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週轉材料的租賃合同範本

建築週轉材料的租賃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單位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租用建築週轉材料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物名稱、數量、租金單價(如不夠用可另附表格)

  效依據。其上下車費及運費由承租方負責。若由出租方代裝代運,其費用由承租方負擔。以上週轉材料的質量數量驗收地為交貨地。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歸還完物資為止。

  本合同簽訂後,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納租賃保證金元。

  第四條 租金的交納期限及結算方式

  租金計算從承租方提貨之日起至歸還驗收完為止。每月結算一次。出租方按月提出租金結算單,承租方每月 日前領取上月租金結算單並在每月 日前付清上月租金。

  如承租方對結算的租金數額有異議,經雙方核對後,於下月結算租金調整,當月租金不得拒付。如逾期五日(含五日)未付清租金,出租方按未付租金總額每天收取 1‰的違約金。在出租財產未全部還完並付清全部租金之前,承租方不得以租賃保證金抵租金。租賃保證金於租賃財產還清且租金付清後無息退還承租方。

  付款方式可採取透過銀行匯款、支票轉帳或現金支付方式。

  第五務 租賃物的維修、保養和丟賠(見附表)

  租賃期間週轉材料的維修與保養,由承租方負責。歸還時週轉材料若需維修與保養,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維修保養費,如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壞或丟失,由承租方按損壞丟失財產的 賠償(損壞丟失財產 的租金計算到支付賠償款之日止第六條指定領返料經辦人

  1、承租方指定專人 為領退料經辦人。若指定人員不能到場或更換)辦理。

  2、出租方應按GJ130-200標準提供合格的產品。承租方應按GJ130-200標準檢查搭設使用週轉材料。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出租方違約責任

  l、未按時按量提供承租方所需租賃物,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總額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其它違約行為:

  二、承租方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應向出租方償付欠費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有將租賃物變賣、抵押等行為,出租方除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全部租賃財產,還有權要求承租方按變賣、抵押租賃財產價值100%承擔違約的責任。

  3、其它違約行為: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失敗時,訴訟至合同履行地法院。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持 份,承租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另行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日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承租方(甲方簽章):出租方(乙方簽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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