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汙染環境,可能還會危及人們生命安全,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關於各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歡迎閱讀!

  通知一: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汙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201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辦字〔2014〕16號)精神,現就我市2015年煙花爆竹禁限放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3個城市區以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單獨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和時限

  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釋出重汙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火車站、汽車站、港口、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公共浴場及休療單位、賓館酒店的專用浴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訊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草原、苗圃、較大綠化景觀帶(地)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視窗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設有外牆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十三)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

  禁放區域、場所由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設定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設定禁放標識。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要派專人做好看護工作。

  四、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及購買規定

  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偽劣產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菸花爆竹。不得透過非法渠道購買菸花爆竹,不得購買禁止燃放的產品。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安全、正確、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

  (六)燃放前,應當認真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並嚴格遵守。

  六、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定禁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群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任何人都應當自覺接受村(居)委會、本單位和物業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定,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工商、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教育、城管、民政、衛生、廣電、新聞出版、行動通訊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的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3950224。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通知二: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範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隻;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曆除夕、春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後,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主動予以制止並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8791701(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8811755(縣市容局)

  特此通告

  通知三:

  為維護春節期間南寧市正常的社會和公共安全,根據《南寧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結合城市建設變化的實際,經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原禁放區域(市區及友愛村、永和村、秀靈村、秀廂村、虎邱村、萬秀村、上堯村、位子淥村、陳東村、陳西村、皂角村、津頭村、南湖村、麻村、官橋村、葛麻村、長堽村、埌東村、埌西村、新興村、白沙村、平西村、淡村、亭子村、新屋村)和東風、鳳嶺、青山園藝場等快速環道周圍住宅小區以及國際會展中心、埌東客運站、各大公園風景區等人流密集的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凡因重大節日或活動需施放焰火(含禮花彈)的,必須經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舉行。

  三、禁止在南寧市禁放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在禁放區域外銷售煙花爆竹的,必須經南寧市公安局稽核批准,憑《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銷售煙花爆竹。 過境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禁止透過南寧市快速環道以內的任何區域和道路。進入市區的必須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進入市區。

  五、市屬各縣要嚴格按有關規定設立煙花爆竹銷售點和進行安全管理,嚴禁在明令規定的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凡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

  《南寧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予以處罰。

  通知四:

  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 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並儲存。銷售儲存場所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准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 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 文物保護單位;

  (二) 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 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 輸、變電設施;

  (五) 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 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 重要軍事設施;

  (八)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佈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 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後,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並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 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 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 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 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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