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買賣合同

樹木買賣合同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買賣樹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樹木的品種、價格及數量

  1 ;桂花樹(八月桂):樹木規格直徑約 12 公分左右,不限樹冠的大小和樹高。

  (詳細規格由甲方綠林師指標為準)

  2 ;數量: 1500 棵。

  3 ;單價及合計:每棵價格人民幣 3000 元,(含運費及出口費)共計人民幣肆佰伍拾萬 圓整。 (¥: 4500000 元)

  二:樹木的要求

  1 ;乙方對樹杆進行草繩保護處理,所挖的樹木土球不小於 70 公分,並進行草繩纏繞保護。

  2 ;乙方無需對樹冠進行修剪。

  3 ;樹主杆較直,不允許有彎度。

  三:交貨

  1 ;乙方需將所有樹木在 年 月 日前運至甲方指定地點;與運輸相關的所有工作、手續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2 ;乙方負責在保障樹木的完整性和符合樹木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將樹木裝上運輸工具,並承擔相關的費用,甲方負責在交貨地點卸貨的.工作和相關費用。

  四:驗收

  貨到驗收地點雙方共同驗收,雙方應按品種、數量、樹木的其他要求的約定進行驗收。

  五:付款方式

  1 ;甲方在樹木的栽培現場對符合要求的樹木進行標識後支付合同價款 30% 的預付款。甲方在乙方驗收樹木並上車後,由甲方跟車送貨,甲方支付該批樹木價款的 70% 。

  六:違約責任

  1 ;除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價款的 20%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 ;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的,則應按每遲延一日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三的比例想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旅行超過 30 日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3 ;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預定的,應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 ;違約方遲延履行超過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為嚴重損害守約方利益導致守約放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和支付合同價款的 30% 違約金的義務。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有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之日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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