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號

  時間19××年5月17日12時30分地點××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機王××駕駛“桑塔納”小客車,在××路由西向東透過××路口時,適有××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李××駕駛“切諾基”吉普車以八十多公里時速由南向北透過路口。李××臨近路口發現前方橫穿的小客車後雖踩了緊急剎車,但由於車速快,停車不及,吉普車前部撞在小客車右部,造成小客車內乘車人趙××當場死亡、兩車均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駕車透過路口時,未讓幹路車先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透過沒有交通訊號或交通標誌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一)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的`規定,李××駕車透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閒、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王××負事故主要責任,李××負事故次要責任,趙××不負責任。

  (公章)

  承辦人:宋××郭××20××年5月27日

  此認定書,已於19××年5月28日向當事各方宣佈,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市交警支隊申請重新認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二)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X公交認字(20XX)第311號

  交通事故時間:20XX年9月XX日7時35分許 天氣:晴

  交通事故地點:XX路趙莊村口

  當事人基本情況:

  張X,男,37歲,身份證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持A2型駕駛證駕駛京H*****號小轎車。車主:張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歲,身份證號:*******,河北省XX市人,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腳踏車。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張X駕駛京H*****號小轎車沿XX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趙莊村口;後逢李X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腳踏車,沿XX路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李X在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X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XX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張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李X騎兩輪電動腳踏車在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過道路的過程中,未確保安全,未按照正確的行駛路線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XX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之規定,李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警察(簽字):

  20XX年9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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