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提案名詞解釋

議案提案名詞解釋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議案提案名詞解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01

  “×屆全國人大×次會議”“全國政協×屆×次會議”這兩個會議名稱中“×屆”“×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寫錯。“兩會”一詞因使用較廣,可不加引號。“十五”“十一五”均應加引號。

  02

  不要隨意使用簡稱和略稱。“政府工作報告”不要簡寫成“政府報告”。

  03

  “提案”與“議案”“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提的是“議案”,全國政協委員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錯。“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04

  “審議”與“討論”。全國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而全國政協委員“討論政府工作報告”。代表、委員同時進行這一活動,可並稱為“代表、委員審議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有的代表、委員在審議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時使用“學習”“領會”等詞彙,這與代表、委員的職責不符,新聞報道中應避免使用。正確的用法是“審議”或“討論”。

  05

  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是由人大產生的,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及常委會報告工作。不要說“人大要積極幫助呼籲解決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從而產生人大請求或者勸說政府、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的誤解;正確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決或督促有關機關解決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06

  “審議”與“一起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所在代表團的會議時,使用“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代表團會議時,在使用“一起審議”的同時還應有“聽取代表意見”的內容。

  07

  “參政議政”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之一,報道中涉及政協委員時,可使用“參政議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報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時,不能使用“參政議政”,可使用“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代表、委員”並提時,最好把“履行職責”與“參政議政”寫全。

  08

  在同一屆次會議上,政協委員的“界別”不要寫為“屆別”。“屆”是從時間上說的,指的是九屆、十屆、上一屆、本屆等;“界”則是針對委員的工作領域分類而言,如“經濟界委員”等。

  07

  “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表述。人大常委會沒有“常委”這個職務而只有“委員”,“×××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表述應寫為“人大常委會委員×××”。

  10

  “組成人員”與“委員”。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其組成人員不僅包括委員,還有委員長、副委員長(地方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為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因此,在報道中不能說“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委員們……”,正確的表述應為“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11

  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職務停止問題,要使用“終止”或“撤銷”的標準表述。在人大,按規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某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某人的代表資格終止。在政協,則由政協常委會會議表決決定撤銷某人的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12

  人大對一府兩院有監督權,但這種監督權力應該由集體行使。代表從事個案監督的行為,於法無據。而代表擁有的權力屬於公權範圍,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就應該“不做”。監督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按照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的監督權也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式行使,如: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

  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託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絡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13

  “法律委員會”與“法工委”。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之一,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下設機構、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簡稱“法工委”。法律委員會的負責人稱“主任委員”;法工委的負責人稱“主任”。

  14

  “檢察長”與“審計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要寫成“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首長職務為審計長,不能寫為“審計署署長”。各地各級檢察院的首長稱檢察長。各地的審計部門,省級多稱“審計廳”,其首長稱“廳長”;有的地方稱“審計局”,其首長則為“局長”。

  15

  法律名稱加標點符號的問題。(1)使用法律的全稱應加書名號,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但使用法律的簡稱時,則不用加書名號,也不用加引號。如“按照刑法的.規定”,不要寫成“按照《刑法》的規定”或“按照‘刑法’的規定”。(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稱應加書名號,同時“草案”用括號括起來置於書名號內;使用簡稱則不加標點符號。如,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簡稱則為“物權法草案”。(3)人大代表建議案中建議制定“某某法”時,應用引號註明建議制度的法律名稱;不用引號也可。但不能用書名號,書名號只能用於已頒佈實施的法律全稱。如,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也可表述為: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但不要寫成:“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

  16

  國家機關名稱中的“和”及“與”字。國務院機構中有3個機構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內容,在名稱中用“和”字進行連線,不用“與”字。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中則不用加“和”字,如“發展改革委或發改委”“勞動保障部”“人口計生委”。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名稱中,則用“與”字連線,如“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

  17

  監管機構的名稱。國務院機構中有一些單位名稱中明示有監管職能,但表述不盡相同。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使用的是“監督管理”。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的是“監管”。在使用這些單位的全稱時應注意區別。

  18

  “權力”與“權利”。權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職責範圍內一定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擔負的職責是依法賦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力”,而不要寫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利”。同理,國家機關行使權力,不要寫成“行使權利”。“權力”可構成“權力機關”“權力部門”等片語,而“權利”則不能。“權利”一般用於個別,如“享有公民應有的××權利”。

  19

  新聞稿中對人物一般使用“職務+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職務”的表述。兩會報道中,應儘量使用“代表”“委員”身份,即“××代表”“××委員”。

  20

  “共商國是”不要寫作“共商國事”。“國是”指國家大計,多用於書面語。

  21

  關於稱謂。 “普通代表”“普通委員”的稱謂有違代表、委員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稱謂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22

  報道中不要炒作“議案(提案)大王”“一號議案(提案)”等,要重點報道議案(提案)的質量。

  23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分佈在各地,其中有的居住在北京。兩會報道中,如統指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會聚到北京開會,不要稱“進京”。“代表委員進京前”不如說“代表委員到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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