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管理規定

銷售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許可權,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係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章 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 本公司銷售合同採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統一執行。

  第4條 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閱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註明。

  第5條 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 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應儘量採用公司經審批的統一格式;

  一)若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公司的範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稽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才能執行。

  二)若客戶不願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戶經理填寫《免籤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稽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後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XX條款”執行。

  第7條 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後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稽核,並經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三章 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 與客戶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稽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定許可權審批後,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 與客戶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籤訂。

  第10條,銷售合同審批許可權規定:

  一)簽訂不含確定金額的銷售合同,即供貨協議,依據以下許可權審批:

  (1)上一年度年銷售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稽核,總經理簽署;

  (2)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稽核,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署;

  (3)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下的及新增客戶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審批簽署;

  (4)與關聯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按照《關聯方交易管理規定》執行。

  二)簽訂含有具體金額的銷售合同,依據以下許可權審批:

  (1)合同金額

  第11條 銷售合同訂立後,客戶經理將合同正本交銷售助理歸入該客戶的檔案盒,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銷售助理應將銷售合同掃描成電子檔歸入電子檔客戶資料。

  第四章 銷售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12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條款,合同變更由客戶經理填寫《合同變更申請單》,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審批許可權規定報相關許可權人審批。

  第13條 當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發生時,銷售合同自動解除,銷售部客戶經理與客戶協商是否續簽合同,不續簽合同的'應出具《客戶流失報告單》說明緣由和後續管理措施,報銷售經理稽核,上一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或合同約定金額超過50萬元的客戶,《客戶流失報告單》銷售經理稽核後應報總經理確認。

  第14條 未發生合同解除條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戶經理填寫《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簽署《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解除協議審批前均應經過法律顧問稽核;《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中應指明解除的合同,並明確雙方職責。

  第15條 銷售部客戶經理依據變更後的銷售合同或《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辦理由於變更和解除導致的違約賠償事項,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約定無法履行的訴訟事項。

  第16條 銷售經理按月檢查客戶經理對違約賠償事項的管理情況,並將結果彙總上報給主管銷售副總經理與總經理。

  第五章 銷售合同存檔與保管

  第17條 銷售部簽訂的《銷售合同》、《免籤銷售合同申請單》和《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以及其他關聯的單據(包括《銷售合同變更申請單》、《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客戶流失報告單》),必須齊備並歸類存檔。

  第18條 客戶經理對其負責的客戶編制《銷售合同登記表》,登記客戶名稱、簽約時間、到期時間、信用賬期等重要資訊;

  第19條 客戶經理應每月檢查登記表的到期時間,確保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前與客戶簽署新的銷售合同;若客戶不同意簽訂新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按本制度第13條執行。

  第20條 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

  第21條 銷售合同及相關檔案屬於公司機密檔案,保管和借閱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機密檔案要求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22條 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衝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發生效力,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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