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單價包乾合同範文

綜合單價包乾合同範文

  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量的不同約定決定了合同的不同型別,如果雙方約定在圖紙不變的情況下,工程量不作調整,則合同應為總價包乾合同,否則應為單價包乾合同。

  根據《暫行規定》第五條工程價格構成第1款“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之規定,工程價格實際上就是指通常所稱的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由直接費、綜合間接費、利潤、開辦費、其他費用、稅金組成),即工程價格中之“價格”指“造價”,是量和價的結合概念。

  但是,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及其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是否指“造價”呢? 因工程價格與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是同一層次的概念,故這些概念中的“價格”應理解為“造價”。但是,這個合同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並非指“造價”,只能理解為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否則,該定義條款就犯了“造價”系“造價”之迴圈定義的錯誤。 同時,我們不妨將上述“價格”分別替換成“造價”及“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則《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變更為:“工程造價的分類。

  (一)固定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不因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

  (二)可調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可隨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造價。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

  顯然,《暫行規定》將工程價格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三種類型,系採用了不同的分類標準。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僅考慮了價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卻不但考慮了價的因素,而且考慮了量的因素。因固定價格合同僅考慮了價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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