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診療行為規範

醫師診療行為規範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師診療行為規範,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醫師診療行為規範1

  加強醫師臨床醫療行為的自我管理非常重要。為保證醫院醫療質量控制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家衛生部醫師行為規範要求,結合醫院實際,對醫院各級醫師行為規範作如下要求:

  一、門診醫師

  (1)嚴格執行首診醫師負責制和會診制度。

  (2)詢問病史詳細、物理檢查認真,要有初步診斷。

  (3)門診病歷書寫完整、規範、準確。

  (4)合理檢查,申請單書寫規範。

  (5)具體用藥在病歷中記載。

  (6)藥物用法、用量、療程和配伍合理。

  (7)處方書寫合格。

  (8)第二次就診診斷未明確者,接診醫師應:

  a.建議專科就診;

  b.請上級醫師診治;

  c.收住院。

  (9)第三次就診診斷仍未明確者,接診醫師應:

  a.收住院;

  b.患者拒絕住院需履行簽字手續。

  (10)按專科收治病人。

  (11)按病情需要,註明特殊入院方式:車送或陪護。質量指標

  a、按照門診醫生開出的住院單為依據,統計每個醫生的門診診斷和最後診斷符合率;

  b、按著每天出診的各類醫生(科主任、主治醫生、高年或低年資醫生)的比例進行統計,並做好平時的統計積累。

  二、病房住院醫師

  (1)病人入院30分鐘內進行檢查並作出初步處理。

  (2)急、危、重病人應即刻處理並向上級醫師報告。

  (3)按規定時間完成病歷書寫(普通病人24小時、危重病人6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當班完成,急診病人術前完成)。

  (4)病歷書寫完整、規範,不得缺項。

  (5)24小時內完成血、尿、便化驗,並根據病情儘快完成肝、腎功能、胸透和其它所需的專科檢查。

  (6)按專科診療常規制定完善的診療計劃。

  (7)對所管病人,每天必須上、下午各巡診一次。

  (8)按規定時間及要求完成病程記錄(搶救記錄、會診、術前討論、術前小節、轉出和轉入、特殊治療、病人家屬談話和簽字、出院小節和死亡討論等一切醫療活動均應有詳細的記錄)。

  (9)對所管病人的病情變化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彙報。

  (10)診療過程應遵守消毒隔離規定,嚴格無菌操作,防止醫院感染病例發生。若有醫院感染病例,及時填表報告。

  (11)病人出院時須經上級醫師批准,應註明出院醫囑並交代注意事項。

  三、病房主治醫師

  (1)及時對下級醫師開出的醫囑進行稽核,對下級醫師的操作進行必要的指導。

  (2)新入院的普通病人要在24小時內進行首次查房。除對病史和查體的補充外,查房內容要求有:

  ①診斷及診斷依據;

  ②必要的鑑別診斷;

  ③治療原則;

  ④診治中的注意事項。

  (3)新入院的急、危、重病人隨時檢查、處理,並向上級醫師彙報病情。

  (4)及時檢查、修改下級醫師書寫的病歷,把好出院病歷質量關,並在病歷首頁簽名。

  (5)入院3天未能確診或有跨專業病種的病例時應及時舉行科內或科間會診。

  (6)待診病人在入院1周內仍診斷不明時,向主任請示病例討論或院內會診。

  (7)按規定正確分級使用抗菌藥物和專科用藥。

  (8)手術治療前親自檢查病人,做好術前準備,按手術分級管理標準擬訂嚴密的手術方案並實施。術後即刻完成術後記錄,24小時完成手術記錄。

  (9)術後嚴密觀察患者病情變化,並做好術後工作。

  (10)負責治癒患者出院的審批手續,並向上級醫師彙報。

  四、病房主任(副主任)醫師

  (1)組織或參與制定本科質量管理方案、各項規章制度、診療和操作常規。

  (2)指導下級醫師做好醫療工作,督促檢查下級醫師執行各項制度和診療常規。

  (3)對新入院的普通病人要求48小時內進行首次查房;危重病人至少每日查房1次;病人病情變化應隨時查房;每週組織全科查房2次。

  (4)查房內容除對病史和查體的補充外,普通病人應有:

