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體現在哪裡

《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體現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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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4日,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李學勇省長於1月6日簽署第100號政府令予以公佈,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10章106條,其特點主要體現在:

  一、突出了行政管理方式的創新

  為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執法層次。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一般由市、縣政府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創新行政管理方式,針對各類行政活動的不同特點,綜合運用多種行政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重視柔性管理方式在政府職能轉變中的作用,對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特別行為進行了規範。三是根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進一步完善行政機關調處民事糾紛制度,對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的行政調解制度進行了規範。

  二、擴大了公眾參與程度

  《規定》對公眾參與作出如下規定:一是確立了參與原則,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採納其合法、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二是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程式中,依法享有申請權、知情權、參與權、陳述權、申辯權、監督權、救濟權。三是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要向社會公佈,徵求公眾意見,涉及公眾重大利益以及公眾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四是規定了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採納其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以及依法舉行聽證等內容。五是規定了自願訂立行政合同;公眾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聽從、配合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實施重大行政指導,應當透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自願參與行政調解等內容。

  三、強化了提高行政效能

  一是在總則中確立了效率原則,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高效、優質服務。”二是在理順行政關係、防止推諉扯皮、提高整體行政效能方面,規定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管轄爭議解決、行政委託、行政協助等內容。三是為了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現象,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行了規範,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聯合執法、一個視窗對外和並聯辦理等制度。四是為了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對行政執法程式和期限進行了專門規定。行政執法程式除了規定普通程式,還規定了簡易程式作為例外。簡易程式是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所採取的比普通程式更簡便,更經濟、更便捷的程式,以達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期限制度規定了當場辦理、法定期限、承諾期限等具體制度。

  四、建立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和規則

  關於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由政府行政首長啟動或者由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部門以及下一級政府提出,經政府行政首長確定後啟動。然後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和合法性論證,必要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依法應當聽證的,以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公眾重大利益或者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歸類整理,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說明理由。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決策方案應當交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並作出決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經政府分管負責人稽核後,由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討論,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行政首長作出決定。決策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佈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五、確立了公眾建議制度

  我們根據政府管理創新的需要,對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式法律制度中的“公民陳情”制度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借鑑其經驗在《規定》中確立了公眾建議制度,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的情形和方式,同時明確行政機關對公眾建議予以處理的規則以及相關告知義務。

  六、加強了對行政程式違法行為的監督

  為了確保《規定》有效實施,《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政府層級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完善政府層級監督機制和方式。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應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加強專門監督。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規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了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及時糾正行政程式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式行為違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自行糾正。行政機關不自行糾正行政程式違法行為的,由監督機關依照職權分別作出責令補正或者更正、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確認違法或者無效、撤銷等處理。此外,完善了投訴舉報制度,加強了對群眾投訴舉報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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