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審計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審計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審計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審計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自 年 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         諮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審計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審計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和工程造價審計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審計人以外與本審計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審計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審計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審計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審計業務。

  第五條審計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審計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審計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審計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審計人提供與本專案審計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審計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審計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審計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審計人聯絡。

  審計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內,授予審計人以下權利:

  1、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審計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審計人在審計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審計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審計專業人員不按審計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審計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審計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計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審計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審計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審計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

  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審計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審計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審計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審計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審計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審計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審計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審計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審計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審計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審計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審計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審計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的需要,審計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審計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審計人及審計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審計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審計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審計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審計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審計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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