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船舶租賃合同三篇

實用的船舶租賃合同三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船舶租賃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船舶租賃合同 篇1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船舶租賃,經雙方洽談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號機漁船(登記號碼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船舶檢查簿號碼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一艘出租與乙方,為捕魚使用的目的,而乙方願依約承租。

  第二條本租賃期間議定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滿_________年間為限。

  第三條租金約定每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應於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數提繳清楚,不得有遲延短欠現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領租金時,應出立收據與乙方收存,其收據應貼印花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甲方於租約訂立同時,將第一條所載租賃標的物的機漁船及船舶機器備品全部於港碼頭現場交付乙方,而乙方應驗收清楚。

  第五條租賃標的船舶應繳一切有關稅捐由甲方負責,但營業有關稅捐盡歸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關於船長或其他船員的僱傭,以及解僱均由乙方的隨意,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並應以租賃物的性質而使用。

  第八條租賃標的船舶的修繕,除船舶機器的曲軸氣筒氣筒蓋活塞部分,由甲方負擔外,其餘機器的損壞損失的修理由乙方負擔。

  前項修繕若屬甲方部分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鑑定後,始得進行,其進行期間不拘長短,屬於何方的負擔不得主張減少租金。

  第九條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設改造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不得擅自進行,否則其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如經甲方同意,所增設改造部分於合同終止時,全部歸屬甲方取得,乙方決不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

  第十條租賃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僱傭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毀損或失火焚燒滅失或沉沒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天災或事變戰爭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條的規定使用外,並應遵守政府法規,絕不得用於資匪等不法行為的`使用或未經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轉租讓與等情況。

  但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除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外,乙方應負完全責任,如有損害時亦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租賃期間存續中如甲方將租賃物的船舶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時,應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點將租賃物交還甲方,而乙方決無異議。

  第十三條本租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物的船舶及機器修復油漆,並在_________港內交還甲方。

  第十四條租賃船舶的機器備品另作目錄交與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時由乙方負補充之責。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船舶租賃合同 篇2

  [案情]

  原告A訴稱,為經營水上砂石運輸業務,經他人介紹,被告B船務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將一組用於搭建浮橋的船舶按貨物運輸船舶租給原告經營貨物運輸,並簽訂一份船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用期限2個月,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止,租金15萬元。原告接收船舶後開始進行第一次水上運輸,便被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該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橋船舶,作為貨物運輸船舶進行貨物運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之規定,並處以25 000元罰款。之後原告無法再進行貨物運輸,無法實現租用船舶之目的。原告認為,被告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是不能進行貨物運輸的,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並簽訂租賃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船舶租賃合同無效。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實現了合同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下達處罰通知書前我方積極協助原告及時與船檢處聯絡使問題得到解決,並未影響原告使用船舶。原告稱第一次水上運輸就被海事局扣押並罰款,不能從事運輸一事與事實不符。第一,不是第一次從事水上運輸便被處罰,第二,原告受到處罰後並沒有停止運輸。原告接收該船舶後於20xx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xx年8月2日下達處罰通知書期間一直從事運輸,處罰通知書下達後原告依然使用該船從事運輸。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H船舶檢驗處檢驗。原告認為我方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不能進行貨物運輸,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並簽訂租賃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與事實不符。第一,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現狀交船,乙方對船舶現狀充分知情,無論船舶是何狀態,乙方是在沒有異議、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橋也可以從事運輸。第三,被告與之簽訂船舶租賃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乙方使用時每次進出港海事部門均進行了簽證。綜上所述,我方不接受原告所提判定合同無效的主張,請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xx年7月14日,原告A與被告簽訂了船舶租賃合同,被告將其所有的LT3輪、LB10輪、LB23輪租給原告,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期2個月,時間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租金15萬元。在租期內即20xx年7月31日,租賃船舶中的LB10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由搭建浮橋改為運輸砂石,擅自改變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罰款25 000元並責令改正的處罰,原告A立即與被告溝通,8月1日經被告與船舶檢驗處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該船可以作為貨物運輸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請求船舶被放行,原告A繼續從事貨物運輸,並未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爭議]

  當事人間的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強制規定?所違反的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船舶租賃合同後,在合同履行中LB10輪雖然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被海事部門處罰,但上述規定屬"管理性"強制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經過被告與船舶檢驗部門和海事部門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可以貨物運輸),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並且該合同的履行並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該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A(反訴被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評析]

  本案爭議船舶LB10輪在合同簽訂時船舶適航證書載明僅用於搭浮橋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變用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規定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定。

  以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為標準,其可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限定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故本案爭議焦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是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那麼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呢?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雖未如此規定,但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僅是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違反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且違反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則為管理性強制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合同簽訂時爭議船舶作為運輸用途確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但這一規定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定,違反這一規定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被告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使爭議船舶用途變更為運輸船舶,使該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並且繼續履行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故該合同應認定有效。

船舶租賃合同 篇3

  租用單位(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

  船舶單位(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

  第一條: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________船________馬力________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________工作,甲方只有排程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裝置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裝置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第三條: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風、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已收租費退給甲方。

  第四條: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第五條:租用期定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________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舶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第六條:租金每月為________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分按日計收。

  第七條:燃料由________方負責,但________方需協助,其費用由________方承擔。

  第八條:裝運亂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第九條:雙方交接船舶地點: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船管處各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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