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農業大學章程

東北農業大學章程

  東北農業大學,1948年8月創建於哈爾濱,始稱東北農學院,是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創辦的第一所普通高等農業院校,為重點大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東北農業大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東北農業大學章程

  序言

  東北農業大學,1948年8月創建於哈爾濱,始稱東北農學院,是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創辦的第一所普通高等農業院校,為黑龍江省屬重點大學、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與農業部共建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東北農業大學,中文簡稱為:東北農大。學校英文名稱為: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EAU。學校註冊地址為:哈爾濱市香坊區木材街59號。

  第三條 學校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同意,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計劃,自主調整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調整津貼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資產、財政性資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贈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努力建設“國際知名、國內同類院校一流、具有我國北方現代農業特色的高水平農業大學”。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立足龍江,面向‘三農’(農村、農業、農民),發揮優勢,積極服務”的辦學宗旨,努力為國家現代農業發展和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援。

  第八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努力培養理想信念堅定、眼界胸懷廣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適應未來職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九條 學校開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校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積極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條 學校學科專業涉及農學、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門類。堅持以農科為優勢,以生命科學和食品科學為特色,積極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質量為生命線,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督與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與評估組織,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定期公佈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產出、創新水平、社會貢獻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相結合,積極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與轉化,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動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弘揚,促進當代先進文化的創新與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促進中外合作辦學規範健康發展。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東北農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學校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按照議事規則代表黨委對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黨委常委會由書記召集並主持,議事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及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援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按照議事規則,研究處理學校行政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科技發展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按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各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專案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域性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專案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專案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5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學校在基層部門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援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設定黨政職能、教學輔助及直屬機構。

  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責,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能。學校對各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學校隸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資訊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執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二節 學院管理體制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