  ①診斷及其診斷依據;

  ②鑑別診斷;

  ③治療原則;

  ④有關方面的新進展。

  未確診病人應有:

  ①鑑別診斷

  ②明確的診斷思路和方法;

  ③擬定相應的'治療措施。

  危重病人應有:

  ①當前的主要問題;

  ②解決主要問題的方法。

  (5)疑難病例及入院1周未確診病例,組織科內討論或院內會診,必要時向醫務科申請院外會診。

  (6)指導和監督下級醫師正確分級使用抗菌藥物和專科用藥。

  (7)組織術前和重要治療前病例討論,指導下級醫師做好術中、術後醫療工作。重大手術和重要治療要親自參加。

  (8)審批未愈患者出院,並指導病人出院後的繼續治療。

  (9)審籤主治醫師審查的轉科、出院病歷。

  醫師診療行為規範2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合理控制參加新農合患者的住院費用,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x政發〔20xx〕2號)和《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技術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參加新農合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藥品及診療專案包括:藥品、檢查、診斷、治療專案及各種醫用材料等。

  第四條、新農合醫療服務收費專案的報銷實行分類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下專案為甲類管理專案,其費用100%納入新農合住院報銷範圍:

  1、《廣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範圍內非限制使用的藥品。

  2、《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試行)》範圍內的以下收費專案:

  (1)床位費、護理費、搶救費、注射費等一般專案(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下同);

  (2)單項費用在200元以下的醫技及臨床檢查、診斷專案;

  (3)手術費、治療費、監護、監測費、麻醉費及中醫、民族醫等治療專案;

  3、單項費用200元以下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針頭、一次性輸液管、一次性引流管、一次性手術包等一次性醫用耗材。

  (二)以下為乙類診療專案,診療費用40%由個人自付,60%納入新農合住院報銷範圍:

  1、《廣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範圍內限制使用的藥品及全血、濃縮紅細胞、凍乾血漿等血液製品;

  2、單項費用在200元以上的醫技及臨床檢查、診斷專案;

  3、經特種裝置進行手術、治療的專案,包括腹腔鏡手術、胸腔鏡手術、光量子療法、射頻療法、超聲療法、鐳射療法、微波療法、磁療等。

  4、人工關節(人工股骨頭等)、人工晶體、人工心臟瓣膜、血管支架、骨科內固定材料、心臟起搏器等體內建放材料。

  5、單項費用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醫用耗材(單項費用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醫用耗材,最高按1000元計算)。

  (三)以下為丙類診療專案,不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1、使用非《廣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

  2、《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試行)》未列有的醫療服務收費專案;

  3、近視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飲食療法、保健(康復)治療、行為(心理)治療等費用;

  4、各種美容、健美專案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非疾病治療專案費用;

  5、假肢、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等器具費用;

  6、各種減肥、增胖、增效專案費用;

  7、各種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療器械費用;

  8、院外會診、出診、自請特護、急救車、空調、電視、電話、陪護、洗理、煎藥、膳食、文娛活動等服務專案費用及損壞物品賠償費用;

  9、各種不育(孕)、性功能障礙、研究性、臨床驗證性等的診療專案;

  10、用血時所收取的押金、補償金管理費等費用;

  1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腎臟、心臟瓣膜、角膜、血管、骨、骨髓等);

  12、非治療性的工本、材料費用,包括:病歷工本費、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床單、一次性枕套、一次性膠布、一次性腳套等一次性衛生材料以及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第五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掌握新農合乙類、丙類藥品及診療專案使用指徵;凡使用乙類、丙類藥品及診療專案的,須經科主任(含副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批准。

