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勞務派遣合同範本

保潔勞務派遣合同範本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潔勞務派遣合同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實際用工單位)

  乙方:(勞務派遣單位)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託乙方提供勞務派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派遣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一、勞務派遣內容

  1、 甲方將根據其業務需要,適時向乙方提出勞務派遣需求。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提出符合甲方要求的勞務人員(以下簡稱“被派遣人員”)供甲方擇優使用。

  2、 乙方輸出給甲方的被派遣人員,為乙方員工,由乙方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並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乙方與被派遣人員所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符合法律規定期限。

  3、 甲方應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出《勞動派遣需求/確認表》,該《勞務派遣需求/確認表》應包括:勞務派遣崗位方及崗位要求、所需被派遣人數、被派遣人員應具備資格或資歷、工作地點、工資待遇、派遣期限及其他條件。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需求之日起七日內向甲方書面確認是否接受《勞務派遣需求/確認表》中的派遣需求,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內未向乙方進行書面確認,則視為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需求。

  4、 乙方應於接受甲方的派遣需求後,在甲方要求的派遣期限開始之日前七日內,向甲方提供可選擇的被派遣人員(該數量應多於甲方實際需要的被派遣人員數量)及其相關資訊,如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乙方無法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被派遣人員,則甲方可以選擇:

  (1)終止相應的勞務派遣需求,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務費用或其他費用;

  (2)延長一定期限,由乙方在該延長的期限內繼續甲方提供可選擇的被派遣人員。

  5、 對經甲方確認同意乙方派遣的被派遣人員,乙方應向甲方出示其身份證、學歷文憑、技能證書等證件原件並提供上述證件的影印件。已方應於甲方確認同意之日起7日將補充了被派遣人員個人資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的《勞務派遣需求/確認表》進行簽字並返還甲方。

  6、 經甲方根據雙方書面確認的《勞務排線需求/確認表》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在派遣期限內需便更被派遣人員簽定書面協議,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與被派遣人員的該等協議後,甲乙雙方將變更《勞務派遣需求/確認表》相關內容。

  8、 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被派遣人員進行考核獎懲,被派遣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終止勞務派遣,並退還乙方,對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二、勞務派遣崗位及人數

  相關勞務派遣崗位及人數以雙方最終書面確認的《勞務派遣需求/確認表》約定為準。

  三、派遣期限

  1、 有關經甲方確認同意派遣的被派遣人員之派遣期限,以雙方最終書面確認的《勞務派遣需求/確認表》約定為準。

  2、 如因甲方生菜經營等原因,甲方需變更派遣期限的,應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3、 如被派遣人員為女職工,且被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在其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時到期的,派遣期限依法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之日止,除非甲方另行書面通知,自被派遣人員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之日起派遣期限自動終止,甲方不再另行書面通知乙方或被派遣人員,就上述情況乙方按照法律要求的期限提前通知被派遣人員,否則對因此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應向被派遣人員支付的賠償金等)均由乙方承擔。

  四、 費用及結算

  1、 對於乙方派遣出的處於有效派遣期限的被派遣人員,甲方按每人每天 60 元(人民幣)向乙方支付勞務輸出服務管理費。

  2、 甲方應在每月10日前將被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保險費用、勞務輸出服務管理費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賬戶是: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國家正規發票。

  五、乙方責任

  1、 對甲方確定的被派遣人員,乙方應在甲方派遣期限開始之日前為其辦理完畢全部上崗手續。

  2、 乙方應每月按甲方對被派遣人員考核的依據與被派遣人員結算工資,並於每月15日前向被派遣人員發放工資、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由乙方從被派遣人員工資中代扣),不得剋扣被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3、 被派遣人員的工傷、生育等事宜,由乙方負責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4、 甲方辭退的被派遣人員由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 甲方有權查詢乙方發放被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全部向甲方賠償。

  6、 乙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對因乙方拒不承擔相應責任且法律規定甲方需承擔連帶責任的,在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後,對甲方因此指出的任何費用或金額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15日內向甲方賠償,甲方也可以從到期應向乙方支付的費用中直接予以扣除。

  六、 勞動保護

  1、 乙方在勞務派遣前對被派遣人員進行崗前的`職業道德、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

  2、 甲方負責北派遣人員到崗後的勞動紀律和安全教育,並向被派遣人員提供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行為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

