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記錄要求與重點

會議記錄要求與重點

  記錄要求

  一、準確寫明會議名稱(要寫全稱),開會時間、地點,會議性質。

  二、詳細記下會議主持人、出席會議應到和實到人數,缺席、遲到或早退人數及其姓名、職務,記錄者姓名。如果是群眾性大會,只要記參加的物件和總人數,以及出席會議的較重要的領導成員即可。如果某些重要的會議,出席物件來自不同單位,應設定簽名簿,請出席者簽署姓名、單位、職務等。

  三、忠實記錄會議上的發言和有關動態。會議發言的內容是記錄的重點。其他會議動態,如發言中插話、笑聲、掌聲,臨時中斷以及別的重要的會場情況等,也應予以記錄。

  記錄發言可分摘要與全文兩種。多數會議只要記錄發言要點,即把發言者講了哪幾個問題,每一個問題的`基本觀點與主要事實、結論,對別人發言的態度等,作摘要式的記錄,不必“有聞必錄”。某些特別重要的會議或特別重要人物的發言,需要記下全部內容。有錄音機的,可先錄音,會後再整理出全文;沒有錄音條件,應由速記人員擔任記錄;沒有速記人員,可以多配幾個記得快的人擔任記錄,以便會後互相校對補充。

  四、記錄會議的結果,如會議的決定、決議或表決等情況。

  會議記錄要求忠於事實,不能夾雜記錄者的任何個人情感,更不允許有意增刪發言內容。會議記錄一般不宜公開發表,如需發表,應徵得發言者的審閱同意。

  記錄重點

  會議記錄應該突出的重點有:

  (1)會議中心議題以及圍繞中心議題展開的有關活動;

  (2)會議討論、爭論的焦點及其各方的主要見解;

  (3)權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論;

  (4)會議開始時的定調性言論和結束前的總結性言論;

  (5)會議已議決的或議而未決的事項;

  (6)對會議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言論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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