  第六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實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及特殊收費、報銷專案告知制度,自覺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醫療服務專案名稱和服務價格、服務內容,在收費地點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醫療機構對本辦法規定的新農合乙類、丙類藥品及診療專案要實行書面告知患者/家屬並在病歷上記錄/存檔備查,凡因不履行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投訴、提出異議或經濟賠償的,所有責任和造成的損失由所在醫療機構承擔。

  第七條、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事項按照《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技術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醫師診療行為規範3

  (一)分級診療和轉診基本程式。參保患者需住(轉)院,應在統籌地區內遵循“鄉鎮中心衛生院和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首診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分級診療和轉診的程式。無鄉鎮中心衛生院或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鄉鎮(社群),由統籌地區或縣(市、區)經辦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參保職工和居民住院首診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可在統籌區域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在統籌區域外住院治療,須經相應的醫療機構認定且透過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部門審批。

  (二)轉診審批程式。參保職工和居民在首診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經醫生確認無法診治的疾病,首診醫療衛生機構出具《青海省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分級診療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經鄉鎮衛生院院長或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簽字、單位蓋章後轉往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在二級醫療衛生機構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審批表》,經二級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院長簽字、單位蓋章,經縣(區、市)級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出具《審批表》後轉往三級醫療衛生機構。

  (三)特殊情況住院審批程式。離退休定居內地,省內異地居住,縣、鄉(社群)醫療衛生機構確認必須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的特殊、急、危、重症參保患者,參保的異地就讀大學生,參保的外地務工農民工,參保職工和居民在出差、旅遊、探親途中突發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則進行搶救和住院治療。患者或其家屬應在72小時告知當地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並在7個工作日內由家屬憑醫生開具的急診(或病重、病危)通知書到統籌地區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和審批手續。

  (四)省外住院轉診審批程式。對於在省內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審批表》,並經本統籌地區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部門審批後出省治療。實行省外轉診患者個人需先承擔符合規定醫療費用10%。

  (五)實行雙向轉診制度。轉入上一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患者,對診斷明確,經治療病情穩定,可在下一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治療和康復的,應轉回下一級醫療衛生機構。

  醫師診療行為規範4

  1、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裝置,應當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2、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於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4、放射診療裝置及其相關裝置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效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裝置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5、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6、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

  7、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並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8、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專案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範。

  9、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最佳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遮蔽防護,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10、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醫師診療行為規範5

  一、放射醫、技師應熟悉並遵守國家有關放射診療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自身及有關人群的放射衛生防護工作。

  二、愛護放射診療裝置,進行經常性保養,及時調整機房溫、溼度,保證裝置正常執行,各種儀器裝置及附屬用品使用完畢後必須歸還原位。

  三、放射醫、技師應熟悉放射診療裝置的效能及各部件的使用方法,業務技能熟練。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擅自更改裝置的效能引數,避免工作的隨意性。

  四、進行放射診療操作前應事先告知受檢者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掃描前仔細閱讀申請單,瞭解病情及檢查要求,合理選擇膠片大小及投照條件,查對號碼姓名,檢查完後詳細填寫各有關專案,特檢需記載造影劑名稱,用量、反應及處理過程。

  五、增強防護意識,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時,儘量使用小照射野,對換者敏感部位進行必要的防護。

  六、對病人熱情耐心,檢查中隨時注意病人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停止檢查並及時處理;對陪護人員應事先告知輻射對健康的影響和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

  七、愛護裝置及室內設施,及時整理機房,清潔裝置,保持室內整潔,下班前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醫師診療行為規範6

  一、加強放射防護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或配備專(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制定放射事件應急處理措施。

  二、從事放射診斷工作,必須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相關診斷工作,並按規定定時限申請校驗。

  三、每年對放射診斷工作場所,裝置效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及狀態檢測,保證放射診療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輻射水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對臨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遮蔽防護;儘量以胸部X—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五、放射診療機房入口處設定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進行射線檢查必須關好防護門、窗,並限制無關人員進入,如確需陪護,必須向陪護人員提供防護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定期進行防護知識培訓,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後方可上崗。

  七、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儲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使受檢者轉診接受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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