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的特點

議案的特點

  大家知道議案的特點是什麼嗎?下面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議案的特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議案的特點

  (一)議案的專用性

  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使用議案文種提出議案的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政府部門無權使用議案文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代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代會提出屬於本級人代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據此,可以看出,議案只能由具備議案提出權的機關和人民代表提出,而屬於機關提出的這部分議案,則包括人大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機關以及政府機關,而以政府機關的使用最為多見,其他機關或部門不能使用。從這一點說,議案文種在製作主體上具有明顯的特定性。二是議案只供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受理和審議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囪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議案內容涉及職權範圍的.規定性

  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不屬於本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或者是《憲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能作為議案提出。

  (三)提出議案和審議議案的法律程式性

  提出議案和審議議案都要依照法律程式進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人會議議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

  會提出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議案必須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內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必須由政府首長簽署。

  (四,行文物件的單一性

  議案不是普發性公文,它只能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而不能向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行文。這就是說,議案文種在行文物件上具有明顯的單一性。

  (五)生效標識的特殊性

  這是議案文種在形式上的一個重要特徵,突出表現為其生效標識必須體現機關第一行政首長的署名,且不加蓋機關公章。例如,國務院的議案由國務院總理署名,省政府的議案由省長署名,依此類推,他人不能替代,這一點是很特殊的。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結尾生效標識處只標識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而議案則無須這樣做。

  議案的格式

  標題。標明××議案,如“××省(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代表議案”。如果這個議案提交後,則由主管部門在標題下加上編號,以備查詢。

  案由。即提一個什麼問題,要求什麼部門解決。案由要簡明、醒目,最好能用一句話概括。

  提議人。寫上提議人的姓名(自己簽名),如果有人贊同這個議案,可在提議人的後面寫上附議人的姓名(自己簽名)。如果是集體的名義寫的議案,則要把單位的全稱寫出來。

  提議人、附議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也可以寫在正文右下方。

  理由及辦法。即說明為什麼要提出這個議案以及對所提問題的解決辦法與建議。表述要有層次。可以分條寫,也可以寫成一大段包含幾層意思。

  日期。在議案的正文右下方寫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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