  3、 甲方應向被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動保護用品。

  七、勞動報酬

  1、 由乙方派遣的被派遣人員享有與甲方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除非《勞務派遣需求/確認表》另有約定,在派遣期限內被派遣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月。

  2、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且根據經濟效益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3、 甲方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調整被派遣人員的工資水平,但保障部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4、 被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制度。

  八、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本市戶籍的被派遣人員城鎮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及其他應繳納的保險金費用,具體保險辦理工作由乙方負責。

  2、 乙方負責為被派遣人員到區社保中心申報繳費手續。

  3、 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戶籍為非上海市的被派遣人員之綜合保險費用。

  4、 乙方負責對非上海市戶籍的被派遣人員到相應的區外勞所申報繳費手續。

  5、 乙方每月按時向甲方報送加蓋公章的《派遣人員參保繳費清冊》(各項保險等費用)。

  6、 被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可享受法定的假日及婚、喪、產、哺乳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7、 被派遣人員在位甲方提供勞動服務期間,如按照甲方內部流程經過審批在國家法定假日共工作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九、工傷處理

  1、 被派遣人員在為甲方提供勞動服務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首先採取急救措施,同時通知乙方到場共同處理。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工傷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乙方向勞動及有關部門申報。

  3、 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4、 乙方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配合處理,2000元以內的醫療費用乙方可墊資處理,超出2000元醫療費用後則由甲方墊資,工傷事故處理過程中發生賠付以外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將被派遣人員退回乙方:

  1、 甲乙雙方書面確認的被派遣人員派遣期限期滿的;

  2、 甲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的;

  3、 被派遣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終止派遣關係的;

  4、 被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試用期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除非另有書面約定,被派遣人員在甲方的使用其為壹個月,自派遣起始日期開始計算;

  5、 被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且按照該等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可單方面終止勞務派遣(勞動僱傭關係)的;

  6、 被派遣人員被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的;

  7、 被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8、 被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9、 被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透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甲方與乙方訂立派遣協議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被派遣人員就勞動派遣事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

  11、 被派遣人員除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外,同時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的;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13、 對於本條第3、4、5、6、7、8、9、11約定的情況下,對於未履行之剩餘派遣期限,在甲方要求時,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為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被派遣人員;以上情形中依法屬於需乙方向被派遣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依法屬於需甲方向被派遣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但乙方應提供有效協助。

  十一、 被派遣人員因患病或工傷的,乙方與被派遣人員勞動關係順延至規定的醫療期結束,醫療期內工資待遇由甲方按本市規定支付。

  十二、 因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 被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限內由於甲方原因停工,甲方應根據當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其支付勞動報酬。

  2、 在派遣期限內因甲方情況變化取消與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終止與被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的,對於乙方因此應向被派遣人員衣服支付的經濟補償。

  3、 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時為被派遣人員辦理招工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且在該期限內被派遣人員發生工傷或大病住院費用所長生的費用。

  4、 對於根據本協議終止派遣關係的,甲方應在每月1日至24日(如遇雙休日,終止時間應提前至雙休日之前)前通知乙方當月終止派遣關係的人員名單(以下簡稱“退工(退保)名單”,否則,對因此造成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 因甲方無合理理由未及時將被派遣人員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管理費透過銀行劃入乙方指定賬戶,造成乙方不能再約定的時間內發放工資及繳納相應費用的,對因此所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三、有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 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將退工(退保)的名單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時辦理退保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 對甲方按時支付各項費用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及時向被派遣人員支付工資或為其辦理招工申報,繳納各項保稅險等費用所產生的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包括單不限於:應向被派遣人員支付的賠償金、被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或大病住院的費用、任何形式的罰金等。)

  3、 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罰金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四、管理責任

  1、 被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由雙方共同處理,乙方應負責:

  (1)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工傷理賠等辦理工作;

  (2)被派遣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3)因此所發生的外來人員住院理賠工作(如有)。

  2、 乙方應做好對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跟蹤教育工作。

  3、 乙方應協調甲方與被派遣人員之間的關係,處理被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與甲方發生的勞動爭議。

  4、 乙方處理被派遣人員在甲方務工期間其他與務工有關的事宜。

  十五、任何一方要終止或解除本協議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提前通知的應給對方經濟補償,並在協商一致後雙方可終止或解除協議。任何一方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及產生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十六、本協議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規執行。

  十七、因本協議所產生的爭議,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各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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