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制的宣傳講稿範文

《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制的宣傳講稿範文

同學們:

  有一首歌,你們一定聽過,也一定會唱:“我們的祖國是花園,花園裡花朵真鮮豔”。這首歌裡唱的“花朵”是誰呢?對!你們就是祖國的花朵!祖國的希望!從“花朵”這個詞你們一定感受到祖國人民對你們的關心、呵護。是的。為了你們,為了祖國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長,,黨和國家給予了相當的重視,多方面地關心愛護你們,還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制定並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一部保護孩子合法權益的法律,是為了保護孩子健康成長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國人民對你們深切關愛的法律。

  關注成長的搖籃——家庭保護

  有這樣式個真實的故事。家住鄉村的李某是一個9歲的女孩,因為家裡窮,父母一直沒有送她去上學。李某有個弟弟,今年剛好7歲,父母準時將他送進了學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讀書,父母卻說,女孩子讀書有什麼用,家裡也很困難。其實李某知道家裡窮只一個藉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即使家裡條件好了,父母也不會贊成李某去學校讀書的。當地學校及教育部門發現後,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認為讓不讓孩子上學是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

  這個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護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律問題。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發展的前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內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但是,從全國範圍看,仍有一些貧困地區的女被迫失學。對此,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對孩子的保護問題。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搖籃。《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家庭保護的措施的規定是詳細的、具體的,除了規定父母或者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外,還規定了父母或者監護人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其主要體現在法律條文的第8條至第12條。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關於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扶養和監護義務的規定。如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②關於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教育義務的規定。第9條指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有讓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義務。它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③關於父母或者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的責任。上面講的李某的父親,由於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在當地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勸告下,醒悟過來,立即將李某送進了學校。

  給予健康的培養——學校保護

  學校保護是指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一、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確項基本權利,學校作為實施教育的專

  門機構,更有義務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也就是說,學生犯了錯誤,學校老師首先要進行教育,不能隨隨便便就把學生趕出校門。隨便開除學生,是對學生不負責,也是對國家的不負責,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保證人身安全和健康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

  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學校的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如果發現有危險,要立即修復,消

  除隱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牆壁上出現裂縫,就有可能發生意外。學校老師知道後,不及時維修,還讓學生在裡面上課,那麼,一旦教室倒塌,贊成學生傷亡,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其次,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遊、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等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活動前老師要講明注意事項,並且做好應急準備,活動中,老師不能離開學生,要自始至終照看好學生,防止發生意外。

  再有,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比如教室的.光線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適,黑板離學生不能太近。學校還要提供符合規定的衛生裝置,並且要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各種常見病的群體預防和嬌治工作,比如經常為學生檢查視力,在傳染病流行期間組織學生打預防針或吃預防藥,以保證學生創身體健康。

  其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就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有責任保護在校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學校的義務不僅體現在平時的監管方面,也體現在確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的安全方面。

  三、保證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我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

  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讓未成年人德智體全面發展,是各類學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個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標。德,是指要有正確的世界觀,有高尚的品德和行為;智,是指能夠比較全面地掌握所學的知識和技能,掌握建設祖國的本領;體,是指要有健的體魄,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這三方面是互相聯絡,缺一不可的。因此,國家教育部門對學校的課程設定做了明確的規定,學校除了進行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等文化課的教學外,還必須有思想品德課和音樂、體育、美術等課程,學校不得隨意取消這些課程。多年來,我國各地學校認真貫徹教育方針,培養了一批又一批祖國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現了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傾向,尤其是學生的體育,往往得不到重視。

  1990年1月,國家體季在全國各學校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把測驗專案分為5類,對不同年齡的學生制定了不同的標準。達標等級分為及格、良好、優秀三級,學校可以根據場地、器材情況選擇測驗專案,但5類專案的測驗必須在此年內完成。

  近幾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試中,增加了體育的內容,體育考試成績計入總分。這些措施,都使忽視體育的現象有所糾正。

  學校是專門從事教育事業的單位。我們每個人從小到大一般都要經歷學校教育這一個過程.學校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除了給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培養教育外,還表現在對未成年人其他生活權利的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校保護也規定行十分詳細,除了上面講的第16條和第17條,是關於學校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規定,還包括以上兩個主要方面:①關於學校教育的方針和內容的規定。如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的教育、幫助,不得歧視。”②教職員必須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如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和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提供最佳化的環境——社會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社會保護也提出了具體的規定,以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併為最佳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環境提供優良的服務。

  有這樣一個故事。塗某是中學初二學生,在班級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幾次考試中,學習成績急劇下降;而且出現曠課現象。老師找塗某的父母談話,希望能夠查明原因。後來經父母仔細調查,發現塗某放學後就鑽進離學校不遠剛開的電子遊戲廳打遊戲,而且遊戲廳二樓還設有通宵影劇放映廳,裡面經常放映一些黃色影片,出售一些黃色淫穢書籍。於是塗某的父母將向有關部門反映電子遊戲廳的違法行為,認為他們不應將此性質的娛樂場所工在學校附近,不但沒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而且公然播放黃色影片。因此要求有關部門責成該遊戲停業搬遷,並賠償對塗某造成不良影響的損失。

  遊戲廳開在學校附近合法嗎?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呢?成了這個案件爭議的焦點。其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社會保護措施的規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關於建設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如第21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②關於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24條規定:“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的未成年人為物件的圖書、報刊、錄象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第25條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③關於為未成年人提供最佳化的社會環境,如第2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育、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動的室內吸菸。”聽了這些介紹。你們一定知道那個遊戲廳的下場吧!它將難以逃避法律規定的責任。

  實驗專門的保護——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除了對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還規定國家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實施一種專門性的保護,這就是司法保護,分為一般司法保護的特殊司法保護。一般司法保護是指不論未成年人受到何種侵害,只要是發球司法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司法機關便應行駛職責實施全面的保護。特殊司法保護僅針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中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第41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第42條規定:“14周風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樣規定並不是說未成年人犯罪是無所謂的事,而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和認知能力等方面的具體特點,對於已經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以利於他們更好地改過自新,成為新人。

  規定明確的措施——法律責任

  另外,《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法律責任中,更是規定了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措施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同時還規定了向主管部門要求處理、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等程式方面的保護措施。

  同學們,剛才我簡單地介紹了與大家密切相關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了這部法律,大寫就會更加健康地成長,成為祖國的棟樑。希望同學們好好學習,全面發展,不辜負祖國人民的期望,將來建設加美好的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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