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規章制度員工守則範本

工廠規章制度員工守則範本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 不積壓。

  (二)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 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 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 、日及紀念日休假。 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 ,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 或補休。

  第四條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 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 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 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 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病假 ──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 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 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 婚假 ──本人結婚 , 可請婚假3天,晚婚 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 喪假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

  (五) 產假 ──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 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 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 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 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 內薪水照發。

  (二)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 公傷假工資 依照勞動保險條例 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 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 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 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 第九條一 、二款規定請病 、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 、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 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 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 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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