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樣本

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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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 住 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 經營範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製造、小型農產品後續加工、發展旅遊服務業。

  第四章 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 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瞭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後,依法分得本社的剩餘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 本社的註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 註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 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社成立後,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佈賬目。

  第十八條 本社稅後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 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於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 股金分紅中相當於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 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准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准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增減註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准本社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透過。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定

  (三)批准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並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分立、合併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透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定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透過。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式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訂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後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並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農村股份合作社章程樣本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名稱:北京市xx區黃村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 住所:北京市xx區黃村鎮**

  郵政編碼:xxxxx

  第二章 經濟性質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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