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範本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範本

  如何制定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xx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員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根據《xx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根據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註冊登記名稱:xx市xx區xx鎮xx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註冊資本:50萬

  本社住所:xx市xx區xx鎮龍鳳西路。

  郵政編碼:xxxxxxx。

  第三條社經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資發起設立,xx縣(市)xx鄉(鎮)或行政村農民自願入股組成,為本社社員提供資金互助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

  本社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發起人姓名、初始出資方式、初始出資額及出資比例情況如下:

  第五條社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為農性。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員、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二)堅持合作制性質。實行民辦、民管、民受益、民擔風險;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堅持民主管理且成員地位平等。

  (三)堅持區域性。本社發展社員和資金融通嚴格限制xx鄉(鎮)或行政村範圍內。不得跨區域開展業務,不得對城市居民和單位開展業務。

  (四)堅持社員制。吸納社員股金、互助金和發放融通資金,必須嚴格限制在本社社員內進行,成為本社社員必須履行必要的手續。禁止向不特定物件吸納和投放資金。

  (五)堅持風險可控。充分認識和評估可能存在的風險,建立分健全風險預警和防範機制,使風險處於可以控制的範圍內,確保本社安全穩健執行。

  (六)堅持規模適度。本社吸納基礎股金和互助金的規模根據社員資金需求確定,不盲目擴大規模。

  (七)實行盈餘返還。本社的部分盈餘按照當年社員存入互助金的積數比例及章程規定的方式向社員進行返還。

  第六條本社依據《xx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設立,在xx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對由社員股金、積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財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社的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本社社員以其社員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本社的組織與行為、本社與社員、社員與社員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十條本社從事資金互助服務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誠實守信,審慎經營,接愛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經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批准,本社經營以下業務:

  (一)吸納社員基礎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員投放互助金;

  (三)經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是指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農民。

  第十三條 農民向本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鄉(鎮)或行政村內。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300元入股金額起點;

  (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

  (五)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額償還互助金及佔用費;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資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六條 本社每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500元,入股金額為元的整倍數,單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的10%。

  第十七條 社員繳納股金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條 本社向入股社員發放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二下條 本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積累為自己或他人擔保。

  第二十一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本社社員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提出全額退股申請;

  (二)本社當年盈利;

  (三)退股後本社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四)在本社沒有逾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凡要求退基礎股金的,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經批准後辦理退股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完成退股手續後終止。

  第二十三條 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 社員資格終止後的1個月內,本社以現金形式返還該社員的基礎股金和積累份額;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餘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員,經理事會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員如有未歸還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佔用費,以該社員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員積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該社員應透過其他方式償還。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

  (三)以欺騙手段從本社取得投放資金;

  (四)惡意逃廢在本社的債務;

  (五)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認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社建立社員名冊,社員名冊載明以下事項:

  (一)社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社員所持股金金額、投票權確認數;

  (三)社員所持股金證書的編號;

  (四)社員繳納股金的日期。

  本社為每個社員建立社員帳戶,按照《xx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要求進行記載。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按照社員數量從農民社員中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本社社員代表由5名代表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監事;

  (三)審議透過本社的發展規劃;

  (四)審議透過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審議決定固定資產購置以及其他重要經營事項;

  (七)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盈餘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八)審議決定管理和工作人員薪酬;

  (九)對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十)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員提議;

  (二)理事全、監事會、經理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通知全體社員(社員代表)。

  第三十條 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社員代表)出席。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可授權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其行使表決權。授權採取書面形式,並明確授權內容。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做出修改章程、選舉(不設理事會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決議,應當與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三十二條 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入股金額前5名的農民社員在基本表決權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決權總數20%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農民社員合計一般不超過10名)並按照農民社員經額或比例進行分配,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票數,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社員代表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由5名(不少於5名,應為奇數)理事組成,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透過。除理事長外,本社不設專職理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更換理事長;

  (四)擬訂本社的發展規劃;

  (五)審議決定本社的年度經營計劃;

  (六)擬訂固定資產購置以及經營活動中其他重大事項計劃;

  (七)對經理擬訂的吸納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規模、吸納大額基礎股金、投放大額資金提出稽核意見;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經理;

  (九)對經理提出的擬聘用(解聘)財務、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員提出稽核意見;

  (十)審議透過經理的工作報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擬訂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十三)擬訂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3名(不少於3人,應為奇數)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鄉鎮農經部門代表擔任,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透過。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社不設專職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權,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本社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對理事會決議和經理的決定提出質詢;

  (四)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進行內部審計,並對理事長、經理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六)對經理擬聘用(解聘)財務、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員提出稽核意見,對經理擬訂的吸納基礎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規模、吸納大額基礎股金、投放大額資金提出稽核意見;

  (七)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經理可由理事長兼任。經理全面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不設理事會的組織實施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訂本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擬訂本社的年度經營計劃;

  (四)提出擬聘用(解聘)財務、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員意見,以及吸納基礎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規模、吸納大額基礎股金、投放大額資金的計劃,徵得理事會、監事會同意後實施;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理事長、經理和工作人員的薪酬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監事支會薪酬。

