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治安責任的保證書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的保證書

  為了加強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職責,落實管理制度,根據公安部關於《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精神和《XX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房與當地派出所特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主必須履行如下治安責任。

  1. 不準出租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

  2. 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須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記備案。

  3.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 應帶領外來的暫住人員到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5. 對承租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6. 出租房屋業主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對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承租人員逐人進行認真登記。

  7. 承租人系外來暫住人員的,房主要主動協助或督促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免費)。屬於婚育年齡段的,還應要求出示《婚育證》,對未持證人員督促其到社群計生辦辦理《婚育證》。

  8. 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9. 租的房屋經常進行防火、防盜等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 租的房屋不準違反規定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11. 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12. 如違反上述規定,出租房屋責任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3. 此保證書一式兩份,分別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業主保管備查。

  公安派出所蓋章:房主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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