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範本(精選7篇)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範本(精選7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1

  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簽定合同前,按照有關規定對合同組織評審。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載明委託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限等事項,並加蓋單位公章。委託代理人必須在代理許可權內簽訂合同,嚴禁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無代理權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

  4、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禁止用部門或其他業務專用章代替。

  5、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專案部合法權益和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違者依法懲處。

  6、合同必須按規定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和主管領導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需要有關部門會審的,須取得會審部門書面籤認。

  7、對外簽訂的合同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臺帳,保管合同檔案和相關文函資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彙報合同履行情況,接受合同管理部門的領導;所有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及時提供給同級財務部門。

  9、合同管理實行三級歸口管理制度、授權委託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領導負責本專案部合同糾紛的決策和處理工作。

  11、對大的物資採購合同和裝置購買、租賃等合同簽訂,應參與和監督,並對合同進行分類存檔。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2

  一、基本原則

  1、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2、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式和工作要求。

  3、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公司彙報。

  二、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中標後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總經理、工程部正負經理、專案負責人負責與建設方洽談,並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公司專案負責人負責起草文字,交由公司總理、工程部經理稽核,保證合同的公平公證性。

  3、施工合同在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交公司工程部一份進行備案。

  三、內部合同的簽訂

  1、在總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公司工程部經理、經營部經理與專案負責人進行洽談:公司管理費總額、如何交納;公司管理人員的配合、公司的配合;工程施工質量要求、施工安全要求、進度要求。

  2、所有事項都洽談完成後,專案負責人與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內部協議,本協議一式叄份,公司兩份存檔。

  3、工程部副經理監管專案負責人與各勞務公司(或分包隊)簽訂的勞務合同,對於勞務合同中不合理條款可建議修改,確保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

  4、由公司與專案簽訂的材料擔保及供應合同,應根據工程進度嚴格履行,及時提供材料供應情況(由公司派駐工程管理人員負責彙報),協同財務部門及時結賬。

  四、所有工程合同、協議必須及時存檔備案統一編號專人保管;並做好保密工作。

  對於工程中查閱合同及協議內容時必須經工程部副經理同意,查詢完畢後及時歸檔;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3

  一、為加強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三、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四、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五、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情況,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六、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八、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十、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絕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二、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批後,方能正式簽訂。十

  三、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1、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規範、全面、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的總類

  1、採購合同:華為、第三方採購

  2、銷售合同(訂單和到貨確認書):移動、電信、聯通

  3、第三方採購:同行業之間的採購

  三、銷售合同管理

  1、綜合部物供發貨必須以行政部所發的電子訂單為憑證,否則不以發貨。

  2、如無訂單但又需緊急發貨的,需有業務人員填寫申請書(申請流程:客戶經理-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採購物供-行政OA備檔-客戶經理)

  3、公司訂單傳真或透過其它方式傳過來,先由行政部備電子檔,併發市場部助理和綜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場部經理,綜合部經理和技術部經理。

  4、採購物供將客戶公司簽字確認的到貨確認書,以電子檔形式傳送至行政部備檔和市場部業務助理,且抄送至綜合部經理。

  四、採購合同、第三方採購合同

  1、採購申請人將由雙方蓋章簽字的採購合同報綜合部行政備檔

  2、採購申請的OA流程:採購申請人-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採購申請人-行政部備檔

  五、每月底由市場部助理、綜合部物供和行政對訂單、到貨確認書進行核對,以保證訂單的完整性。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寫《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明細表內容包括;姓名、使用時間、使用事由、合同名稱),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將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傳送至綜合部一份,由綜合部進行整理,有需要備檔的合同與公章使用人溝通。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專案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裝置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裝置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並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許可權、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裝置、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透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並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字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採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築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字製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諮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稽核;

  3.分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稽核;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四、程式與內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後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的型別,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後,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透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籤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應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待籤人員工作表現進行溝通,並就續簽或終止達成一致意見;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各相關領導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審批通過後組織當事人談話,對同意續簽的員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辦理應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當事人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1.5對個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瞭解具體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對決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按合同終止方式處理;

  1.6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綜合考慮續簽人員原合同的期限、在司連續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已簽定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次數等因素最終確定;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新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需給出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用人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已轉正人員(經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後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與綜合服務部研究後可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應書面提出不符合的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進行談話,瞭解相關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如員工決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公司離職手續規定辦理;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就變更的具體內容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併發放《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相應的變更手續應於談話後一週內辦理完畢;

  3.對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會同用人部門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決意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充分了解情況,並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瞭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並於受理後一週內反饋。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的文字按部門分類儲存,並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範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塗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為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後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審批後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篇7

  一、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檔案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二、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三、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四、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五、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六、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職責

  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4、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5、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6、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7、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8、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9、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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