  第四十條 本社主要業務工作人員不少於3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需經縣(市、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核准。理事長、經理應具備在60歲以下、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資金投放負責人應從事農經或其他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上崗前應透過相應的從業資格考試。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證》並從事財務會計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監事、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將本社資金投放給非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經理和工作人員。

  第六章 業務、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社以吸收社員基礎股金、互助金、接受社會捐贈、財政專項扶持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支給社員的互助資金利率參照銀行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社的資金主要用於投放本社社員生產生活所需資金,以小額、短期為主,優行解決社員生產流動資金不足困難。向社員收取的資金佔用費按當地農村信用社同期同檔貸款利率的95%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社不投放資金用於基本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不購買股票和企業債券。不向金融部門或其他單位拆借資金用於投放。不超過規定利率標準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資金;嚴禁高進高出。

  第四十六條 本社發放大額投放資金,應事先徵求理事會、監事會意見,如有不同意見,仍堅持發放的,應由同意的人員簽字,並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社不向非社員吸收存款、投放資金,不向不特定物件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以本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十八條 本社根據其業務經營需要,考慮安全因素,應按基礎股金和互助金總額的10-15%比例合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第四十九條 本社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嚴格進行風險管理:

  (一)確保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二)實行資產損失準備制度。(1)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2)提取呆賬準備。按投放資金年末餘額的1%提取,直至歷年結轉的呆賬準備金餘額達到年末投放餘額的3%為止。從達到年度起,呆賬準備改按年末投放資金餘額的3%實行差額提取。

  (三)建立備會金制度。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備會金佔股金與社員互助金、應付互助金利息合計金額的比率不得低於15%。備會金低於規定標準的,一律不得投放資金。

  (四)實行資金投放限額管理制度。(1)對單一社員的投放限額:資本淨額0-5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0%;資本淨額50-1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5%;資本淨額1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1%。(2)單戶小額投放(小額投放標準:資本淨額0-100萬元,不高於5%;1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高於1%)餘額之和佔全部投放總量的比重不低於70%。(3)對前十大戶投放總額不得超過淨額的50%;(4)對發起人投放不得超過其其礎股金及互助金總額中的互助金額。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則,嚴格資金投放手續程式及回收責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請制度、審批制度、“三查”制度(資金投放前調查、投放時審查、投放後檢查)和抵押、擔保、合同借款制度。堅持執行借款申請、調查論證、集體會辦、經理審定、簽訂合同、辦理借款等手續程式。每筆借款必須由確有償還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擔保,擔保者必須當場簽字認可,抵押物必須便於變現。每筆借款必須有專人論證,經理審批,不得未經論證或審批而投放資金。任何人不得違反規定的手續程式投放資金。(2)堅持誰經手調查論證、誰審批發放、誰負責收回的原則,並採取措施收回投放資金。因不執行制度造成投放資金逾期的,要追求當事者的責任。從嚴控制展期,特殊情況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須結清佔用費。嚴禁將應收的佔用費轉投放,記往來或暫懸庫存。(3)對投放資金逾期率超過5%或呆滯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內部稽核制度。監事會負責本社內部稽核工作。每月對所發生的會計業務 筆稽核,稽核後彙總填寫稽核報告書,連同財務會計報表一併上報主管部門。

  (七)加強安全防範。加強本社防盜、防劫、消防設施建設,堅持不設金庫,超限額現款要及時送存銀行或信用社;大額現款的存取要有兩人同行,建立專人值班制度等。

  (八)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第五十條 本社執行《xx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設定會計科目和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並於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社,供社員查閱。

  第五十二條 本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進行利潤分配,在分配中應體現多積累和可持續的原則。其順序為:

  1、彌補本社以前年度社員積累的虧損。

  2、按盈餘(減彌補虧損)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一般準備金。按資金投放金額的1%提取,提足為止;也可按彌補虧損後盈餘的10%提取。具體提取方法根據本社當年盈餘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按不低於彌補虧損後盈餘的25%提取。

  5、盈餘返還及分配紅利:

  (1)按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標準分配基礎股金的紅利;

  (2)將剩餘可分配盈餘的50-60%,以當年社員互助金積數份額,按比例對相關社員進行盈餘返還。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參加盈餘返還。

  (3)按前項規定分配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社員賬戶中記載垢基礎股金和法定盈餘公積金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可以現金分配,也可以轉增社員基礎股金。

  第五十三條 本社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轉增股金時,以轉增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本社當年如有未分配利潤(虧損)全額計入社員積累,按照股金份額量化至每個社員,並設立專戶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社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五條 本社監事會負責對本社進行內部審計,並對理事長、經理進行專項審計、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也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本社進行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社按照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金和社員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放資金及其風險情況、投融資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七條 本社按規定向xx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業務、財務報表、報告和相關資料,並對所報報表、報告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條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被主管部門停止試點。

  因第(一)項、第(三)項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社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由社員、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第(一)項的原因解散的,不能辦理社員退股。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並在清算結束時到民政部門辦理登出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社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社設公告欄,對需要公告的事項以張貼的形式向全體社員公告。

  第六十三條 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透過的章程修改、補充規定,經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核准,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修改權屬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透過,自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註冊之日起生效。

  全體發起人及社員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