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章程範本

合夥企業章程範本

  如何擬定合夥企業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夥企業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合夥企業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

  〔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 .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河南省鄭州市。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合夥人為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開辦資金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分別載明每位合夥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

  (二);

  (三)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條 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夥;

  (六)查閱合夥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 合夥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夥人會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七)內部機構的設定;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處分財產;

  (十一)變更名稱;

  (十二)入夥或退夥;

  第十三條 經合夥人會議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以外的人作為合夥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夥人出席方能召開。合夥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2/3以上表決透過。

  第十五條 合夥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夥人會議;

  (二)檢查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合夥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四章 入夥,退夥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式

  第十七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八條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九條 合夥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夥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夥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三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更換合夥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的。

  第三十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夥人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登出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全體合夥人決議透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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