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家庭中夫權地位強勢,女方相對處於劣勢。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婦女在心理上對待婚姻有著較脆弱一面,在處理婚姻問題時願意求得保證,多數婚姻保證書的簽署多是由女方主動。由此,就不得不談到婚姻保證書效力問題。

  一般而言,一些當事人由於對未來婚姻不確定性的擔憂,往往會在辦理法定的婚姻手續之前簽署婚姻保證書,以此來增加婚姻的穩定係數,這時的婚姻保證書無意義,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效力,其中以約定的夫妻忠貞條款居多。

  在婚後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往往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效果。而重歸於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這類婚姻保證書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是否有效力針對這類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認為非得要找公家評理,例如,向法院起訴。在法官的見證下,一方當事人書寫的保證書會撫平對方的心理傷痕,也會促使對方反思自己的行為,其便以不傷和氣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機。此種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多是一方給對方一次改過機會的書面見證,法官往往也會積極地調解促成當事人和好,此種方式當事人一般也樂於接受,在法官的見證下,其法律效力當然也有所保證。

  婚姻關係的穩定對於社會的安定有序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婚姻保證書對於維護家庭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般而言,婚姻保證書效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備的。婚姻保證書能夠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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