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樣本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樣本

  學校章程相當於是該學校的法律法規,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範的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學校名稱應體現行政區劃、字號、性質、組織形式的內容要求,統一使用 “xx市×××職業培訓學校”。學校名稱不得違反《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冠以 “中國” “全國” “中華”等字樣。)

  第三條 學校的地址: 。

  (學校的地址應當清楚、準確,標明學校所在的行政區域,如:xx市××區××路(街)××號)

  第四條 學校辦學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透過培訓,使參加培訓的人員在職業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應當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明確學校設立的目的。)

  第五條 學校性質:由×××(單位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自願舉辦實施非營利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其中必須載明: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 。

  (屬聯合辦學的,每個舉辦者的上述資訊都要具體、明確、真實。)

  第七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 。

  第二章 學校辦學內容

  第八條 學校辦學內容為:

  (一)辦學規模為: ;

  (如:年培訓××人。)

  (二)辦學層次:一年以下短期××××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培訓。

  (如:初級、中級、高階)。

  (三)辦學形式為: ;

  (如普通全日制教育、業餘、遠端教育等)

  (四)辦學範圍為: ;

  (如面向社會、××系統或××省(市、縣、區)等)

  (五)開設專業: ;

  (應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填寫規範的專業(職業、工種)名稱)

  (六)招生物件為: ;

  (如城鎮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富餘勞動力等。)

  第九條 學校與學員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養目標、學習內容、收費標準等方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學校實行 。(如雙證書制度,即經培訓結業的學員,頒發河南省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經政府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的,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

  第三章 學校資產來源及性質

  第十一條 學校辦學開辦資金為: 萬元,由

  等 部分組成,具體出資者及出資方式如下:

  。

  (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它財產作為辦學出資。以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作為辦學投入的,應將其評估作價為固定資產額。如為聯合辦學,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

  第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

  。註冊資金為 萬元。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培訓的合法學費等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依靠的是舉辦者的持續投入、辦學積累,也可以是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合法收入。學校一經批准成立,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資款,也不得侵佔和私分。)

  第四章 學校的決策機構與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為學校的決策機構。

  首屆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其負責人由舉辦者推選產生,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式執行。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 人組成,設 (理事長、董事長)1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 人。(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最低不少於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人數應有確定比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其成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

  年。(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任期一般3-4年。)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就任前,原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職務。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人員組成的變更涉及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推薦;涉及教職工代表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的變更,由 決定。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學校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實行1人1票制。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應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 2/3 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透過:

  (一)聘任或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稽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長、董事長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的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代其行使職權。

  (理事長、董事長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

  (二)檢查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的實施情況;

  ………………

  第十八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召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 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成員。(至少10日)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或者其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既不委託又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會議必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成員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或紀要由專人負責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學校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由舉辦者推選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它決策機構成員)以及學校校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學校及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並推選—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理事(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董事)或者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理事(董事)或者校長予以糾正。

  (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監事會的任期每屆為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它決策機構成員)及財務負責人。

  第五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 ,身份證號 ,居住地 。

  (章程中應明確載明×××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理事長、董事長、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校長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政治權利,在中國內地定居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經費使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財務會計制度中載明經費支出範圍、專案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後,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 取得合理回報。

  (要求〈或不要求〉。本條是辦學章程必列條目)

  第二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淨收益的——(不低於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要求合理回報及比例由理事會、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決策會議確定。合理回報的比例、回報的操作過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示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於公佈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及向社會公示的與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等相關材料報審批管理機關備案。(此內容限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填寫。)

  第二十九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 (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本條內容限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填寫)

  第三十條 學校存續期間,學校經費和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和辦學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七章 學校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 (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透過,學校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如:連續兩年未招生的;辦學許可證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要求,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校章程修改的程式為:

  , 。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透過,並在 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議透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本章程一併向社會公告後生效。

  說 明:

  一、此文字旨在為全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制定章程提供範例。

  二、民辦學校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範文字中所列全部條款,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三、( )內文字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學校章程須用A4紙雙面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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