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最新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結合學院的具體情況,為規範學校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適用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高職(專科)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性質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是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專科),具有化工行業特色和技術優勢的高等職業學院,是國家首批骨幹院校,隸屬於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概況

  學院名稱: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國標程式碼12675。

  辦學型別及層次:公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專科)。學制:3年。畢業證書:學生修完教學計劃內全部科目並且成績合格,獲得教育部電子學籍註冊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職(專科)畢業證書。

  學院以高等職業教育為主體,保留中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職能。現有化學工程系、材料工程系、測控與機電工程系、管理工程系、計算機與資訊工程系。

  第四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遵循的原則是: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五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教務、紀檢、教學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領導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高職招生辦公室設立在學院教務處,是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組織和實施高職招生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學院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錄取

  第八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並在相關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九條 根據相關省、自治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

  第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合格、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考生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一條 在分專業錄取時,根據招生計劃、專業志願順序採取專業志願清的方式進行,即投檔考生按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二條 如果提檔分數線上第一志願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學校接受後續志願考生。對非第一志願考生不設分數級差,進檔考生仍按專業志願清的方式錄取。

  第十三條 我校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招生辦有關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因受現有師資條件的限制,新生入學後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

  第十五條 錄取的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教學廳(2010)2號檔案的有關精神執行。考生由於身體原因,對不適合其報考的專業可按規定進行合理的調整。新生入學後按規定進行健康復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或被查出在體檢中弄虛作假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新生學費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並透過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公佈。

  第十七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按各省、自治區招生辦公佈的為準。

  第十八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由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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