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寫作要點

再審申請書寫作要點

  隨著民事訴訟法在2007年的修改,當事人申請再審成為一項法定訴訟權利,代理再審案件,已成為訴訟律師的重要業務。接下來小編蒐集了再審申請書寫作要點,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再審申請書寫作要點

  1、標題欄。

  最好是“民事再審申請書”,不可省去“民事”,以區分刑事、行政案件,便於法院分案;不可寫成“申訴狀”,原因在於申請再審與申訴有重大區別,完全適用不同的程式。最高法院立案一庭處理申訴案件,立案二庭處理申請再審案件。

  2、當事人欄。

  申請再審人。不要寫成“再審申請人”,原因是“再審申請人”給人的感覺是案件已經進入再審程式,同時以括號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審中的訴訟地位,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如申請再審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應一併列明委託代理人的聯絡電話(手機及固定電話)及送達地址。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列錯了,法院聯絡不上,很可能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被申請人。為簡潔起見,無需寫成“再審被申請人”,同時以括號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原審其他當事人。對原審其他當事人是否均應列明,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司法實踐也做法不一。我們的經驗認為,最好是列明所有的原審當事人,這樣可能會增加工作量,(因為最高法院要求的材料份數是當事人人數加一),但可以免去法院以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拒收的麻煩。 還需注意如下兩點:

  (1) 被申請人與原審其他當事人如何區分。關鍵在於申請再審人是否對其提出了再審請求。被提出了再審請求的當事人,是被申請人,其餘的則是原審其他當事人。

  (2) 是否需列明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聯絡人、聯絡地址。司法解釋對此也沒有 明確要求。基於誠信訴訟原則,當然應向最高法院告知這一資訊,以方便最高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利。但從實務角度,通知對方意味著申請再審難度的加大。而且,對方的代理人也可能發生變動,因此我們的經驗是按原審 列明對方當事人的聯絡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況。

  3、案由欄。

  常見的寫法是:再審申請人X因與被申請人X、原審被告(案由)一案,不服X法院於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XXX民X字第號民事判決(裁決),向貴院申請再審。

  需注意的是,如判決落款時間與生效時間不一致,且對計算申請再審是否逾期有影響時,應寫明判決、裁定生效的時間;如對一、二審裁判文書均不服,應一併列明;如僅對二審裁判文書不服,則只列二審裁判文書。

  4、再審請求欄。

  即要求再審法院如何撤銷原生效裁判文書和就本案應當如何裁決。通常三部分內容:(1)如何撤銷原生效裁判文書,是全部撤銷,還是撤銷其中的哪些判項;(2)本案應如何裁判。注意不能與原一審及二審所提請求相牴觸,更不能超出原審請求。(3)訴訟費用應如何承擔。

  5、再審理由欄。

  這部分是再審申請書的重點,也是難點。再審申請書所列明的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必須具體到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第幾款第幾項。如再審依據僅寫明“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則法院將不予受理。以下即為常見的表述:

  “再審事由:申請再審人認為原判決,且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存在明顯錯誤。申請再審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二)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的規定。”

  法院僅對申請人列明的再審事由予以審查,因此申請人必須準確提煉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有多項事由要一併提出,避免漏列、多列或錯列法定事由。如漏列、錯列再審事由導致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理論上當事人還有以新事由再次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法院首先會要求當事人就原來沒有列明該事由的理由作出說明,再次,法院會判斷從原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該新事由提起之日,是否超過了兩年的法定期限。

  我們認為,首先要把案件吃透,尤其是精讀原裁判文書,從中找出原審在程式和裁判基礎上的.瑕疵,再從民訴法第179條中找出對應的再審理由。其次,分層次逐一論證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再審理由的分述應針對原審裁決的瑕疵,切忌直接針對對方當事人或原審法官。最後,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各再審法定事由的特點,進行分析論證。 如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首先要論證屬於新證據,再論證該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如再審事由是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援的,則首先概括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該基本事實的依據,再分析這一依據在事實上並不存在,或其中的邏輯如何不成立;如再審事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則同樣首先概括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再分析原審在證據採信、邏輯推理上存在的錯誤,最後分析基於正確的證據採信原則和邏輯推理,本案的事實應該如何;如以適用法律錯誤申請再審的,則論證原審適用的哪個法律錯了,正確適用的應是哪一個,以及,適用該正確的法律,本案應如何處理。

  6、法院名稱欄。

  即“此致XX法院”,表明系向作出原生效判決、裁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7、附件欄。

  即原審主要證據清單,以及新證據。

  [1]新的再審制度明確規定再審案件應在三個月內結案。最高法院明確要求,各業務庭室的結案率不得低於80%。

  [2] 法官在審查再審案件時,最看重的兩份材料,就是原審裁判文書和當事人遞交的再審申請書。通常情況下,法官會結合原審裁判文書,分析再審申請書有無道理,原審是否確實存在再審申請書所闡述的錯誤。以及,該錯誤是否嚴重到需透過再審予以糾正的程度。

