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防暑降溫通知

夏季防暑降溫通知

  夏季防暑降溫通知1:

  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中央管理大型企業,中國企業家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夏季高溫天氣發生頻率較高,強度較大,中暑甚至死亡事件頻頻發生,造成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高溫來臨前進一步做好勞動者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地要從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問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各地特別是夏季高溫天氣發生頻率較高的地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夏季防暑降溫的有關規定。各地要建立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基層組織專人負責、用人單位具體實施高效有序運轉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廣泛開展宣傳活動

  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街道、社群、鄉村的活動室、文化站、文化廣場以及宣傳欄等場所,指導公眾瞭解防範高溫中暑的基本知識和方法,積極開展培訓和演練,增強自救、互救能力。

  三、明確職責,加強監管

  預防和處置高溫中暑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具體內容如下:

  (一)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暑降溫的科普宣傳工作,加強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準備工作,加大對用人單位從事高溫、高溼作業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溼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溼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作業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四)工會組織要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季節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要充分發揮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路的作用,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制止,對問題嚴重或拒不接受工會監督意見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政府有關部門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進行嚴肅查處,特別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在社會上造成一定影響的案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適時召開新聞通報會。

  四、落實用人單位責任

  (一)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認真研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演練,加大對作業人員防暑降溫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溫的預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溼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溼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溼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三)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高溼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GBZ41-20**)等規定的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六)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五、進一步做好防治高溫中暑服務保障工作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預防高溫中暑的宣傳工作和對高溫作業場所的檢測技術服務。

  (二)醫療單位要切實加強醫療救護一線力量配備,改善就診環境和條件,加強對中暑患者的救治,對診治的中暑病例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要積極為勞動者進行職業性中暑的診斷、鑑定。

  (四)在高溫、高溼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並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夏季防暑降溫通知2: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衛生局、人力社保局、總工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及高溫作業引發的各類事故,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防暑降溫工作

  各區縣要高度重視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和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提前籌劃,及時對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進行周密細緻的安排部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轄區工作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責任落實,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嚴防高溫中暑和高溫作業引發各類事故。要大力宣傳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重要意義及防範高溫中暑的基本知識和方法,增強廣大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

  二、切實落實用人單位防暑降溫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要強化防暑降溫責任意識,結合本單位的作業特點,合理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的工作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加大防暑降溫經費的投入,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裝置,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一)認真貫徹作業時間要求

  作業單位應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要求,按照氣象部門釋出的天氣預報的資訊,嚴格遵守高溫作業時間要求: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為強高溫天氣,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為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並暫停12時至15時高溫時段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為一般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4、因生產工藝要求,應急搶險需要,不能按規定停止高溫作業或不能暫停高溫時段露天工作的單位,應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減少高溫接觸時間,同時做好防止高溫中暑的應急準備工作。

  (二)做好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用品發放工作

  對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市安全監管局、市總工會四部門下發的《關於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發[20**]166號)的檔案要求,向勞動者做好高溫補貼發放工作。每年6月-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90元。同時,用人單位要做好對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發放工作,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衝抵高溫津貼。

  三、加大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力度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衛生局、人力社保局以及總工會等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相關工作,並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援,形成工作合力。針對夏季高溫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加大對建築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崗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各項措施落實、高溫津貼發放、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發生中暑勞動者的醫療救治;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並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6月-8月,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區縣和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貫徹落實防暑降溫工作情況開展聯合檢查。

  四、加大宣傳培訓力度

  各區縣有關部門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各種宣傳手段,開展形式多樣宣傳活動,普及防暑降溫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各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高溫作業的實際,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衛生局、人力社保局以及總工會部門於9月15日前,分別將防暑降溫總結報送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部門。

  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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