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大學章程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

  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中國農業大學制定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

  序 言

  中國農業大學肇始於1905年成立的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1949年9月,北京大學農學院、清華大學農學院和華北大學農學院合併成立北京農業大學。1952年10月,北京農業大學農業機械系與華北農業機械專科學校、中央農業部機耕學校合併成立北京機械化農業學院,同年11月,平原農學院併入北京機械化農業學院,1953年7月更名為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1985年10月更名為北京農業工程大學。1995年9月,北京農業大學和北京農業工程大學合併組建中國農業大學。

  長期以來,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得到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北京農業大學於1954年被國務院列為全國6所重點院校之一,於1984年被列為全國重點建設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於1960年被列為全國64所重點大學之一。學校於1995年進入首批“211工程”建設行列,於2004年被確定為“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以“解民生之多艱,育天下之英才”為校訓,以“團結、樸實、求是、創新”為校風,以建設具有農業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為辦學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名稱為中國農業大學,簡稱中國農大,英文名稱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CAU。

  第三條 學校登記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2號。學校設有東、西兩個校區及涿州教學實驗場等教學實驗基地。東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17號,西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2號,涿州教學實驗場位於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學校網址為。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農業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農立校,特色興校,圍繞人類的營養與健康,以國家農業科技重大需求和國際學術前沿為導向,以培養高質量農業科技創新與管理人才為主要目標,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六條 學校以農業科學、生命科學和農業工程等學科為特色和優勢,包括農學、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醫學、哲學等學科門類。

  第七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合作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八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理念,培養具有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熟練掌握專業知識與技能、綜合能力強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九條 學校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務公開。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遴選、考察、推薦、選舉、任命校級領導;檢查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和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監督學校辦學行為。

  第十一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管、辦、評分離的質量評估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評估。

  第十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據社會需求、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訂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確定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並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發展需要,確定管理體制、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員工的職務職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以及受捐贈財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學校黨的委員會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推薦、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組織黨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援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援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檢查督促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學校黨的委員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必須有2/3以上的常委到會,會議方可召開。重大問題的決策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章、黨內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和職能部門根據校長授權,協助校長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

  校長職權包括: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薦副校長人選,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並任免其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校長負責的事項。

  校長每年向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行政工作。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中國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校內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重大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和調整方案;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調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育教學方案、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六)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的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七)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八)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教師的學術成就;

  (九)其他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管理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學位評定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透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輔助機構及公共服務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圍繞教學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經相關部門依法審批,學校可以設立二級法人單位,依法行使舉辦者權利。各單位根據學校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為學校發展提供支援。

  第二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校內諮議機構,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諮詢建議。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受學校委託代表學校參加公務活動。校務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提高青年素質等方面的組織與引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

  第二十五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立學院下屬的系、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決策,領導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透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援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應及時換屆,原則上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教師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學院學術組織在校級學術組織的授權和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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