  【示範】

  再審申請書

  北京市君本律師事務所武雲亭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申請人,)LCS,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申請人)FXB,男——

  第三人ZFY,女,——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邯市民一終字877號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判“),提出申訴,請依法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指令再審或者提審;

  2、判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事實梗概

  第三人在申請人父親LZJ生前,與申請人父親系同居關係。本案爭議房屋系LZJ生前經營的邯鄲市馬頭特區QYJTKF公司自來水公司(簡稱“自來水公司”)的債務人,邯鄲市FDCZHKF公司馬頭經濟特區分公司((簡稱“特區分公司”)開發的小產權房,自來水公司因合同關係而取得對爭議房屋的實際佔有(證據1)。早在19**年5月26日,LZJ就將自來水公司資產及經營權有償轉讓給申請人,因此,申請人取得爭議房屋佔有權並實際佔有(證據2)。

  LZJ去世後,第三人曾訴爭自來水公司財產,但因權屬不明最終敗訴(證據3)。嗣後的20**年3月13日,第三人設法取得特區分公司簽發的所謂房產證(證據4)。而在此之前的 2000年12月16日,特區分公司就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證據5)。20**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賣房契約書》,以50000元購買爭議房屋(證據6)。但事實上,被申請人並未實際佔有爭議房屋,房屋由申請人出租收益和支付著下水道等費用(證據7-10)。被申請人慾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提起侵權訴訟,幾經審理至今(證據11)。

  二、原判結果和理由

  原判支援了被申請人的請求,主要理由是:

  1、爭議房屋已交付,被申請人已實際佔有;

  2、被申請人儘管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其佔有基於第三人傳來、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產權人、支付了對價,故屬合法佔有和善意佔有;

  3、申請人對爭議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對爭議房屋的佔有系無權佔有;

  4、利害關係人可主張小產權房買賣無效,但不表示小產權房可隨意侵佔。

  三、申請再審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1、申請人始終是爭議房屋的實際佔有人,第三人並非實際佔有人、被申請人也始終未取得對房屋的實際佔有,原判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一直在出租房屋和支付維護費用。即便發生打架,也是以被申請人敗訴和賠償而結束,被申請人並未取得實際佔有。這一事實,證據7-10足以證明。因此,被申請人與第三人於20**年11月24日簽訂《賣房契約書》後一直到起訴前,既沒有實際佔有房屋,又沒有對房屋承擔相關費用義務。

  同時,鑑於申請人一直在出租房屋和支付維護費用,原判關於被申請人基於第三人的佔有傳來而取得佔有,也屬認定事實錯誤。

  2、拋開前述原判關於被申請人取得實際佔有認定事實錯誤而言,從理論和事實上講,被申請人不具備合法佔有和善意佔有的條件。

  首先,不具備合法佔有的條件。

  一方面,被申請人同第三人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其預期取得的佔有是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佔有。鑑於其所有權的取得因違法而不能實現,故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佔有,也不可能合法實現。另一方面,鑑於申請人對自來水公司的權利承繼,申請人取得對爭議房屋的事實佔有。即便第三人以繼母身份取得對房屋的共同佔有權,其擅自賣與他人的處分佔有行為也因侵害申請人權利而無效;被申請人據此取得的佔有也當然無效,不構成合法。

  其次,不具備善意佔有的條件。

  善意構成的前提之一是無過失。面對一紙非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房產證便付款買房的行為,在房產證應由房管部門出具已是常識的今天,與其說是信以為真,不如說是利益驅使的自甘風險行為。是具有明顯故意的嚴重到過錯的過失,因此,不具備善意佔有的條件。

  3、申請人已取得對爭議房屋的事實佔有,被申請人主張改變的理由不能成立。

  證據1表明,自來水公司因合同關係而取得對爭議房屋的實際佔有,申請人基於對自來水公司資產及經營權有償承繼,取得爭議房屋事實佔有。至於自來水公司的佔有是否得當合法,不是本案涉及的範疇,可不予考慮。申請人取得的事實佔有狀態,非依法不得改變。鑑於被申請人以取得所有權為目的的佔有不能實現,其主張對申請人的佔有狀態進行改變,即侵權指控不能成立。

  4、原判錯誤的癥結所在。

  原判關於小產權房不可隨意侵佔,即事實佔有的改變需有合法理由的觀點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可惜的是,原判錯誤認定了爭議房屋的事實佔有狀態。這是原判錯誤的癥結所在。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進而在此基礎上做出錯誤的判決。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二)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請依法再審。

  此致

  申請人:

  二零**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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