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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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xx省xx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xx),英文名稱。

  第二條性質:本中心是由xxxx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自願組辦,為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本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主要從事基因資源的製備、收集、儲存、交流、檢測和評估工作以及相關的技術開發和服務,目的是整合xx乃至全國、全球的基因資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產業水平,為提高人類的健康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科技廳和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住所:xx省xx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xx)依託xxxx醫學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xxxx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火炬城M3組團三樓,郵政編碼:xxxxxxxxxx。

  第二章宗旨與目標

  第六條中心的宗旨與目標:依託中南地區雄厚的研發力量、人才優勢、綜合技術實力,結合新的機制以及強有力的政府支援,充分發揮優勢,提高中南地區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進基因技術的產業化,力爭使中心成為我國基因新技術創新源泉和高階人才培養平臺,並在技術上對下游基因產業和醫療服務業起到輻射推動作用。

  第三章理事會

  第七條中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執行機制。

  第八條理事會有15-20名人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各方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5名,秘書1-2人,下設學術委員會。

  第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時可以連任。各參加方在更換理事會人選時,須通知中心。

  第十條理事會決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聽取並透過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決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會認為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每次理事會會議須有書面記錄,形成決議或紀要。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會議且半數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應由在本研究領域內學術造詣高、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專家組成,負責對中心的學科發展方向提出諮詢意見,選聘和考核專案專家。學術諮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10-15人。

  第十三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諮詢中心課題設定、評審課題進展、考核專案負責人,向理事會提出調整研究方向的建議。

  第五章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中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依託xxxx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設立中心辦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務,其他事項由xxxx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書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十六條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向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經理事會聘任,可連任。

  第十七條中心的財務管理遵照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八條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表決透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條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中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之處,由理事會修訂補充,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三務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和規定有不符之處,以國家法律和規定為準。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公司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研發中心在公司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製本章程。

  第二條 建立技術中心的目的,在於提高公司的自主開發能力和利用社會資源能力,推動公司建立以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與技術創新的主體。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為公司發展提供技術支援,透過整合技術資源和人才資源,強化公司科學技術管理和技術創新活動,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第四條 技術中心不以自身營利為目的,經費由公司提供。技術中心應強調市場意識、整體意識、效益意識和創新意識,透過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二章 技術中心的`職責

  第五條 技術中心的職責:

  1、參與制定和執行公司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的規劃和計劃。

  2、負責公司中長期發展需要的科學和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負責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3、參與公司有關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等重大專案的調研和技術論證工作;組織制定公司重大科技開發和技術攻關專案的實施計劃。

  4、協助組織召開公司級技術方案評審會和重大技術問題討論會。

  5、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科學和技術資源及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整合和二次開發;以產、學、研合作為主要載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開展廣泛的、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6、負責收集、分析與公司相關的技術和市場資訊,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公司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7、負責組織科技成果上報鑑定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和研究開發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吸引優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開展科學和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增強公司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組織科技人員的學習培訓,加快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為企業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第三章 技術中心的機構配置

  第六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依照高效、精幹的原則,依照國家、省市研發中心建設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合理設定。

  第七條 公司技術創新組織體系由決策層、管理層和研發層組成。

  第八條 決策層為公司專家委員會,下設技術委員會。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公司主要領導組成,論證和稽核批准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對研究開發方向和重大技術課題進行決策;制定公司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政策;確定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年度科技計劃和經費預算。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主要由李鶴林院士及其團隊成員以及公司內的副總工程師等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對公司技術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專案進展情況進行諮詢和評估。

  第十一條 由公司副總經理擔任研發中心主任並負責研發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研發中心主任負責研發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設:試驗部、設計中心和技術質量管理部。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負責組織技術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管理;編制公司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公司年度重點科技專案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體系和考核制度;總結上報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統計報表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報表;負責科技專案及合理化建議活動的組織申報工作;負責科技成果鑑定、上報、獎勵等工作;負責科技開發經費的管理和運作等工作;負責研發中心綜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負責建立科技開發專案立項制度,組織開發專案的申報、審查及立項工作,並定期檢查、總結、彙報研究開發專案的進展情況;負責開展“產、學、研”合作開發專案;參與新技術、新產品和公司重大科技專案的研究開發和成果鑑定工作;負責公司智慧財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國家和行業的有關科技政策、科技資訊及國內外科技發展趨勢,制定公司科技發展方向。

  第十六條 設計室參與組織公司重大技術改造專案的立項和調研工作,組織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查和技術論證工作;負責公司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資訊室負責科技情報的收集整理,負責查詢、收集、整理、編輯於公司業務相關的科技資料和資訊,為公司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研發層是根據公司發展目標而設下的各類專業研究開發機構(包括專案組)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研發、開發、試驗、設計產業化應用、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九條 研發中心要根據公司主導產業的發展,建立直屬的研發機構、工作站,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發中心的執行機制

  第二十條 公司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技改專案、重點科技開發專案等,由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發展方針和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及市場需求組織技術論證和評審,提交公司決策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研發中心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負責公司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業務管理和考核;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承擔公司重點科技專案計劃的事實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發中心下設的各專業開發機構採用矩陣式的管理,行政上歸公司管理辦公室領導,技術業務上由研發中心歸口管理。研發中心與公司所屬各有關單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業均以科技專案為紐帶,以目標責任書或技術合同(開發合同、轉讓合同、服務合同、諮詢合同)為約束機制,共同承擔完成科技專案的計劃服務。

  第二十三條 研發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項程式,專案選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並在專案實施過稱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重要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科技專案由公司各部門和各單位提出,按具體要求申報立項,由研發中心整理、初審,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論證。報公司批准後,簽訂科技專案合同,研發中心根據專案進度和考核情況下撥開發經費。

  第二十五條 研發中心的研究開發專案實行專案經理負責制,專案負責人引入競爭機制,專案組成人員由專案負責人和科技人員雙向選擇,專案組人員可根據需要來自不同部門,研發中心的人員可與公司其他部門人員相互流動,中心內缺乏的急需專業人員可對外實行招聘,以利於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六條 研發中心的管理人員實行定編定員,競爭上崗;研發層的科技人員在專案完成後應立即轉入其他專案,採取人員能進能出的開放的用人機制。

  第二十七條 研發中心負責編制公司科技開發專案計劃,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計劃外專案,必須向研發中心提交申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研發中心受公司委託,負責依法與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合作,簽訂技術合同,進行聯合開發科技成果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技經費的來源:

  1、公司自籌的科技經費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應滿足科技開發專案的資金需求,並逐年遞增,科技收入經費達到公司銷售收入3%以上,基本達到國家、省對國有重點企業的要求。

  2、研發中心透過承擔國家、省、市和其他企業的研究專案,開展技術開發、諮詢、轉讓、服務等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條 科技經費的管理:

  1、研發中心專設財務管理人員,負責科技費用的管理,業務上受公司財務部及審計部的監督。

  2、研發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所需資金納入公司年度預算。

  3、科技經費的使用須嚴格執行程式審批。

  第六章 研發中心的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每年度按相應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企業研發中心認定與評價方法》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每年一月底前,研發中心應對上一年度工作進行總結,並認真填報《企業研發中心評價表》,上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技術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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