有關資料和貨物,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含因甲方責任造成口岸轉關時的滯留費)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全面完成甲方委託的代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乙方原因使貨物發生毀損、滅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 鐵路停限裝 國家政策調整等);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甲方的過失 ; 六.合同生效時間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為 *2011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繼續執行時,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甲乙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
2.若雙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雙方應通力協作,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後的有關結算和清理等事宜. 八.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 仲裁委員會或所屬法院訴訟.(仲裁、訴訟只能選擇一項,否則無效). 九.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一式 兩 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協議中未盡事宜,雙方將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解決。
委託方 受託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署時間: 簽署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