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群綜合服務中心章程「範本」

2016社群綜合服務中心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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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社群綜合服務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和總社《關於加強農村綜合服務社建設的意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群綜合服務中心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多種經濟並存的合作經濟組織。

  社群綜合服務中心是縣政府領導下的縣級供銷合作社管轄下的並可接納承認供銷合作社章程,自願加入的合作經濟組織。

  縣級社和村委會對社群綜合服務中心負有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的職責。

  第三條:社群綜合服務中心實行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原則。

  第四條:社群綜合服務中心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服務,引導和組織農民進入市場,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擔當當地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絡的橋樑和紐帶,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農民生產、生活、文化、娛樂各個方面。

  第五條:社群綜合服務中心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宣傳縣委、政府有關促進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社發展規劃,承辦上級社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加強日用品連鎖店和農資供應連鎖店建設,完善綜合服務中心功能,實現中心有“兩店”。

  第八條:在做好現有經營服務專案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新的經營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

  第九條:綜合服務中心的日用品連鎖店要積極開展上門服務、電話預約服務、網上服務。

  第十條:綜合服務中心的農資供應連鎖店在做好農資供應的同時,要積極開展農業科技諮詢、測土施肥、農機具維修等服務。

  第十一條:綜合服務中心要圍繞當地需要,聯合政府部門和其它涉農組織,為農民提供市場資訊、技術培訓、文化娛樂、醫療衛生等多種服務,真正建成為“三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章 綜合服務中心的建立

  第十二條:縣供銷社要結合全縣各鄉鎮經濟發展水平,人口狀況以及自然村分佈等情況對綜合服務中心的發展進行整體規劃、合理佈局。

  第十三條:要充分利用原有基層社在農村的經營網點、服務設施和管理人才等資源,透過網點改造、資產重組、社會加盟等多種形式,加快組建日用品連鎖店和農資供應連鎖店,在此基礎上組建綜合服務中心。

  第十四條:凡承認供銷社章程,自願履行各項義務的農家店、便民店、超市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為農服務的各類行業協會和具有合作經濟性質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均可向縣級供銷社提出申請加入社群綜合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綜合服務中心各成員單位業務經營,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各級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二)請求縣級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享受縣級社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以縣社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五)對縣社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義務

  (一)承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並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縣供銷社決議。

  (三)維護縣供銷社及其他綜合服務中心合法權益。

  (四)完成縣級供銷社委託的任務。

  (五)向縣供銷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六)接受縣供銷社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綜合服務中心理事會主任的任職由縣級供銷合作社聘任。理事會主任任期五年,屆滿由縣級供銷社重新聘任。

  第十九條:綜合服務中心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級社的權力機構,負責決定重大財產處置、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以及聘用經營管理人員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在經營管理方面綜合服務中心獨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縣供銷社和服務中心之間不承擔相關的民事和經濟責任關係。

  第二十一條:綜合服務中心理事會主任每年至少組織成員召開一次會議,並向全體成員報告經營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綜合服務中心在目前發展的初級階段對縣供銷社不承擔經費義務。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綜合服務中心的財政支援,稅收優惠、金融等方面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由縣供銷社向綜合服務中心提供並協助抓好服務和落實。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綜合服務中心財務管理參照有關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管理和運營本級社有資產。

  第二十五條:綜合服務中心理事會主任負責組織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綜合服務中心如有聯合業務經營,可以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用於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擴大經營規模或轉為成員個人帳戶。

  第二十七條:綜合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按要求承擔向縣級社的報表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行唐縣供銷社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章程已經行唐縣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研究討論透過,綜合服務中心自成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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