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師範大學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華南師範大學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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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南師範大學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廣大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華南師範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程式碼:10574

  第五條學校地址 華南師範大學現有石牌校區、大學城校區、南海校區。

  石牌校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55號,郵政編碼:510631。

  大學城校區: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西路378號,郵政編碼:510006。

  南海校區: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南海軟體科技園,郵政編碼:528225。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型別: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隸屬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要求時,准予畢業並頒發華南師範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領導組、招生工作組、招生監督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領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招生考試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的招生計劃以及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我校在廣東省各錄取批次如下:普通類師範本科專業在提前批錄取,非師範本科專業在第一批錄取;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本科專業在第一批錄取。如有變動,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公佈的招生目錄為準。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招生辦公室公佈的招生目錄。

  第十五條 大類招生:

  我校部分學院的非師範類專業實行大類招生,考生填報高考志願時只需在專業志願欄中填寫大類名稱。新生入學後,前階段按照大類學習,修讀學校平臺課程和大類基礎課程,後階段按規定的專業分流原則和流程在本學院所屬大類中選擇專業進行專業培養,達到畢業與學位要求者,按所選專業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投檔比例不高於105%。

  第十九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先按 “專業志願優先”,後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相同分數的按排位先後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願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願”的方法錄取(相同分數的按排位先後錄取)。

  體育類專業錄取根據投檔情況,原則上先按專業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計劃數的60%,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計劃數的40%,相同分數的考生按文化成績排位先後錄取。

  美術類專業,根據投檔情況,原則上廣東省計劃先按專業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計劃數的60%,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計劃數的40%;外省計劃按照校考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相同分數的考生按文化成績排位先後錄取。

  音樂類專業:①音樂學(師範)專業廣東省計劃根據投檔情況,原則上先按統考專業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計劃數的60%,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計劃數的40%;其它外省計劃根據投檔情況,原則上分聲樂、鋼琴、器樂方向按照校考術科成績名次從高到低錄取,校考術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②音樂表演專業根據投檔情況,原則上分聲樂、鋼琴、器樂、作曲方向按照校考術科成績名次從高到低錄取,校考術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③舞蹈學專業根據投檔情況,原則上按照校考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我校術科類(包括體育、音樂、美術)統考專業廣東省計劃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不再區分院校志願,擇優錄取,錄取原則與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相同。

  根據我校2016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實施辦法,參加我校高水平運動隊考試的考生,術科成績83分以上的,高考文化成績可按照二本線(如有A、B線,則按A線),根據招生計劃按術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術科成績在90分以上的,高考文化成績可按照二本線(如有A、B線,則按A線)的65%錄取,最終以“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名單為準。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不均衡的錄取,用於同分數同志願的各專業考生的錄取,用於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同排名考生的錄取,便於學校完成各專業的招生名額。

  第二十條 美術類和音樂類專業,廣東省只錄取參加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藝術專業術科統考及經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批准我校單獨組織術科考試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只錄取參加我校單獨組織的藝術專業術科考試入圍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填的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如服從專業調劑,則按考生總成績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的高中畢業生報考我校普通類專業,三門學業水平考試都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我校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專業,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組)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對有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示透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五條 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統一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費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視不同住宿標準,每生每年450—1600元。如2016年廣東省政府有新的收費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八條,學校建立了完整的“獎、助、勤、貸、補”獎助學金體系。目前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年評優獎學金、創新獎、社會獎助學金和學校專項獎助學金等多項獎助學金和校內外勤工助學等多項助學措施,以便於激勵在校生勤奮學習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九章 招生的諮詢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招生諮詢

  諮詢電話: (020)85211098,85211097

  傳 真:(020)8521348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

  第三十條 招生監督

  聯絡人:招生監督辦公室,吳老師

  監督電話:(020)85211016

  傳 真:(020)85211015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招生委員會討論透過,適用於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與教育部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最終以教育部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為準。學校招生考試處負責解釋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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